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课件(共156张PPT)-《税法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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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共156张PPT)
第二章 增值税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第七节 出门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第九节 税收征管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一)概念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产生
1917:美国亚当斯(T.Adams)--雏形
1921: 德国西蒙斯(C.F.V.Siemens) --名称
1954:法国首先开征。
目前:150多个国家开征此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理解概念的关键:增值额
1、理论上的增值额
(1)按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
增值额=V+M(新价值)
(2)从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讲,
各环节增值额=产品最后的售价
货物在各环节的增值额及与销售价格的关系
2、法定的增值额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合计
销售额 280 350 410 ---
增值额 280 70 60 410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二)类型
按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的抵扣方式不同,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
1、生产型增值税:增值额相对于GNP
2、收入型增值税 :增值额相当于NI
3、消费型增值税: 课税对象是CG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例:假定某企业报告期货物的销售额为90万元,当期外购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价款为30万元,购入生产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款40万元,当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为5万元。计算不同类型下的法定增值额
生产型:90-30=60(万元)
收入型:90-30-5=55 (万元)
消费型:90-30-40=20 (万元)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不同类型的优缺点分析
由于计税依据有差别,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激励效应是不同的。
从聚财能力看:生产型增值税的短期效应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税增值税最小;
从投资激励看:则次序相反。西方国家多采用消费型,发展中国家多采用生产型。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直接法
1、直接相加法
应纳增值税=(工资+利润)×税率
2、直接相减法
应纳增值税=(产出—购进)×税率——扣额法
(二)间接法
1、购进扣税法
应纳增值税=产出×税率—购进×税率
1、实耗扣税法
应纳增值税=产出×税率—消耗×税率
思考:哪种方法最好?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四、增值税的特点
(一)税收负担具有前移性
(二)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征税范围具有普通性
(四)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由消费者承担
(五)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六)实行比例税率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五、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世界:1954年法国首推;2015年世界上190多个国家开征该税。
中国:1979引进试点---1994年之前试点扩围(工业)
——1994年增值税建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2009年改革(转型)——2012年1月部分行业启动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总结为一句话: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境内发生六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税法解读:
1、从行为的地域范围看----境内
2、从行为的结果看----发生
3、从行为的内容看----六大行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进口货物;
4、从人的构成看----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指老增值税范围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
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在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指营改增范围的业务
特别提示:扣缴义务人只针对境外向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而言。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分类依据---二个
1、首选标准:经营规模超标---年应税销售额
(1)从时间看: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
所谓“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从性质上看:一般应是已经实现的销售额,特殊时可以是预计销售额。
(3)从构成上看: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扩大了销售额的外延,不再强调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纳税人的分类
所谓“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这就意味着免税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身份登记。
特别提示: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纳税人的分类
(4)差额计税销项税额时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5)有偶然行为时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6)年应税销售额的具体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全部调整为500万元。新老业务分别销售额进行身份管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纳税人的分类
(二)分类依据---二个
2、备选标准:会计核算健全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三)具体分类情况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首选规模超标
所谓的另有规定是指:收入超标也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具体情形有: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主要是指非企业性事业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三)具体分类情况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备选会计核算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三、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总结为一句话:境内发生的六大行为、五大标的。
六大行为: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
五大标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理解如下几点:
1、境内的判断标准:行为在境内才征税。所谓境内?
(1)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销售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销售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5)不动产(销售和租赁):坐落地在境内;
(6)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在境内。
2、销售货物中的“销售”的含义
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
(1)标准销售
失去:所有权
得到:相应回报
销售方
购买方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的主要形式
货物来源
货物用途 自产货物 委托加工货物 外购货物
投资 √ √ √
分配 √ √ √
赠送 √ √ √
集体福利 √ √ ×
个人消费 √ √ ×
非应税方面 √ √ ×
提问:“买一送”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吗?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3、销售货物中的“货物” 的含义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4、提供老增值税劳务中的“提供”
(1)对外+有偿,属于课税范围
(2)对内+有偿,不属于应税提供,不属于课税范围:
如纳税人和员工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就属于内部提供:纳税人聘请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获得收入。
5、提供老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
(1)加工劳务:即受托加工。什么叫受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主材
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
委托方
受托方
(2)修理修配劳务:恢复原状和功能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的“销售”:
(1)标准销售:也叫营业活动提供。即从对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2)对外+无偿:
①不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视同销售:除此之外的无偿提供上述服务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特别提示:下列行为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营改增服务,不属课税行为。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性质: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分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形式:收取时开具省以上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③去向: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特别提示:
下列行为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营改增服务,不属课税行为。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对内提供)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对内提供)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7、销售服务中的“服务”
含7大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8、销售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所谓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是指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冠名权、肖像权等等。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详见前述
(2)视同销售服务的行为
(3)视同销售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2、视同销售服务的行为
单位或者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特别提示:厂房写字楼和商铺等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免征期的,免租期间企业不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所以该行为不视同销售服务。
3、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营改增的服务,且两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如: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包工包料建筑合同,为混合销售行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
①经营货物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营改增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3、兼营行为
(1)含义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各行为间彼此独立。
(2)特点--各类项目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兼营的形式----同税种不同项目
特别提示,下列行为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4)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从高的表现: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税率。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三)不征税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
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航空运输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
4、有关部门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三)不征税增值税项目
6、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的会费。
7、电信公司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
8、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利用旅客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
9、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销售行为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四、税率
(一)基本税率----13%(一般纳税人)
1、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一般为13%列举的情形主要有:
(1)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所谓另有规定是指有些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2)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等六类货物(详见后),适用税率为9%。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3、提供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低税率----两种(一般纳税人)
1、9%的低税率
(1)销售或进口六类货物
①粮食等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实用盐、实用植物油;
③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⑤二甲醚;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低税率----两种(一般纳税人)
1、9%的低税率
(2)销售下列应税服务和行为
①交通运输服务:主要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②邮政服务:主要包括:邮政普通、邮政特殊和其他邮政服务;
③建筑服务:主要包括: 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
④基础电信服务;
⑤土地使用权租赁和转让服务;
⑥不动产租赁(含经营和融资租赁)和转让业务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低税率----两种(一般纳税人)
2、6%的低税率----销售下列应税服务
(1)增值电信服务
(2)金融服务
主要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及以货币资金投资分得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
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法,按3%计税。
(3)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低税率----两种(一般纳税人)
2、6%的低税率----销售下列应税服务
(4)现代服务业:10大现代服务中8大适用6%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9%)及其他他现代服务。
⑤生活服务;包括6大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三)零税率----不分纳税人
1、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零税率。
(四)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五、征收率----适合简易计税法
(一)销售货物(有形动产)----一般3%,特殊如下:
1、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有形动产类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以及旧货:3%减按2%计税
3、纳税人出口一般性货物:免税。
4、中外合作开展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计税-----5%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
(三)转让无形资产----一般3%;特殊5%(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五、征收率----适合简易计税法
(四)销售不动产----基本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法的,征收率为5%;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征收率为5%;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法的,征收率为5%;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率为5%;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五、征收率----适合简易计税法
(五)销售应税服务-----7大应税服务
1、交通服务(水路、陆路、航空、管道)----3%
2、建筑服务(工程、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建筑)--3%
其中: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法的具体情形有: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的建设服务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五、征收率----适合简易计税法
(五)销售应税服务-----7大应税服务
3、邮政服务(普通邮政、特殊邮政和其他邮政)--3%
4、电信服务(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3%
5、金融保险服务----3%
6、现代服务业----一般为3%,特殊情况如下:
(1)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5%的征收率,主要情形有: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五、征收率----适合简易计税法
(五)销售应税服务
(1)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5%的征收率,主要情形有:
③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再减按1.5%计税;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类不动产,应按5%计额。
④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减按3%。
⑤土地经营租赁----5%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五、征收率----适合简易计税法
(五)销售应税服务
(2)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3%或5%
①正常简易法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
②差额简易法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为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1+5%)×5%
特别提示:提供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且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
7、生活服务业-----3%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链接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一览表
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计税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行为 应纳税额=当前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简易计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行为 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扣缴计税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且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的 应扣缴税款=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计税法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行为 应纳税额=海关核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一般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全部价款+部分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下两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如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代收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房开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代相关单位或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证费(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
上述代收费用是否缴税取决于纳税人代收发票的开具情况。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销项税额
(一)一般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2、代为收取并符合如下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企业价外费用: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下属于价外费用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注意:消费税并入)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意:纳税人自缴的消费税包含在销售额中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这两个条件确保了受托方中间人的身份。
4、符合条件的包装物押金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7月销售化工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793.26万元,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21万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1.13万元。该企业上述业务计税销售额为多少万元。
【解析】(793.26+1.13)÷(1+13%)
=703(万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及税收风险
1、以折扣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而非备注栏)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例题】某新华书店批发图书一批,每册标价20元,共计1000册,由于购买方购买数量多,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同时双方约定,10日内付款享受2%折扣。购买方在10内付款,书店取得折后收入13720元(均为含税收入)。
【解析】计税销售额=20×1000×70%÷(1+9%)=12844.04(元)
销项税额=12844.04×9%=1155.96(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题】某工艺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2日销售给甲企业200套工艺品,每套不含税价格600元。由于部分工艺品存在瑕疵,该工艺品厂给予甲企业15%的销售折让,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为了鼓励甲企业及时付款,该工艺品厂提出2/20,n/30的付款条件,甲企业于当月15日付款。该工艺品厂此项业的销项税额为多少元?
【解析】200×(1-15%)×600×13%
=13260(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以旧换新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全部差价款计税。
【例题】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销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5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2000元,计算该“以旧换新”方式的销项税额
【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1+16%)×16%=275.86(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其它货物的以旧换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税。
【例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品牌电视机100台,新电视机每台零售价4520元,每台旧电视机作价200元。计算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
【解析】销项税额
=(100×4520)÷(1+13%)×13%
=52000(元)
第三节 一般计数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按照售价计税,不得从售价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专用发票为准。只有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某电机厂用15台该电机与原材料供应商换取等值生产用原材料,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23100元,原材料已入库。计算企业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销项税额=23100×13%=3003(元)
进项税额=23100×13%=3003(元)
应纳增值税=3003-3003=0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月理由或无销售额的销售额的核定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属于一般货物,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注: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
(2)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注: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某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某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该商品50000件,每件售价为18元,同时负责货物运输,收取运费5000元。
(2)销售给乙公司该商品15000件,每件售价为20.5元,交给A运输公司运输,代垫运输费用585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
(3)销售给丙公司该商品650件,每件售价为11元(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
要求:计算各业务的销项税额(所有售价均不含税)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析】
(1)销项税额=(50000×18+5000)×13%
=117650(元)
(2)销项税额=15000×20.50×13%
=39975(元)
(3)销项税额=650×18.58×13%
=1570.01(元)
注:该商品平均价18.58=(50000×18+15000×20.50)÷(50000+15000)=18.58(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合并定价销售方式下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价税合计的典型情形:
(1)价税合计金额
(2)商品零售价
(3)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换算方法: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主要试点行业的差额计税
1、旅游服务差额计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替旅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6项扣除
几点解释:
第一,无论纳税人身份、无论计税方法均可选择差额计税
第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主要试点行业的差额计税
2、劳务派遣服务差额计税
(1)一般计税法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6%)×6%-进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税人全额计税的征收率为3%。
(2)简易计税法---不分身份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为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1+5%)×5%
特别提示:选择简易计税法时,减掉的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主要试点行业的差额计税
3、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项目的差额计税
(1)适用简易法的老项目: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销售其他开发的项目: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
其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主要试点行业的差额计税
3、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项目的的差额计税
支付的土地价款的构成:包括支付给政府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出让收益;还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拆迁补偿费。
特别提示:差额计税只适合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不得适用差额计税。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主要试点行业的差额计税
4、提供建筑服务差额计税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业服务,适用一般计数法的,计税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但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预征率2%)
(2)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业服务,适用简易法的,计税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计算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预征率3%)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主要试点行业的差额计税
5、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税
特别提示:上述规定,无论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法还是简易法)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采取差额计税方法。
6、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差额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费用
特别提示:该方法仅适用一般纳税人。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
总体要求是:销项税额的计算当期不得滞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老增值税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额或凭证的当天;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天;
(2) 预收货款:生产销售生产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超过12个月的,为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的当天;
(3)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4)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当天;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
(5)委托代销:在180日内,先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其中之一,确认销售实现 ;在180日满,代销清单、货款未到,以期满当天确认
(6)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同5“委托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因销货方式不同而异,参照前述1- 4、第3~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货物移送当天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
2、营改增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同前述的一般规则。特殊的如下: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 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
2、营改增行业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口货物当天
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购进行为原则上会承担进项税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不受时间、性质的限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金额如何计算、何时抵扣?都是我们应掌握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1、从境内购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凭票抵扣
2、进口货物: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票抵扣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口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进口人凭解缴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
特别提示:进口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其购进农产品按核定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核定方法有:投入法、产出法和参照法
该方法的核心:扣除部分与当期收入配比。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5、从境内购进其他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基本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引发问题:销售方如何开票?购进方如何计算可扣进项税?
销售方 收购方
销售方类型
开具的发票类型 征税
情况
抵扣凭证
类型 抵扣率
一般情形 特殊情形
一般纳税人 普通发票 免税 普通发票 9% 10%
小规模纳税人 普通发票 免税 普通发票 9% 10%
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开发票或申请代扣普通发票 免税 收购方开票收购凭证或税局代开的普通发票 9% 10%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某食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玉米生产各类食品。某年9月从农民手中购进自产玉米,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4000元;同月还从某粮库(一般纳税人)购进玉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计算该甲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4000×10%+100000×9%
=6400+9000=15400(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7、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行加计抵减政策。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7、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3)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8、不得抵扣的购进资产改变用途,可抵进项税额的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兼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
原则上:分别核算,分别处理。取得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取得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无论条件,一律不得抵扣。取得混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取得的混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进项税额,按比例分摊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兼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提示:企业的车辆通行费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所以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无法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0、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购置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
特别提示:
①不管其是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②抵扣额仅限发票列示金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何时抵扣?
总体原则:逾期不得抵扣。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申请,不得抵扣。
重要提示: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3、其他抵扣凭证无抵扣时间的限制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按税率计算销项,不得抵扣进项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按税率计算销项,不得抵扣进项
3、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用途不恰当:用于简易计税法项目、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的情形
4、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做成的产品、半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含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的情形
有关解释:
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机器、机械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转出时间----发生当月;转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1、账面成本直接转出法:主要适合凭票抵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转出。
【案例】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专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金16万元,则: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贷:银行存款 116
如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时,则转出额=当初抵扣额;或假如告诉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则按实际成本计算转出,即转出额=100×16%。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某商业企业月初购进一批饮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货款已支付;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取得的专业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元、税额90元。月末将其中的5%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计算企业可以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0000×5%×13%+1000×5%×9%
=524.5(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0400+90- 524.5=9965.5(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2、账面成本还原转出法
主要适合: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
进项转出额=账面成本/(1-9%)×9%
或:
进项转出额=账面成本/(1-9%)×10%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8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外购的免税农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账面成本42790元(其中含支付给铁路运输企业货运运费成本为2790元,取得规范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计算该加工厂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2790-2790)/(1-9%)×9%+2790×9%
=3956.04+251.1=4207.14(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3、销售比例转出法
主要适合: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或者是账面成本中有不含进项税额的从成本(如人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特别提示:此处计算百分比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9月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价款20000元,销售应税药品取得含税价款904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注明的税款合计为10000元,其中:
2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5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应税药品的生产;
3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无法划分清楚其用途。
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转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不得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00×20000/(20000+80000)=600(元)
注:80000=90400÷(1+13%)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4、净值转出法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的抵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所谓资产净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原值减去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购进一台数控机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甲企业2021年3月将该数控机床用于非应税项目,该机床已累计计提折旧90万元。分析甲企业此项业务正确的税务处理。
【解析】应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并在会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00-90)×13%=66.3(万元)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不动产类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的抵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其中: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具体内容详见前述。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抵减
(一)纳税人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的抵扣
1.初次购买: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抵减
2.再次购买: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不得在将费用抵税。
3.支付维护费: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抵减
(二)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10%
生活性服务业----10%---15%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当期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政策核心:符合条件退税,不符合条件的留抵。
(一)一般符合条件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部分增量留抵税额;不符合条件的结转下期抵扣。计算公式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何为符合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第四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当期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政策
基本政策:为了支持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了2019年第84号公共《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某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商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收入5.6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成本价为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4)销售2014年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辆销售额为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税额7.8万元;另外支付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6万元,税金0.54万元;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13%的货物生产,(不适用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法),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30万元;同时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税金0.45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中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三节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析:
业务(1):销项税额=【80+5.6÷(1+13%)】×13%
业务(2):销项税额= 29.25÷(1+13%)×13%
业务(3):销项税额=20×(1+10%) ×13%
业务(4):销项税额=1×5×13%
业务(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8+0.54
业务(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0×9%+0.45)×(1-20%)
10月份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征收率的确定:3%或5%,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按3%点换算,按2%征税。
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持有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栏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自开普通发票或价税合计销售额的,在计税时需将含税金额变成不含税作为计税依据。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特别提示:
3%减按2%计税时,销售额按3%点换算。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某服装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销售自己使用过3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0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40000元。2017年7月该服装厂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 )元。
A.2718.45   B.3106.80  
C.3125.83   D.4077.67
【解析】100000/(1+3%)×2%+40000/(1+3%)×3%=3106.8(万元)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有关说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政策核心:
首次扣减:销售额;
再次扣减:应纳税额。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有关说明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找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构代开发票的方式:价、税分立,其中税额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
3、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提示:专票和普票均可以抵扣;按16%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节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法计税的情形及基本方法
重点掌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法的情形及适用的征收率。
第五节 特定行业和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资产
(1)假如购进当期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
则出售且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
(2)假如购进当期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过
则出售且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资产
出售且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税额
第五节 特定行业和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动产类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1)其他个人销售免征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无论纳税人身份,一律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
第五节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征税范围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包括设备),均应缴纳增值税。
注意:
1、并非所有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只有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才缴纳增值税,对某些特殊货物的进口国务院规定了减免税。
2、并非所有国外捐赠的货物均免税,如海外华侨直接捐赠的就要缴税。
第五节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结:不论产地(国外或国内产制);不论方式(自行采购、国外捐赠);不论用途(自用、贸易用、其他用)
注意:对于来料加工、来件加工:
(1)复出口:免税;(2)转内销:补税
二、纳税人
进口人(代理人)
三、适用税率
基本税率16%,低税率货物10%。
第五节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假如进口货物为非应税消费品,则
组成计税价格=国外成交价+中途费用+关税
2、假如进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
组成计税价格=国外成交价+中途费用+关税+消费税
=(国外成交价+中途费用+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
理清: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增值税之间关系
第五节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0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40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要求: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13%)。
第五节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案: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20=60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60+9)×13%=8.97(万元)
(4)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80×13%—8.97=1.43(万元)
第六节 特殊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资产
(1)假如购进当期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
则出售且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
(2)假如购进当期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过
则出售且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资产
出售且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税额
第六节 特殊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动产类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1)其他个人销售免征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无论纳税人身份,一律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节 特殊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所谓取得:是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建及抵债等。
特别提示:不含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销项税额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1%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之前自建的不动产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之前非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销项税额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1%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之后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销项税额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1%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 × × ×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4、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之后非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销项税额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1%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 × × ×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 × ×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注:其他个人不需要预缴税款,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税;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
×
×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7、个人转让其购置的住房
购买年限<2年 购买年限≥2年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仅适合北上广深,其他地区免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预缴税款
计税
依据 征收率 计税
依据 预征率 计税
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 同左 同左 免税 免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5%
注:预缴税款仅适用个体工商户;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三、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
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含义同前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
(1)选用一般计税法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 ×9%
假如需要预缴税款,则: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三、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的计算
(2)选用简易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 ×5%
假如需要预缴税款,则
预缴税款= 含税销售额÷(1+5%) ×5%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采用一般计税法。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 ×9%
假如需要预缴税额,则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 ×3%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与取得时间无关),只能采取简易法:
(1)小规模纳税单位出租: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 × 5%
假如需要预缴税款,计税公式同上。
(2)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出租:
基本比照“单位出租”处理;唯一例外: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和预缴税额实际适用的征收率和预征率均为1.5%;
(3)其他个人出租:两个例外:
①不涉及预缴税款;②住房出租的优惠征收率为1.5%。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四、跨区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计算
(一)政策核心及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工程项目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分别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有关提示:
1.其他个人跨(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规定;
2.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而不在同一县(市)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四、跨区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和预缴税款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
销项税额=含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9%)×9%
预缴税款=含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四、跨区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和预缴税款的计算
(2)选用简易计税法时:
选用简易法的情形:建筑工程老项目(所谓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并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之前的)、清包、甲供工程。
具体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和预缴税计算方法一致:应纳(或预缴)税款=含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六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税务处理
四、跨区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和预缴税款的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和应纳税款的计算
公式:应纳(或预缴)税款=含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特别提示:假如计税依据为负数,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抵扣。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一、退(免)税的含义
退什么?免什么?
二、退(免)税政策类型
1.出口免税又退税:(1)生产企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2)外贸企业:外贸购自一般人;外贸购自小规模12类(普票);外贸购自小规模12类以外(专票)
2.出口免税不退税:(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外贸出口:免税货物;外贸购自小规模纳税人(普票)
3.出口不免也不退:禁止、限制出口货物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三、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货物、出口、外销、收汇
四、一般纳税人的退税率(不要求记住)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五、计算方法
(一)免抵退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2、“免、抵、退”的含义
免:外销环节免征增值税
抵:内销的应纳税额抵顶外销的应退税额
退: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负,则退税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出口销项税-出口进项税)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3、计算方法
第一步:当期应纳增值税
① =内销销项+(外销收入-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全部可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二步:当期 “免抵退税额”
② =(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免税购进货物的金额)×退税率
第三步: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方法:将①的绝对值与②比较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第一种情况:假如① 大于 ② ,则:
当期出口退税额= ②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数= ① -②
第二种情况:假如① 小于② ,则:
当期出口退税额= ①
当期免抵税额=② - ①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案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某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2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解析:
(1)当期应纳税额=100×13%-[26- 200×(13%-10%)-2
=13-26+6-2=-9(万元)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10%=20(万元)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因为:|-9|<20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9(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0-9=11(万元)
第七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
(二)“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1、适用范围——外贸企业
2、退税情形及方法
(1)从一般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不含税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3%
(3)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
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购进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通知”规定的免税项目
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三、临时性行业优惠
四、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五、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三)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
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
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七、起征点和免税额优惠
(一)个人起征点规定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5000-3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的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九节 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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