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95张PPT)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了解票据的定义、性质和作用掌握汇票的分类和几个相关业务处理环节掌握本票和支票的定义及其与汇票之间的区别学习目标票据概述票据的定义票据的性质票据的职能票据的法系票据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责任票据行为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票据(Instrumen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以及作为通货的纸币,亦称为商业上的权力单据(Documents of Title)。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概述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指有关各方的以票据为根据的权利和义务。基础关系包括两方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如资金的存放、透支等);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由于商品买卖、劳务的提供而付出报酬或代价)。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关系基础关系资金关系对价关系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票据概述三、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原因,即票据的基础关系。“无因”则指彼此不问理由,也不问理由是否正当,否则不利于票据流通。(2)票据是要式证券,指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上的法律效力。(3)票据是文义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凭借票据上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效力。票据概述(4)票据是流通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以背书、交付等方式得以转让流通。(5)票据是债权证券,以表示债权为目的。(6)票据是金钱证券,以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7)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债权债务。票据为持票人创设金钱给付请求权,而非证明原有的债权。票据概述(8)票据是提示证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给付。(9)票据是返还证券。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付款人要求持票人写明“收讫”字样,签名为证,并将票据收回,以防再度取款。票据概述四、票据的职能(一)结算职能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票据便成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票据概述进口商债务人出口商债权人②寄汇票①购汇票③持汇票④凭票付款银行银行票据概述(二)信用职能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按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票据概述(三)流通职能票据经背书转让给他人后,还可经多次背书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背书次数越多,票据负责人越多,票据担保性愈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使用,丰富了流通手段。票据概述(四)抵消债务职能国际间贸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使用票据加以抵消。票据概述纽约甲商伦敦乙商丁商丙商①向乙购买10万美元商品②丙向丁购买10万美元商品③乙商开出命令甲商开出10万美元汇票④丙商将汇票寄丁商⑤丁商在当地提示甲商⑥支付10万美元(进)(出)(进)(出)票据概述五、票据的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包括英国、美国和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很早以前,英美没有专门法典,判案是根据以前某法官的案例原则来判定。形成法系后,以英国1882年订立的《票据法》为基础,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法规,并把支票包括在汇票内。1952年,美国制定的《统一商法法典》中,包括了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法规。票据概述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法典作为法院判案依据,包括法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1930年,法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是比较完善的票据法规,统称为《日内瓦统一法》。我国也属大陆法系票据概述票据法系英美法系(英、美、加、澳、印)大陆法系(德、法等 30多个国家)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统一商法法典》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票据概述六、票据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责任正当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持票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票据的关系人票据概述票据的关系人出票人(Drawer) 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付款人(Drawee/Payer) 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据开给的当事人。票据概述收款人(Payee)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背书人(Endorser)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收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是指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其即为参加承兑人。票据概述背书人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转让人受让人转让人受让人第二背书人CBA票据概述保证人(Guarantor)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该非票据债务人即为保证人。持票人(Holder)是指票据的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来人。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是指取得票据时,付过一定对价的人。票据概述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指善意地付过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票据概述七、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票据概述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承兑汇票汇票的定义汇票的必要项目汇票的分类汇票业务处理所需的几个环节汇票贴现本票支票汇票一、汇票的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后者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其说明(一)汇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款期限;(7)一定金额;(8)收款人名称。汇票(二)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说明1.写明“汇票”字样目的在于与其他支付工具,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分。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大陆法则要求必须有。2.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1) 汇票的支付不能受到限制,不能附带任何条件。(2) 不能用礼貌用语,如:“please”“would youmind”等。汇票(3) 汇票加注出票条款(Drawn Clause),表明汇票起源交易是允许的。3.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1)付款人也可称为受票人(Drawee),是指接受付款命令的人。(2)付款地点是指付款人名称旁边附带的地点。英美法认为,汇票上不一定要载明付款地点。汇票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这样汇票才有效。但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未经授权人签字,则汇票视为无效。出票人签字后,即承担汇票的责任。汇票5.出票日期和地点(1)出票日期的作用。(2)出票地点对国际汇票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应。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在出票行为当地的法律认为汇票具备必须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也同样认为有效。汇票6.付款日期(Tenor/Maturity)(1)到期日的算法见票/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算尾不算头。见票/出票日后若干月付款,其到期日应为付款之月相应日期,如无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汇票(2)付款期限的种类见票即付见票日后定期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汇票7.汇票金额(1)英美法、大陆法都认为,如果大小写金额出现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2)意大利、瑞士本国法律认为,应以金额较小者为准。(3)我国票据法认为,如果大小写金额出现不一致,汇票无效。汇票8.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英美法认为付与来人的无记名式汇票可以生效。大陆法则不承认无记名式汇票。汇票汇票抬头有以下几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 (Restrictive Order)。(2)指示性抬头(Indicative Order)。又称记名抬头,是较常见的一种汇票抬头。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经背书转让。(3) 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又称无记名式。汇票(三)需注意的几个问题除以上八个必要项目外,还应注意:(1) 正本汇票写明First of Exchange 或Original,副本汇票写明Second of Exchange 或Duplicate。正副本汇票分别写明“付一不付二”(“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或“付二不付一”。汇票(2) 汇票指定在付款地的第三人成为预备付款人,如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该预备付款人即作为参加承兑人或参加付款人。(3) 其他如禁止转让、免作拒绝证书、汇票编号等项目。汇票三、汇票的分类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按其内容和特征不同,可分成许多种类。汇票(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银行对银行签发的 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主要是银行根据顾客要求办理汇款(票汇)业务时签发使用的。商业汇票(Trade Bill)是企业或个人对企业、个人或银行签发的汇票,主要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时签发使用的。汇票 (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是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汇票(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Draft)是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应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Draft)是在未来的特定日期或一定期限付款的汇票。又分为:确定日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四)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带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的汇票,其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的信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少使用。仅运费、保险费等有时采取光票的形式向对方收款。汇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带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汇票。除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也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常用的汇票。汇票(五)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国内汇票(Inland Bill/Domestic Bill)是指出票地和付款地同在一国之内,只在国内流通的汇票。国外汇票(Foreign Bill/International Bill)是出票地和付款地有一方在国外,或双方均在国外,其流通涉及两国以上的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汇票(六)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直接汇票(Direct Bill)的承兑地点与付款地点相同。国际贸易中,大部分汇票属直接汇票。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的承兑地点与付款地点不同,承兑时必须写明付款地点。汇票(七)本国货币汇票和外国货币汇票本国货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指票面金额为本国货币的汇票。外国货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指票面金额为外国货币,付款时常须折成本国货币付给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四、汇票业务处理所需的几个环节(一)出票出票(Draw/Issue)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字;二是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二)背书背书(Endorsement)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汇票1.限定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等。 2.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Pay ABCTrading Company or order),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ABCTrading Company)。汇票3.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签字,而不写付给某人(被背书人名称),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后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交付者可不负背书人的责任。4.附带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指背书上面带有条件。附带条件背书似不符合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但它是有条件的交付,一般是在条件完成时交付给被背书人。所以附带条件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事情,付款人、承兑人可不管附带条件,而付款给持票人。汇票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文字中含有“forCollection”字样或类似的文字,借以授权被背书人为背书人代收票款。托收背书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而是委托代收票款。6.回头背书是指汇票上的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又成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对原来的后手无追索权。汇票7.伪造背书(Forged Endorsement)是指未经他人授权而冒用他人名字进行背书。英美法认为,伪造背书不产生任何权利,即使被背书人用善意付出对价取得汇票,也不能取得任何权利,这是英国《票据法》的特征。大陆法认为,伪造背书即使发生,被背书人仍取得权利,付款人责任仅限于核对汇票背书的连续性,而不负责核对签字的真实性。汇票(三)提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汇票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提示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是指持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提示。(2)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是指持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认到期付款的提示。汇票(四)承兑1.承兑的定义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加注承兑日期并签字(有时还加注付款到期日期),确认其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的无条件的命令,并将该汇票交还持票人或另制承兑通知书交给持票人的行为。汇票2.承兑的行为承兑包括两个行为:一是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二是把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或把承兑通知书交持票人。具备这两个行为才算完成承兑行为。汇票3.承兑的种类(1) 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又称普通承兑,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一般承兑。(2) 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承兑的效果。限制承兑又分为:1)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指完成所述条件后,方予付款。汇票2)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即对金额的一部分进行承兑。如针对票面金额为£1 000.00的汇票,承兑时只承兑£400.00。3)限制付款地点的承兑(Local Acceptance)。4)限制付款时间的承兑。比如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承兑时写明6个月付款。汇票(五)付款即期汇票或已经承兑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到期时,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Payment),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地付款,并收回汇票(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注明“收讫”字样,并签字为证)后,汇票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汇票(六)拒付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 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Non 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Dishonour),又叫退票。汇票(七)拒付通知汇票遭到拒付,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前手应于接到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为止。如后手未及时通知其前手背书人,而使前手遭受损失,后手应负赔偿之责。汇票(八)追索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所有背书人和汇票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这种行为即为追索(Recourse)。汇票1.行使追索的条件行使追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未经提示,持票人不得向其前手追索。(2) 持票人必须在汇票遭拒付的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汇票(3)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拒绝证书(Protest)。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是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持票人请求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时,应将汇票交出,由公证人持票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仍遭拒付,即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作成拒绝证书,连同汇票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拒绝证书,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公证的再提示过程前手持票人公证人付款人⑤追索①交拒付汇票②再提示③仍拒付④交做成的拒绝证书及汇票汇票2.追索顺序汇票的债务人对汇票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其责任先后顺序为:(1)在未承兑汇票时为:出票人→收款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第三背书人→……→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2)在已承兑汇票时为: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本票一、本票的定义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票人保证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或可以推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本票二、本票的内容本票一般具备以下几个项目(1)必须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3)付款期限;(4)付款地点;(5)收款人或其指定人;(6)出票日期及地点;(7)出票人签字。本票实例Promissory Note for GBP1000.00 London15th Sep.20—At 6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Beijing Arts and Crafts Corp.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For Bank of Europe,London.signature本票三、本票的流通规则(1)本票是签票人无条件的自我承诺,所以远期本票不存在承兑问题。(2)本票制成并经签票人签名后,还必须交付给受款人,才能完成“签”和“发”的行为。(3)本票不存在成套问题,总是单独一张。除不需承兑和没有成套问题外,其他凡有关汇票的流通规则大多适用于本票。本票四、本票的不同形式(一)商业本票商业本票(Trader’s Notes)是指贸易公司作为制票人而发出的即期本票。现在已几乎不使用了。在美国大公司通常签发远期商业本票,称为“商业票据”,是由美国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无抵押品保证的远期本票。本票(二)银行本票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的不定额的银行本票(Banker’s Notes),可以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本票(三)中央银行本票中央银行本票(Central Banker’s Notes)又称中央银行券,指中央银行发行的本票,类似于大额纸币。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在国内无限期地流通本票,特别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定额、不记名的银行本票,视同钞票使用。本票(四)国际本票国际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就是在国际间流通的银行本票。现在美、英、加拿大等国的大银行,尤其是美国的大银行广泛发行国际本票,以便持票人在海外使用,再流向货币中心付款,出了票而不拨头寸,等国外来托收。采用国际本票可占用购票人的资金。本票(五)旅行支票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银行或旅游公司为了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使用而发行的一种定额票据。(六)国库券国库券(Treasury Bills)是指一国的财政部发行的本票。本票五、本票与汇票的区别(见下页的表)本票性质基本当事人有无承兑行为主债务人是否作拒绝证书开出的张数无条件支付承诺签票人与收款人无出票人无一张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有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本票汇票必须一套(一式两份或数份)支票一、支票的定义支票(Cheque/Check)是银行存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具体来说支票是一张以银行为受票人的凭票即付的汇票,所以支票是从汇票派生出来的一个特例。支票二、支票的必要项目支票一般具备以下几个项目:(1)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4)付款地点(未写明的,以付款银行所在地为付款地点);(5)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者,仍视为见票即付);(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票(7)出票日期、地点(未写明者,以出票人所在地为出票地点);(8)出票人的签字。支票实例Cheque for US$1360.00 Sep. 12,2003London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National Textile Corp.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three hundred and sixty onlyTo: National Westminster For London Export Co.Bank Ltd. London LondonSigned支票三、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按是否记名,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记名支票是指写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如“付A或其指定人”、“Cheque payable to A or order”。不记名支票又叫空白支票,是指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仅凭交付转让的支票,如“Cheque payable to bearer”。支票(二)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一般支票是指持票人可通过银行转账,也可提取现金的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以防失落后被冒领。划线支票又可分为一般划线支票(Generally Crossed Cheque) 和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ly Crossed Cheque)。支票一般划线支票是由出票人、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在支票正面加划两条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注明“××公司”或“不可流通”字样。特别划线支票是在平行线内写明具体代收票款银行的名称,表明只能委托票面写明的银行收账,不能委托其他任何银行收账。支票(三)保付支票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可要求支票要先经付款行加盖“保付”戳记并签字,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的支票。支票(四)银行支票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是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都为银行。(五)旅行支票旅行支票(Traveller Cheque)是指没有特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而由银行或旅行社发行的固定金额的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支票四、支票的止付支票的付款银行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止付(Countermand):(1)出票人开出支票后,由于交易上的原因要停止付款,立即通知银行对该特定的支票(号码、日期、金额、受款人姓名均确定)停止付款。支票(2)存款银行获得有关存款人死亡、破产的通知后,即止付存款人以前开出的支票,听候合法继承人、破产清理人的处理。(3)当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其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银行当然要止付退票。支票五、支票的有效期大陆法规定: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在同一国家,有效期为出票后8天;在不同国家,有效期为20天;在不同的洲,有效期为70天。英美法规定:应在合理期间内(Within A Reasonable Time)提示,没有确定的天数,英国的银行公会则定为6个月。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支票对于持票人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的情形,英国《票据法》74节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502条规定大致相同:持票人如延迟提示,受票银行在此期间宣告倒闭因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出票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支票金额中相当于损失的部分即告解除。支票六、支票与汇票的区别(见下页的比较表)支票支票 汇票付款人 期限 止付 转帐方式 有无承兑行为 主债务人 流通时间 银行 即期 可以 须划线 无 出票人 10天左右,国际支票在合理时间内流通个人、银行、企业即期或远期不可以无须划线有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时间较长本章小结本章是国际结算方式的基础部分,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都是借助于票据,主要是汇票来进行国与国之间由于国际贸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因而票据是贯穿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线。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了解票据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上两大票据法系在票据行为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