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7张PPT)项目一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项目二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030102了解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贸易结算熟悉报关与报检了解国际贸易术语01任务导入思考:什么是FOB术语?FOB术语在该案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我国N外贸公司使用FOB术语向韩国出口一批服装。N外贸公司将货物装入买方指定的船舶时,货物通过了船舶负责人的检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时发现部分服装有发霉现象,经检查发现是包装不良受潮所致,买方据此向N外贸公司索赔。但是N外贸公司认为货物在装船前不存在任何问题,发霉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因此拒绝赔偿。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使用FOB术语签订合同,货物装入买方指定船舶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就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N外贸公司不需要对买方的损失负责。第一节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作用国际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条件,是指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或缩写)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等问题的特殊用语。(1)有利于买卖双方贸易磋商和订立合同。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国际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规范且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贸易磋商和订立合同的时间。(2)有利于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如果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致使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以援引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第一节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首都华沙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该规则共22条。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国际法协会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解释。第一节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经多次修订。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以下简称《2020通则》)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球实施。《2020通则》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行修订的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贸易体系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对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实务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一节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三)《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在纽约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根据国际贸易形势发展需要,该条例被多次修订。其中最新修订的版本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版本所解释的国际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1)EXW(ex works,产地交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险费、运费)。(6)DEQ(delivery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被一些美洲国家采用,由于它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和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差异,所以中国企业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在国际贸易术语的最后,注明所援引的国际贸易惯例的名称。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船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俗称“离岸价”,是指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运输方式下双方意在将货物交到船上即完成交货的情形。“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通常存在于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尤其常见。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船上交货1.买卖双方的义务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所示。义务名称 卖方 买方交货/提货 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如有),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当卖方按规定完成交货时,买方必须提取货物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保险 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所拥有的买方获取保险所需的信息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船上交货2.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中掉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包括货物掉入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船上交货2.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2)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在FOB术语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存在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舶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仓储费)由卖方承担。但是,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则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船上交货2.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3)关于装船费用的承担问题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承担。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及其他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承担。12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船上交货2.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3)关于装船费用的承担问题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345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二)CFR——成本加运费1.买卖双方的义务在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所示。义务名称 卖方 买方交货/提货 必须以将货物装上船,或者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付。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均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口的习惯方式交货 当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买方必须提取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保险 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所拥有的买方获取保险所需的信息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出口/进口清关 办理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办理任何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并支付费用通知 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规定完成交货的通知;必须向买方发出买方收取货物任何所需通知,以便买方收取货物 无论何时,买方有权决定运输时间及/或指定目的港的收货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二)CFR——成本加运费2.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时,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转移为由免除责任。1)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二)CFR——成本加运费2.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CFR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自费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如果卖方因不能及时租船订舱而导致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2020通则》,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只要安排了通常的船舶和航线,就尽到了责任。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船舶的要求。在出口业务中,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卖方有权拒绝,也可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考虑接受。2)关于租船订舱的问题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二)CFR——成本加运费2.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3)关于卸货费用的承担问题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运输的做法划分。也就是说,由卖方或船方承担卸货费用。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泊船费和码头费。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CFR ex-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是指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①②③④例2-1 美国卖方与韩国买方签订了一份使用CFR术语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1 050 t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共装运3 000 t,计划在目的地由船公司分拨1 050 t给买方。但小麦在运输途中遇高温天气变质,共损失1 500 t。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1 050 t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变质,并认为根据CFR术语,自己对买方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赔偿。请问本案的货损应由谁承担?课堂示例解析:根据CFR术语,货物交到船上时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文中没有提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若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购买保险,卖方应承担货损责任。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自己安排的船舶上,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卖方必须签订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同时还需承担货物的保险费。在CIF术语下,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运输方式。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1.买卖双方的义务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所示。义务名称 卖方 买方交货/提货 必须以将货物装上船,或者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付。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均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口的习惯方式交货 当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买方必须提取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保险 除非另有约定或特定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卖方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须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协会货物条款(C)或任何适用于货物运输方式的类似条款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出口/进口清关 办理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办理任何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并支付费用通知 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规定完成交货的通知;必须向买方发出买方收取货物任何所需通知,以便买方收取货物 无论何时根据约定,买方有权决定运输时间及/或指定目的港的收货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2.使用CIF时应注意的事项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签订保险合同,以对买方承担的从装运港至少到目的港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投保。如果在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则卖方购买保险时应按有关惯例处理。按照《2020通则》,卖方需要投保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下的有限的险别,而不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款下的较高险别。但是,双方仍然可以约定投保较高的险别。最低保险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采用合同中标明的币种。1)关于保险的问题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2.使用CIF时应注意的事项从交货方式上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如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2)关于象征性交货的问题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四)FCA——货交承运人FCA(free carrier)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无论选择了两个地点中的哪一个作为交货地点,该地点即是确定风险转移给买方且买方开始承担费用的地点。FCA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使用时应在FCA后加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即承运人接运货物的地点,如“FCA Beijing”。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四)FCA——货交承运人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所示。1.买卖双方的义务义务名称 卖方 买方交货/提货 必须在指定点(如有),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付货物,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货物的方式交货 当卖方已按照规定完成交货时,必须提取货物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保险 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所拥有的买方获取保险所需的信息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出口/进口清关 办理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办理任何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并支付费用通知 必须就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货的情况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必须通知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名称;在约定交货期限内所选择的由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收取货物的时间(如有);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使用的运输方式,包括任何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在指定交货地的收货点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四)FCA——货交承运人2.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为满足卖方使用FCA术语时对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可能需求,《2020通则》中提出了以下可选机制。如果双方已如此约定,买方必须承担费用和风险,指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出具已装船批注提单,然后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该提单,以便买方用该提单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1)关于已装船批注提单的问题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四)FCA——货交承运人2.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在FCA术语下,一般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或安排从指定交货地开始的货物运输。但若买方要求,或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则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签订运输合同,如予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2)关于运输合同的问题我国卖方出口手机到印度尼西亚,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为6月。卖方6月30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并交给买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随后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7月2日手机运抵印度尼西亚,但买方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付款提货。试分析买方的做法是否正确。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五)CPT——运费付至CPT(carriage paid to)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已与自己签约的承运人,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一旦货物以此种方式交付给买方,卖方并不保证货物将以良好的状态、约定的数量到达目的地。卖方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完成对买方的交货时,风险即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同时,卖方必须签订从交货地运往约定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输费用。CPT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五)CPT——运费付至1.买卖双方的义务CPT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所示。义务名称 卖方 买方交货/提货 必须将货物交给合同中的承运人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在这两种情形下,卖方均必须在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内交货 当卖方按照规定完成交货时,买方必须提取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或在该地方内约定地点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保险 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所拥有的买方获取保险所需的信息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出口/进口清关 办理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办理任何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并支付费用通知 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规定完成交货的通知和任何方便买方收取货物的通知 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货点时,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五)CPT——运费付至2.使用CPT时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运输合同的问题在CPT术语下,承运人由卖方指定。卖方只需按照通常条款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承担费用。货物自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也只需经由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输。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五)CPT——运费付至2.使用CPT时应注意的事项2)关于交货通知的问题在CPT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买方失去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该通知通常包括买方购买保险所需的信息。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六)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已与自己签约的承运人,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一旦货物以此种方式交付给买方,卖方并不保证货物将以良好的状态、约定的数量到达目的地。同时,卖方必须签订从交货地运往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同时还需承担货物的保险费。CIP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六)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1.买卖双方的义务CIP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所示。义务名称 卖方 买方交货/提货 必须将货物交给合同中的承运人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在这两种情形下,卖方均必须在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内交货 当卖方按照规定完成交货时,必须提取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或在该地方内约定地点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保险 除非另有约定或在特定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卖方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须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协会货物条款(A)或任何适于货物运输方式的类似条款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出口/进口清关 办理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办理任何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并支付费用通知 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规定完成交货的通知和任何方便买方收取货物的通知 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货点时,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第一节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六)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2.使用CIP时应注意的事项卖方必须为买方签订从交货地至少到目的地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保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则卖方购买保险时应按有关惯例处理。按照《2020通则》,卖方需要投保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下的范围广泛的险别,而不是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款下的范围较为有限的险别。但是,双方仍然可以自行约定更低的险别。最低保险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使用合同中标明的币种。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