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149张PPT)-《税法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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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基本税制要素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基本税制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几点说明
1、从资本来源上讲:包括内、外资企业。
2、从法律责任上讲:是有限责任性质的企业
注意: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从纳税义务上讲: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纳税义务人
何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代签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从性质上讲:所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是净收益 、是合法所得、是能用货币计量的所得
2、从构成上讲: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从来源上讲: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二、征税对象
(二)不同身份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确定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税对象: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征税对象: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源泉扣缴机制。
二、征税对象
如何判断所得来源地?
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如下: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二、征税对象
如何判断所得来源地?
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如下: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1、基本税率
25%:居民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
20% :其他的非居民企业
3、优惠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对适用20%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核算法---查账征收法
(1)税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①直接法
公式1: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可以弥补的亏损
②间接法
公式2: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金额
注:上述公式是居民企业境内年度应纳所得额额的计算方法。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核算法---查账征收法
(1)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用公式2计算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主要是税额优惠政策,其中特别重要的优惠是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
2、核定法
(1)核定征收的范围
《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核定法
(1)核定征收的范围
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别提示:特定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定以上纳税人不适合核定征收。上述特定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核定法
(2)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
①定率法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公式2: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②定额法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核定法
(3)具体的核定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特别提示: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从高核定应纳税额。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同居民企业核算法和核定法。
核算法----同居民企业;重点讲核定法
(1)核定情形
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无法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2)计算公式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特别提示: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没有列明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计价不合理,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同居民企业核算法和核定法。
公式2: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3)核定利润率的确定
①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②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③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关于核定利润率的两点提示: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的计算方法:
-----源泉扣缴方法
(1)收入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法: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注:实际征收率为我国税法税率或协定的更低税率。
(三)清算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清算企业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而: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变现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2、投资方企业的计税问题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要分解为三个部分依次为:股息所得、投资成本收回、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公式1: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
公式2: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金额
3
三、免税收入
一、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2
二、不征税收入
1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构成
收入构成有9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有8项: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的确定
(1)收入成立条件的确定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注意: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2)收入时间的确认
①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起确认收入。
(3)收入金额的确认
①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认
③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认
④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
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收入金额的确认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
所谓“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资产处置收入的确定
(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何谓内部资产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增值税的八大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2)外部处置资产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属于外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资产处置收入金额的确认
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假如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4、利息收入的确定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借入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的概念,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租金计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一般确认时点: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确认时间:居民企业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特殊处理。
政策原文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居民企业)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 例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双方202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合同约定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为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乙方在2020年7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100万元。问甲方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确定的租金收入为多少?
解 析
方案1:确认收入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方案2:确认收入5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该企业在202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该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100万元。
7、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投资方应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分得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投资方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财产转让所得的确定
(1)股权转让所得: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
特别提示: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国债转让所得: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特别提示: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的日期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8、财产转让所得的确定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1号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所谓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此外,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属于不征收收入。(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个条件是: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免税收入的确认
1、国债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2011年发行的地方(省级政府及直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特别注意:企业持有外国国债的利息收入、持有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均属于征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特别提示: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公七条)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一)准予扣除的范围
(二)准予扣除的原则
(三)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及标准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范围
总体: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具体包括:
1、成本
2、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不含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和和企业所得税
4、损失:可扣的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5、其他支出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相关性要求为企业形成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
2、合理性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所属期间扣除。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4、配比原则(只有费用化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5、确定性原则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用不征收收入形成的开支不得扣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非经法定不得重复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三)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含义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2)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的含义,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扣除应把握的要点
第一,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二,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内退人员;
所谓的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第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
2、职工福利费支出
(1)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是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
五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职工福利费支出
(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的且没有不超过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14%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3项费用和5险1金)
(3)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职工福利费支出
3、工会经费的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抵扣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4、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所谓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工作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2)职工教育经费的的扣除标准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发生的在职工工资总额2%(含)以内的,准予扣除。余额无限期结转。
自2018年1月日起,该比例提高为8%。
5、企业保险支出的扣除
(1)“五险一金”的扣除
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规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2)补充保险的扣除
财税【2009】27号:为在本企业任职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商业保险费的扣除
①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②企业为其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③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参加企业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所投入的保险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据实扣除。
6、利息支出的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非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第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第二,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利息支出的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①当借入方的实际税负高于借出方实际税负时,借款不受金额的限制。
②当借入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借出方实际税负时,借款可能受到借款本金的限制。
A.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不受规模约束;
B.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则借款要受到规模约束。
具体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当期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的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自己变化的借款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规定扣除。---资本化
7、借款费用的扣除
8、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1)基本政策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相关问题解释
①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内容
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在实务中,企业为了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招待、安排客户且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相关支出,均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范围,并不单指餐费支出。
②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为收入明细表中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9、捐赠支出的扣除
(1)捐赠的分类---公益和非公益
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间人的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团
捐赠的用途:公益事业
捐赠的形式:规范的票据
(2)捐赠的税务处理
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的捐赠限额扣除----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内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的处理:可结转3年继续扣除。新政实施起点为:2017年1月1日起。
9、捐赠支出的扣除
10、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1)普通行业的扣除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的扣除标准
①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三类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财产准备金的扣除
基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不得扣除。
特别规定: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准备金的行业: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金融企业(3)保险公司
12、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
税前扣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2)费用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上述费用。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并且所有的支付都应该有真实合法凭证。
(3)不超过规定限额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3、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
(4)手续费及佣金应如是入账。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13、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
14、财产损失的扣除
政策依据: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5、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6、劳动保护费的扣除
实践中劳保支出一般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是不可扣除的;
二是必须为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
符合上述规定的劳保支出,其费用直接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劳保支出不属于税法所指的职工福利费。
17、环保、生态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8、总机构分摊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此外,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的界定与新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二)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税法认可的账面价值。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1、折旧方法
(1)一般方法:按期计提折旧扣除。
主流方法:直线法;
特殊政策1:可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特殊政策2: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形
A.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B.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除外)。
C.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D.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10年
5年
4年
3年
20年
1、房屋
建筑物
5、电子设备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2、最低折旧年限
二、生物性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界定
定义: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公益性和生产性的生物资产。
生产性的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二)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行税法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同样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并没有界定。
(三)生物资产的折旧计提
1、计提方法
税法:按直线法
自行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
2、最低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问题1:土地出让金可否列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问题2:购买的软件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何谓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大修理支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1、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
(1)计价问题
企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摊销时间问题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导致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确定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的计税基础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形式
税基式优惠:(1)过程优惠:免税收入、少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所得额、减计所得额;(2)结果优惠:所得减免:农业所得免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 ;抵扣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的70%抵扣所得额。亏损弥补
税率式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优惠
税额式优惠:投资抵税。主要政策是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投资抵税10%。
一、税基优惠
(一)免税收入----法定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税基优惠
(二)减计收入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收入总额。
一、税基优惠
(三)加计扣除
1、研发费的加计扣除
(1)适合所有居民企业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税基优惠
(三)加计扣除
1、研发费的加计扣除
(2)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税基优惠
(三)加计扣除
2、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操作:预缴时据实扣除,年终汇算时加扣100%。
特别提示: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备案优惠,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加速折旧----详见前述
一、税基优惠
(五)所得减免
1、农业所得减免税
(1)八项农业所得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一、税基优惠
(五)所得减免
2、两项农业所得减半征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内陆养殖。
何谓农产品初加工?
财税【2008】149号。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 、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精炼植物油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 等均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
一、税基优惠
(五)所得减免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主要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税基优惠
(五)所得减免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基本优惠+附加优惠
基本优惠---3免3减半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加优惠----投资当年抵税10%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特别注意:此类优惠自设备投入使用年度起享受。
有关说明
专用设备投资额
基数: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来源: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税收优惠规定税额后的余额。
转让设备后的优惠享受问题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享受抵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税基优惠
(五)所得减免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主要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免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一、税基优惠
(六)抵扣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2020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21年12月31日。甲企业2021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一、税基优惠
一、税基优惠
(六)抵扣所得额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税基优惠
(七)亏损弥补
1、一般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纵向: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也是企业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筹建期不得计算亏损,其开办费延后扣除。
补亏的方法:先亏的先补、后亏的后补
横向: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
一、税基优惠
(七)亏损弥补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政策
政策依据: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核心内容: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实施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率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何谓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特别提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企业。
三、税额优惠:投资抵税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特别注意:此类优惠自设备投入使用年度起享受。
双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自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一)核算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关键点:抵免税额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一)核算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关键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额。第10章国际税收有详细讲解。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处理:免税法、低税法、扣额法和抵免法,我国采取抵免法。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一)核算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关键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额
案例分析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7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解 答
(1)利润总额=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404(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
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
=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 =338(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38×25%=84.5(万元)
(二)核定法下应纳税额计算
1、核定的情形
2、核定的方法:定税、定率
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相对概念:一般纳税调整
二、关联方交易基本规范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三)关联方及交易的基本规范
三、转让定价管理
(一)纳税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核定征收
四、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五、资本弱化管理
六、一般反避税管理
七、避税法律责任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主要内容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
三、申报缴纳
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一)法定扣缴
(二)指定扣缴
(三)特定扣缴
(四)扣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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