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课件(共32张PPT)-《国际贸易合同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六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课件(共32张PPT)-《国际贸易合同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2张PPT)
第六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分类:违约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违约,是违约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基础,也是受损方是否有权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有权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的前提。
违约的分类
根本违约:
1.两个条件:违约后果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根本合同权益;违约当事人对违约后果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 。
2.补救措施: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
非根本违约:
1.定义:违约后果不足以导致当事人根本权益的受损;违约当事人对违约后果无法预见或理应预见 。
2.补救措施:受损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
实际违约:
当事人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形,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内,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从而构成违约,实际违约下,受损方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前,某些情况已经显示出当事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很可能不能履行他的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 。
举例说明:
例如:土地购买合同
如合同规定,买方应在2012年6月1日前向卖方支付土地购买金1.2亿元人民币。
请你拟定不同情形:
(1)在何种情形下,买方发生实际违约?
(2)在何种情形下,买方发生预期违约?
第二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救济是合同不履行时受害方为了取得补偿,依照法律和合同所采取的措施。
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一、实际履行
二、给予违约方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
三、解除合同
四、损害赔偿
五、中止履行合同
一、实际履行
英美法系认为损害赔偿应是受损方当事人首选的补救措施,在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方损失时,才采取诸如实际履行等其他补救措施
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律认为实际履行是受损方当事人首选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实际履行不足以弥补受损方损失时,才采取诸如损害赔偿等其他补救措施
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规定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违约方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给予违约方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
额外履约期限是受损方在合同或公约规定的履约时间之外又给予的一段履行合同时间。
这一措施适用于违约方延迟履行义务情况。
比如,合同规定6月交货,卖方6月没有交货,买方通知卖方再给予他一个月的额外履约期限,如果卖方在7月仍不交货,买方将解除合同。
额外履约期限
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受损方既有权解除合同,
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违约方
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
期限内仍不履约
受损方的限制:
给予违约方额外履约期限时,应受到如下限制:
第一,受损方在额外履约期限内不得采取相抵触的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额外履约期限必须合理、明确而具体。
第三,受损方应通知违约方所给予的额外履约期限,让违约方了解在其违约后合同所处的状态和继续履行义务的时间,以便继续履行合同。
在延迟履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情况下,受损方给予额外履约期限是解除合同的前提。
三、解除合同
(一)解除合同的含义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等违约情形,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或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效力,从而使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
解除合同就是解除合同的效力,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解除合同的英文用词是“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我们习惯上直接翻译为宣告合同无效。
(二)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一,违约方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违约方违约行为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约期限内仍不履约的。
第三,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已构成预期根本违约。
第四,分批交货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将会构成根本违约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被解除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被解除
第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和受损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被解除
第三,买卖合同中解决争端条款的效力并没有被解除
。第四,买卖双方各自在合同被解除后仍应承担一定责任,如对货物的保全责任及支付保全货物的费用等
第五,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被解除后,买方有退还已收货物的责任,卖方有退还已收货款的责任,这是一种恢复合同未履行时的原状的责任。
(四)解除合同措施的行使
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只有向违约方发出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合同才能被解除。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一经发出就有效,就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含义
所谓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时,违约方应给予受损方的一种金钱上的补偿。
无论卖方或买方违约,只要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都有权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与其他措施共同行使,是一种不与其他措施相抵触的、不因采取其他措施而丧失的补救措施。
(二)违约方对损害的赔偿范围
1.损害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额相等
这种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受到的损失以及有关费用的支出.
间接损失----指受损方失去的根据合同本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如买方转售货物的市场利润损失以及为了转售或转购货物而支出的费用等。
2.损害赔偿额应以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
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在其订立合同时就能够预料到或应该能够预料到的损失范围之内,对于不能预料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买方购买货物的正常市场利润是能够预料到的,也是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但卖方对买方购买货物后市场发生的因脱销而价格猛涨等不正常的价格变化,是不能够预料到的,超过正常范围内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公约第77条中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合理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三)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与宣告合同无效是相抵触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45条和第64条都规定损害赔偿可以与宣告合同无效等措施共同行使,采取损害赔偿措施并不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五、中止履行合同
(一)中止履行合同的含义及适用的违约情形
所谓中止履行合同(To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his obligation),是指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显然,中止履行合同是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的补救措施。
(二)对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限制
第一,中止方只有在对方预期违约情况下才能采取中止履行合同,如果是中止方判断失误,则中止方的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就不是一种补救措施,而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中止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只能中止履行合同,不能采取其他的积极的补救措施
第三,中止方中止履行合同必须立即通知预期违约方,通知是中止方的义务,中止方的通知只要发出就有效。
第四,中止方通知预期违约方后,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等,则中止方必须结束中止行为,继续履行合同。
(三)中止履行合同措施的行使
1. 中止履行当前的合同义务
2. 卖方的停运权
(1)卖方的停运权:是指如果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才发现买方预期违约,卖方有权通知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即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已经持有了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如提单,卖方也有权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已经拥有提单的买方。
(2)卖方行使停运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卖方发现买方预期违约时,货物已被发运,现正在运输途中,尚未交给买方;
第二,卖方已经提交了对货物控制权的单据如提单等;
第三,买方虽然已经拥有了提单等,但尚未将单据转移给他人,也就是说,买方尚未转卖运输途中的货物,货物还不属于买方之外的他人。
卖方的停运权通常是通过承运人来行使的,需要承运人的配合,至于承运人是否听从卖方的指令,《买卖合同公约》不能作出规定。可见,卖方的停运权要受到承运人是否配合的限制。
实践中如果买方已经拥有了提单,卖方要求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都会有较大顾虑,因为承运人不交货将违反了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的担保,将会遭到有提单的买方的控告,况且承运人通常也不情愿卷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之中。
较好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将有争议的货物提存,或者卖方申请法院向承运人下达禁止交货的禁止令,以阻止承运人交货,然后买卖双方再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四)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中止方应立即结束中止,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如果预期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以后,中止方有权宣告合同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46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买方要求卖方提出交付替代货物,不得再提出与交付替代货物相抵触的其他措施,如解除合同等。
二、买方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如果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或者构成根本违约但买方不能解除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三、买方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
(一)适用的情形
如果卖方交付货物不符,而买方仍然愿意接受该不符货物,或者买方因为某种原因不能退还该不符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
(二)降低价格的标准
减价后应付的金额=KP*DP/CP,
其中,KP表示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DP表示不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Defective goods price),CP表示相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Conforming goods price)。
(三)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低价格这一补救措施,只能适用于买方接受了卖方交付的不符货物。
第二,卖方已交付不符货物,但如果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了修补,或者买方无理拒绝卖方的修补要求,则买方不能要求降低价格。
第三,买方要求降低价格的补救措施,不论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均可采取。
第四,合同订立至交货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买方应在降低价格和损害赔偿两个补救措施中进行选择。
第五,如果卖方因为不可抗力交付不符货物而享受免责时,买方不能就不符货物要求损害赔偿,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降低价格。
第四节 违约下的特殊处理
——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免责
(一)免责的含义
所谓免责(exemption),根据公约第79条,是指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他因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免除赔偿的责任。
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免除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其他的责任,比如,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话,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可见,免责与损害赔偿是相抵触的。
(二)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享受免责的条件
第一,不履行合同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造成的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没有理由预见会发生这种障碍
第三,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这种障碍及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
(三)免责的法律后果、有效期以及通知义务
根据公约规定,免责只是免除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免除不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履行的具体情况采取解除合同或其他任何除损害赔偿之外的补救措施。
公约第79条(3)款规定“免责只对障碍存在期间有效”,一旦障碍排除,合同没有被解除,被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仍然不履行合同造成了对方损失,则应予以赔偿,障碍消除后造成的损失不能免责。
要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障碍出现以后,必须将障碍的情况以及对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该通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被对方收到,对方因未收到通知而产生损失,这种损失应予以赔偿。
(四)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公约第8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如,卖方因不可抗力不能交货,给买方发出了通知,买方收到通知后也停止了付款行为,买方不付款是因为卖方不能交货而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不能声称买方不履行合同,当然也不能要求买方承担不付款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