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4张PPT)第五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本章授课内容第一节 资源税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第一节 资源税一、资源税概述(一)概念从理论上讲: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规定: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税。(二)开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征收资源税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第一节 资源税二、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一)1994年1月1日施行《资源税暂行条例》(二)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以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三)自2011年11月1日起,以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扩大到9个省市,其实行水资源税从量计征。(五)2020年9月1日施行《资源税法》。第一节 资源税三、基本税制要素(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或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第一节 资源税【例题·多选题】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A.在中国境内开采并销售煤炭的个人B.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天然气的国有企业C.在中国境内自产自用应税资源的个人D.进口应税资源的国有企业E.进口应税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正确答案】ABC第一节 资源税三、基本税制要素(二)税目:共设置5个一级税目、17个二级子税目和160多个具体税目。1.能源产品(1)原油。其征税对象为原矿。(2)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征税对象为原矿。(3)煤。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4)煤成(层)气。其征税对象为原矿。(5)铀、钍。其征税对象为原矿。(6)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7)地热。其征税对象为原矿。第一节 资源税三、基本税制要素(二)税目2.金属矿产(1)黑色金属(2)有色金属3.非金属矿产(1)矿物类(2)岩石类(3)宝玉石类第一节 资源税三、基本税制要素(二)税目4.水气矿产(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和氡气。征税对象为原矿。 (2)矿泉水5.盐(1)钠盐、钾盐、镁盐和锂盐。征税对象为选矿。(2)天然卤水。征税对象为原矿。(3)海盐。第一节 资源税三、基本税制要素(三)税率1、基本规定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详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具体规定(1)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大决定;(2)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3)分别核算分别税率;否则从高税率;(4)水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第一节 资源税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公式中,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应税产品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第一节 资源税【案例】某煤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开采并销售原煤一批,取得含税收入339万元;销售选煤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原煤资源税税率为5%,选煤资源税税率为8%。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解析】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339÷(1+13%)×5%+200×8%=31(万元)第一节 资源税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公式中,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第一节 资源税【案例】某矿泉水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生产矿泉水6000立方米,对外销售4000立方米。作为职工福利,对本单位员工发放1500立方米。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矿泉水实现定额征收且矿泉水资源税税率8元/立方米。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解析】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4000+1500)×8=44000(元)第一节 资源税五、税收优惠(一)免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第一节 资源税五、税收优惠(二)减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第一节 资源税五、税收优惠(三)由地方决定的优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第一节 资源税六、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2、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一节 资源税六、征收管理(三)纳税期限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一)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特别提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3)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特别提示 2:下列情形应缴纳环保税(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所谓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特别提示 2:下列情形应缴纳环保税(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二)征税对象1、从大类看: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2、从税目看:参照税目税额表执行。(1)大气污染物:有44项(2)水污染物: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10项;第二类51项;第三类4项(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其中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第四类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检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等小型水污染物排放者。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2、从税目看:参照税目税额表执行。(3)固体废物:主要包括4项目: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体、安液体废物)(4)噪声:主要是指工业噪声。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3、从排放口看: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每一排放口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假如一个排放口同时开放多种污染物的,需要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计算缴纳环保税,排序在后面的不缴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二、基本税制要素(三)税目税率表税率确定的基本规定:1、税负水平:基本与排污费持平2、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幅度定额税率。其具体税额的确定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具体标准,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申请---决定---备案)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一)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二)确定计税依据的特别规定1、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保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2、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所谓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第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第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三)大气污染物的具体计算方法大气污染物应纳环保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1、什么叫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2、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每一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3、污染当量值是如何规定的?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4、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的一般性规定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三)大气污染物的具体计算方法5、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的惩罚性规定----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第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第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第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三)大气污染物的具体计算方法6、是否所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都要征税?纳税人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案例】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2元计算,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企业8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注:0.95、0.87、16.7、10.75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解析】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二氧化硫:10/0.95=10.53氟化物:10/0.87=11.49一氧化碳:100/16.7=5.99氯化氢:100/10.75=9.3第二步,对污染当量数排序确定课税对象。按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解析】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氟化物:11.49×1.2=13.79(元)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氯化氢:9.3×1.2=11.16(元)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四)水污染物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水污染物应纳环保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1、一般水污染应纳税额的计算含第一类和第二类水污染其中: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案例】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黄河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污水5万吨(折合5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六价铬0.5mg/L。要求:计算该化工厂1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3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解析】(1)计算六价铬的排放量=1月份污水排放量×浓度值=50000000×0.5÷1000000=25(2)六价铬污染当量数=25÷0.02=1250(3)应纳环境保护税=1250×3=3750(元)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2、PH值、大肠杆菌、余氯量排放水污染的计税方法①PH值、大肠杆菌、余氯量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②色度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 倍)×适用税额3、医院排放污水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吨)÷污染当量值(床)×适用税额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四)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应纳税额=排放量×适用税额。其中:1、一般情形下排放量的确定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所谓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所谓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第四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四)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2、特殊情形下计税排放量的确定惩罚性措施: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案例】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这家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解析】该企业应纳环保税=(1000-300-200)×15=7500(元)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五)工业噪声每月应纳税额=超标的分贝数×适用税额几点说明:(1)适用税额:其时间单位是月(2)超标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四、税收减免(一)暂免情形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四、税收减免(二)减征情形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五、税收征管(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即污染地)具体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2、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3、应税噪声产生地。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五、税收征管(三)纳税申报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五、税收征管(四)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五、税收征管(五)征管机制:部门协作联合征管1、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五、税收征管(五)征管机制:部门协作联合征管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5、税务、环保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协作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