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国际货运事故处理 课件(共30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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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国际货运事故处理 课件(共30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0张PPT)
项目一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项目九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防
范与事故处理
01
02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事故处理
国际货运事故处理
02
任务导入
L远洋运输公司的“远航”号轮满载货物起航,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约2 m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后继续航行。不久,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经船员清点发现损失如下:① 200箱货物被抛入海中;② 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③ 部分船体被火烧毁;④ 100箱货物被水浸湿。并且,抢修船只需要支付修理费。
思考:
国际货运事故通常由哪些原因导致?案例中远洋运输公司应对哪些损失负责?
第二节
一、国际货运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货运事故是指国际货物在运输、储存、交接或中转等环节发生的,影响货主正常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或违反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国际运输契约的事故,包括货物灭失或损坏、延迟或错误交付、运输单据错误、额外费用支出等。是触礁、火灾导致的货运事故。
触礁、火灾导致的货运事故
第二节
二、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原因
货损货差产生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自然灾害、意外、政治风险等非人为原因,也可能是人员操作不当或工作差错等人为原因。下表列出了货损货差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种类 主要原因
货损 全部损失 船只沉没、搁浅、触礁、碰撞、火灾、爆炸、失踪、偷窃、政府行为、海盗、战争、拘留、货物被扣等
部 分 损 失 灭失 偷窃、抛海、遗失、落海等
短缺 包装不良或破损、偷窃、泄漏、蒸发等
淡水水湿 雨雪中装卸货物、消防救火过程中的水湿、舱内管系泄漏等
海水水湿 海上风浪、船体破损、压载舱漏水等
汗湿 通风不良,衬垫、隔离、积载不当等
污染 不适当的混载、衬垫及隔离不充分等
第二节
二、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原因
续表
事故种类 主要原因
货损 部 分 损 失 虫蛀、鼠咬 驱虫、灭鼠不充分,舱内清扫、消毒不充分,对货物检查不严致虫、鼠被带入舱内等
锈蚀 潮湿、海水溅湿、不适当的混载等
腐烂、变质 易腐货物未按要求装载;未按要求控制舱内温度;舱内湿度过高,换气通风不充分,冷藏装置故障等
混票 标志不清、隔离不充分、积载不当等
焦损 自燃、火灾、漏电等
烧损 温度过高、换气通风过度、货物本身的性质等
货差 标志不清、误装、误卸、理货错误等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1.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对货损负责
(一)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2.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输工具正常适航、适用
(一)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一)承运人的责任
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承运人都应遵守国际货物运输操作规范,按操作规范承运货物。《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应当按操作规范承运货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一)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 第49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华沙公约》第19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4.承运人应当按约定运输货物,并对延迟交付负责
《海商法》第51条对承运人的免责情况做出了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②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③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④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⑤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⑥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⑦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⑨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⑩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⑾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⑿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②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二)托运人的责任
1.正确提供货物资料
《海牙
规则》
《华沙
公约》
《海牙规则》第3条第5款规定:“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华沙公约》规定第10条规定:“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二)托运人的责任
2.妥善包装货物
妥善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与责任。《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将“包装不善”作为承运人不需要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条件之一。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三)第三方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时
第二节
三、国际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三)第三方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当事人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或者在以承运人的身份签订协议或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如果客户接受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主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当事人责任,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履行运输合同和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自己做出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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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一)国际货运事故的索赔程序
关于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限,《海商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第81条第2款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1.在索赔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一)国际货运事故的索赔程序
《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第1项规定:“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第3条第6款第2项规定:“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1.在索赔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一)国际货运事故的索赔程序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迟,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1.在索赔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一)国际货运事故的索赔程序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是索赔人向责任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递交索赔申请书,意味着索赔人正式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如果索赔人仅仅提出货损通知,而没有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或出具有关的货运单证,则可解释为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责任人可以不受理索赔。
2.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一)国际货运事故的索赔程序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第257条第2款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二)索赔方需要提供的单证
(1)正本提单。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3)重新理货单。
(4)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费单据。
(8)权益转让书。
1.海运事故中主要的索赔单证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二)索赔方需要提供的单证
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索赔时,索赔人一般要提供的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2)航空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发票、装箱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由航空公司复印)。
2.空运事故中主要的索赔单证
此外,索赔人还应出具货物运输事故说明,详细描述货物损失的客观情况。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三)国际货运事故的保险理赔
(1)通知损害。
(2)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4)备妥必要的索赔单证。
1.保险索赔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三)国际货运事故的保险理赔
(1)发货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坏,如货物残损、数量短缺、包装不牢等,收货人可直接申请检验出证,并及时将商品检验证书和有关单证备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2)如果货物的损坏由承运人过失所致,则收货人根据承运人的签证申请检验出证,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卸货口岸的保险公司或船代理公司。
2.理赔的程序与原则
(3)涉及国内装卸和运输部门责任的货损事故,收货人应立即向有关责任方取得货运记录,直接向其提出索赔或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4)在国内中转的货物由于运输安排过失而造成货损、货差事故,收货人应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不负责任。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三)国际货运事故的保险理赔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①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 在货物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④ 被保险人在承保责任内的货物遭受危险时采取抢救措施或采取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⑤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储存、运送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⑥ 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等。
3.保险赔偿范围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三)国际货运事故的保险理赔
(2)水渍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保险赔偿范围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三)国际货运事故的保险理赔
(3)一切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保险赔偿范围
第二节
四、国际货运事故索赔与保险理赔
(三)国际货运事故的保险理赔
应注意,对以下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①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货损;
② 发货人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
④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特性、内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误等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 附加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赔偿范围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陶瓷,使用甲、乙两艘船舶装载,且两艘船舶均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运货物平安险。甲船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船舶剧烈颠簸导致部分陶瓷破碎;乙船在正常行驶中被某渔船碰撞,导致船舱中部分陶瓷破碎。请问:该进出口公司能否得到保险赔偿?如果投保的是海运货物水渍险,该进出口公司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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