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签订定期租船合同 课件(共16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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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签订定期租船合同 课件(共16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6张PPT)
项目一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项目五 租船运输货运代理
03
01
02
认识租船运输
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签订定期租船合同
签订定期租船合同
03
任务导入
2012年7月,杭州A海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福建B外贸集团(以下简称“B集团”)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清风”号货轮租给B集团从事运输经营,并负责配备29名船员;租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月租金为15万元;A公司除承担“清风”号船员工资、福利费和船舶常规修理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产生的费用都由B集团负担……
思考:
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和主要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time C/P)是指船舶出租人以定期租船方式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船舶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同时负担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航行补贴、伙食费等,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的租金是根据租期、船舶状况以及航运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这与提单运输和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另外,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锅炉用水的费用常常由承租人负担,而船长、船员生活用淡水费用由船舶出租人负担,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淡水费的分担条款
第三节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船舶事项包括船籍、船级、船型、船舶载重量、吃水、航速、燃料消耗等,这些信息是承租人计算船舶营运成本和经营船舶的重要依据。船舶出租人必须准确提供船舶信息,否则,承租人有权对船舶出租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有权终止履行租船合同。
实践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船舶事项是航速及燃料消耗。
(一)船舶事项
蒲福风级(Beaufort scale)是由英国人弗朗西斯·博福特(Francis Beaufort)于1805年拟订的用以表示风强度等级的标准。根据风对地面物体或海面的影响大小,该标准将风力划分为13个等级(0级~12级),1946年扩充为18个等级(0级~17级)。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1.与航速有关的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船舶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01
02
船舶在交给承租人使用之前的几个航次或交船当时,速度达不到合同规定航速的95%。
合同中明确规定“船舶必须始终保持合同所要求的航速”,但船舶在整个租船期内航速减慢,无法达到规定的航速;合同无明确航速规定,但船舶航速减慢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没有合理保养或尽速航行(utmost despatch,以船舶最快速度行驶)所致。
(一)船舶事项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2.与燃料消耗有关的违约责任
对于船舶航行所需的燃料消耗,虽然合同中通常有明确规定,但因整个租期内由承租人负责安排船舶的燃料,如果承租人使用品质低劣的燃料,则燃料消耗量往往高于船舶出租人给出的消耗量。为了避免争执,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最好在合同中订立一项“燃料品质条款”(bunker quality clause),明确承租人应该使用何种品质的燃料。如果承租人在使用高品质燃料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仍高于船舶出租人在合同中注明的消耗量,船舶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船舶事项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二)船舶使用范围与航区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海商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海商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三)交船和还船
1.交船
交船时,船舶必须适航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对船舶的要求。为了如实记载交船时船舶的状况和避免租期结束时产生有关船舶状况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请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在交船时对船舶进行检查,并根据该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签订一份“交船证书”(delivery certificate)。交船证书应载明交船日期和时间、交船时的燃油量和淡水量、船舶各方面的实际状况等,并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字。
船舶出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中指定的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称为交船。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三)交船和还船
2.还船
原则上,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时还船,但是合同中对租船通常只确定一个大致期限,因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前后还船。
提前还船,承租人必须赔偿船舶出租人因为提前还船而遭受的损失。在超期还船的情况下,如果船舶最后一个航次超过正常航次,承租人可继续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超期时间的租金按以下原则计算:若当时的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中的租金率,按市场租金率计算;若当时的市场租金率低于合同中的租金率,按合同中的租金率计算。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船舶出租人的行为称为还船。在实际还船之前,承租人应事先向船舶出租人发出还船通知。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四)转租和停租
1.转租
转租(sublet)是指承租人根据需要把船舶转租给另一承租人。转租时,原承租人以二船东的身份与第三者签订租船合同,但原承租人仍保留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应履行原租船合同。原承租人转租船舶时,应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与第三者(转租承租人)订立的转租合同,在航行区域、装运货物范围等方面,与原租船合同内容不能抵触。否则船长有权拒绝接受转租承租人的指示。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四)转租和停租
2.停租
停租(off-hire)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船舶的使用,承租人中断支付船舶停止使用期间的租金的行为。发生下列情况导致船舶不能有效地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可以停租:
① 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影响船舶正常航行;
② 船舶搁浅;
③ 因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延误;
④ 船舶进坞检修或油漆船底;
⑤ 导航仪器失灵造成船舶停航等。
需要注意的是,凡不属于合同中规定的停租原因,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节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五)租金支付
租金支付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要明确租金率和租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币种等内容。
租金一般按每月每载重吨或每船天计算,具体按日历月还是以30天为1个月计算,由当事人约定。租金一经支付便不能收回。但在船舶停租期间,承租人为船舶出租人垫付的款项以及向船舶出租人索赔的金额,可以在应支付的租金中扣减。
承租人未能在支付日当天或之前支付租金,不论其有无过错,船舶出租人有权依据撤船(withdrawal of vessel)条款将船舶撤回,从而终止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中还有一些常见条款,如船舶出租人的责任及免责条款、首要条款(规定合同适用于某一国际公约或某国法律的条款)、航速索赔条款(船舶实际行驶速度达不到合同中船舶出租人注明的速度时,承租人有权向船舶出租人进行索赔的条款)、战争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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