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9张PPT)
项目一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项目五 租船运输货运代理
03
01
02
认识租船运输
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签订定期租船合同
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02
任务导入
2020年6月17日,XP轮船公司通过租船经纪人与FX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采用1994年修订的金康合同。
租船合同规定:XP轮船公司将驶往新加坡的两个航次的中国籍轮船“兴达”轮的部分舱位出租给FX公司使用,这两个航次的船舶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和10月19日从青岛港起航;运费为货物总价值的7.3%,由FX公司在每个航次起航前以人民币支付;装卸费用的计算依据舱内收货条款确定;装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滞期费每日17 580元人民币,速遣费每日8 790元人民币,滞期费和速遣费独立核算。
思考:
该案例体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哪些条款?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需要订立哪些条款?
第二节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海商法》第93条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租船经纪人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但在合同中仍应列明委托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和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法院很可能将租船经纪人认定为合同当事人,从而要求其履行租船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船舶概况
1.船名
(1)指定船名(named vessel)
指定船名即在合同中明确记述一艘特定的船舶。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了船舶,就必须由该船舶执行合同规定的航次运输任务,船舶出租人无权擅自以其他船舶替代,否则会被认定为违约。如果指定的船舶突发意外而沉没,则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承租人急需用船,船舶出租人也没有义务为其提供其他船舶。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船舶概况
1.船名
(2)代替船舶(substitute vessel)
实践中,为顺利履行合同以及避免因原指定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合同解除,航次租船合同中往往加入“代替船条款”(substitute clause)。代替船条款是指在指定船名的情况下,添加代替船舶的条款,它使船舶出租人拥有指派哪一艘船舶前往装货港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是,代替船舶必须与原指定船舶的船级、船型、载重吨、所处位置(停泊港口)一致。否则,承租人有权取消合同。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船舶概况
1.船名
(3)船舶待指定(vessel to be named)
若无法在租船合同中确定船名,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开始执行航次租船合同前的适当时间内,由船舶出租人指定具体船舶并将船名通知承租人,称为船舶待指定。为防止船舶出租人利用这种权利任意选派不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船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待指定船舶的具体标准、性能及技术规范。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船舶概况
2.货舱容积
(1)散装容积(grain capacity)是指货舱内实际能够装载散装货物的空间,是在两舷外板内侧、两横隔舱壁和舱底板所包围的理论容积中扣除肋骨、横梁、支柱等所占容积后得出的。
(2)包装容积(bale capacity)是指舱内实际能够装载包装或成件货物的空间,是在两舷肋骨护板内侧、两横隔舱壁、舱底板和横梁下端所包围的理论容积中扣除空间内的支柱等所占容积后得出的。包装容积一般比散装容积小。
散装容积
包装容积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1.装卸港口
航次租船合同中港口和泊位的安全风险与责任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装货港和卸货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承租人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必须是能使船舶安全进出,并进行装卸货物的“安全港口”(safe port)和“安全泊位”(safe berth)。如果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装卸港口或泊位,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没有保证港口安全的义务。这意味着港口和泊位的安全风险和责任由船舶出租人承担。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选定了某一港口,但没有列明具体泊位,则该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而泊位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并没有列明某一个具体港口,而是采用了选择性条款,则由船舶出租人承担港口和泊位的安全风险和责任。
例5-1 “海洋胜利”轮是一艘17万吨级的散货船,船东为OVM公司。2006年,船东将该轮光租给二船东OLH公司。中国租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从二船东处以期租方式承租该轮,后转租给日本承租人。光船租船合同和两个定期租船合同都包含有一个措辞几乎一致的安全港口保证条款:承租人保证船舶仅在安全港口之间进行贸易。
2006年9月12日和13日,船舶在南非装货后于10月19日抵达日本鹿岛港散货码头卸货,当时气象条件良好。但10月24日上午,天气开始急剧恶化,风力一度达到了10级,这使得船舶不能安全停泊。在天气预报预告风力还将继续加大的情况下,10月24日上午,日本承租人的港口代表登轮指示船舶离港。在离港过程中,船舶逐渐偏离航道,最终撞上防波堤搁浅,船长和船员弃船。两个月后,船舶沉没全损。
课堂
示例
2010年4月,船东起诉中租。2013年7月,英国高等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判决日本卸货港为不安全港口,原告船东胜诉。被告中租与日本承租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英国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日本卸货港是安全港口,原告船东败诉。船东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英国最高法院(以下简称“三审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三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认为日本卸货港是安全港口,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船东败诉。
结论:2006年10月24日鹿岛港的天气状况属于“突发异常事件”,此时港口变得不安全,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日本承租人选择的鹿岛港在天气异常之前,符合安全港口的相关要求,因此并没有违背合同有关安全港口的保证条款。
课堂
示例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2.装卸费用
1)班轮条款
班轮条款(liner term)又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 FAS)条款。根据这一条款装货时,承租人把货物交到船边的吊钩下,船舶出租人负责把货物装进舱内并整理好;卸货时,船舶出租人负责把货物从舱内卸到船边,由承租人或收货人提货。在该条款下,装卸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船边为界,由船舶出租人雇用装卸工人,负担装卸费用。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2.装卸费用
2)舱内收货条款
舱内收货(free in, FI)条款简称为FI条款,又称船舶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条款。在该条款下,承租人负担装货港的装货费用。如果船舶出租人仅不负担装货费,其他费用(如卸货港的卸货费用)仍由船舶出租人承担,则可用FILO(free in, liner out)条款,它是FI条款的变形。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2.装卸费用
3)舱内交货条款
舱内交货(free out, FO)条款简称FO条款,又称船舶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条款。在该条款下,船舶出租人负担装货港的装货费用,承租人负担卸货港的卸货费用。如果船舶出租人仅不负担卸货费,但仍承担其他费用,则可用LIFO(liner in, free out)条款,它是FO条款的变形。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2.装卸费用
4)舱内收交货条款
舱内收交货(free in and out, FIO)条款简称FIO条款,又称船舶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在该条款下,承租人雇用装卸工人完成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货作业,并负担装卸费用。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2.装卸费用
5)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条款
舱内收交货、堆舱和平舱(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FIOST)条款与班轮条款相反,船舶出租人不负担有关装卸的所有费用,装卸费、平舱费和理舱费全部由承租人负担。按此含义,装运重大件时,绑扎所需的材料费也应由承租人负担。为明确起见,在合同中注明“FIOS, lashed”。若船舶出租人还不承担垫舱费用,则注明“FIOST”。
平舱是指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进行移位、平整等操作。垫舱是指为了防止货物返潮、破损、碰撞、压碎、受潮以及与舱壁、舱柱等接触,在舱底板上或沿货舱壁铺放垫舱物料的作业。
重大件是指笨重、长大散件货物和各种机器、成套设备和车辆等。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货物种类和数量
1.货物种类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
《海商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货物种类和数量
2.货物数量
在航次租船运输情况下,如果在租船合同中规定了货物数量,那么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数量必须达到船舶的装载能力,即遵循“重货满载、轻货满舱”的原则。同时,船舶出租人也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载货空间。
如果租船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有义务对船舶提供“满载货物”,同时又规定“或多或少一定百分比”(more or less ×%),或者规定“至多××吨”“至少××吨”,则应该由船长进行宣载,即由船长在装货港宣布本航次船舶可以装载的货物数量。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受载期和解约日
2.货物数量
受载期
解约日
受载期(laydays)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船舶在受载期内的任意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被允许的。承租人对于船舶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未能到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行为,可请求赔偿,但不应解除合同。
解约日(cancelling date)通常定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天。若合同中未约定解约日,实务中通常以受载期最后一天作为解约日。航次租船合同中受载期和解约日相关条款用“LAYCAN”来表示。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运费条款
1.运费的计收
通常情况下,航次租船的运费是按所装运货物的数量计收的,租船合同中订有对应的运费率。这种计收方法有利于船舶出租人。但是如果承租人的实力较强,合同中也可能会规定按照卸货数量计收,甚至按照装货数量、卸货数量从小计收。
此外,还存在一种包干运输形式,这种形式按包干运费(lump-sum freight)支付。包干运费是指按提供的船舶商定一笔整船运费,不论实际装货多少,承租人一律按照整船运费支付,但船舶出租人必须保证船舶的载重量和装货容积。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运费条款
2.运费的支付和赚取
在实际租船业务中,预付运费(freight prepaid)已成为一种惯用的支付方法。如果在合同中仅写明预付运费,仍不足以保护船舶出租人,这是因为这样的写法仅说明运费的支付方式,并没有写明运费的赚取时间。按照默示的法律地位,在卸货港开始卸货时,船舶出租人才有权利赚取运费,先前支付的运费仅可视为一笔垫付的资金。因此合同当事人在洽定租船合同时,必须对此做出约定,并在合同中写明何时支付以及何时赚取。
对于运费到付,一般有三种表示方法:船舶到达卸货港时支付、卸货完毕时支付、交付货物后支付。
按照英美判例法,如果合同中对于运费的支付和赚取没有做出规定,则法律默认为到付。即只有船舶出租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准备交货时才能收取运费,而承租人此时才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1.装卸时间的规定
1)明确规定装卸时间
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是指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允许承租人装卸货物的具体时间。如规定装货时间为5个良好天气工作日,卸货时间为4个良好天气工作日,或者规定装卸时间共为9个良好天气工作日。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1.装卸时间的规定
2)规定平均每日应装卸的效率
(1)每日装卸××吨(per day ×× t),即规定每日全船装卸货物的具体数量。在该规定下,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装卸率
(2)每日每舱口装卸××吨(per hatch per day ×× t)。在该规定下,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日装卸率×舱口数)
(3)每日每工作舱口装卸××吨(per working hatch per day ×× t)。在该规定下,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每舱口日装卸率×该货舱服务的舱口数)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1.装卸时间的规定
3)未明确规定装卸时间
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对装卸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时,默认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 CQD)。具体的装卸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港口设备、装卸习惯、天气状况等诸多因素。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2.租船合同中“日”的含义
租船合同中“日”的含义不同,装卸时间的计算结果会完全不同
简称日,是指从午夜零点到午夜24点连续24小时的时间。
是指一天紧接着一天的日数。即每一天都连续,中间不存在中断,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等。根据英美判例法,连续日和日完全相同。
是指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进行装卸作业的日子。从船舶出租人角度讲,如果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不算装卸时间,则会产生船期损失。
良好天气工作日又称晴天工作日,只要不影响货物正常装卸作业的天气就算良好天气。在此术语下,即便是工作日,天气不良也不予以计算。
日历日
(calendar day)
连续日
(running day)
工作日(working day, WD)
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WWD)
不同国家对休息日或节假日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星期六是休息日,有的国家星期六则需要工作半天。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对休息日和节假日予以明确。租船实践中,可以参考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每年编印的“世界各港口节假日表”。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3.装船时间的起算
1)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
在港口合同下,船舶一经到达指定的港口,不论是否靠泊,都应该认定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的地点。
在泊位合同下,装卸时间必须从船舶抵达泊位时算起,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而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由船舶出租人承担。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3.装船时间的起算
1)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
无论靠泊与否是指船舶抵达港口后,如果泊位被其他船舶占用,船长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即算抵达指定地点。该术语通常可以使一个泊位合同变成一个港口合同。
到达即可靠泊是指船舶一抵港,承租人就应指定一个马上可以靠泊的泊位。承租人如果做不到,就是违约,应当赔偿船舶出租人损失。这种损失往往不是以滞期费(具体见下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表现为“滞留损失”。该条款较好地保护了船舶出租人的利益。
等泊损失时间计入装卸时间是指如果没有适于船舶装卸货物的泊位,将船舶等待泊位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3.装船时间的起算
2)船舶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
船舶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in all respects ready)既包括已经配备船员、确保机器设备状态正常、确保船舱清洁干燥等实质上的准备,也包括办妥各项进出口手续及准备好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装卸时间
3.装船时间的起算
3)船长已经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OR)是指船舶抵达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后,船长向承租人发出本船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等待装卸货物的通知文件。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滞期费和速遣费
1.滞期费
滞期费是指承租人因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而付给船舶出租人的约定费用,计算公式为
滞期费=滞期时间×滞期费率
如果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超过部分的时间为滞期时间,承租人必须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费,以补偿船舶出租人因船舶迟延而遭受的损失。
(1)滞期费和滞留损失有什么区别?
(2)滞期时间可分为限定滞期期间和非限定滞期期间,两者有何区别?
第二节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滞期费和速遣费
2.速遣费
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货物装卸,由船舶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的约定报酬,计算公式为
速遣费=速谴时间×速谴费率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为速遣时间。承租人有权向船舶出租人主张速遣费。根据国际航运惯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时,速遣费率通常是滞期费率的一半。
例5-2 租船合同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分别为5个良好天气工作日且分别计算,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罢工除外。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谴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滞期费每天10 000美元,速遣费每天5 000美元。装货港和卸货港装卸货时间如下:
装货港 卸货港
4月2日 全天装货 4月25日 全天卸货
4月3日 全天装货 4月26日 全天卸货
4月4日 全天装货 4月27日 罢工
4月5日 全天装货 4月28日 罢工
4月6日 全天装货 4月29日 停工
4月7日 因雨停工 4月30日 装货完毕(至24点)
4月8日 停工 5月1日 节假日
4月9日 全天装货 5月2日 工作日
4月10日 装货完毕(至24点) 5月3日 工作日
试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解: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和上述装卸货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谴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可得出装货港共滞期4天(4月7日—10日),而卸货港速谴时间为3天。承租人需要支付4天滞期费共40 000美元,出租人支付3天速遣费15 000美元。承租人合计需付25 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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