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42张PPT)-《国际贸易合同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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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42张PPT)-《国际贸易合同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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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1.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2.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A是韩国一家冰箱生产企业,为了提高冰箱的稳固性及防止冷凝,A决定生产一个木制的支架,并决定从缅甸B公司进口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韩国和缅甸都没有政府许可证的要求。这是个简单的合同,A的律师没有在进口合同中约定“合同开始生效”条款,也没有特殊的“生效条款”。
问题:
(1)合同何时成立?
(2)合同何时开始生效?
案例1:
选项:
谈判开始时
价格确定时
一方签署合同时
双方签署合同时
A发出订购确认书是
B收到订购确认书时
A收到确认订货单的通知
得到双方公司所有人同意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书面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成立。因此,本案A与B签订的合同,应与双方签署合同时成立。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附有特殊的生效条件。在本案中,双方并未规定特殊的生效条款,故合同于成立时生效,即双方签署合同时生效。
分 析
二、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
力,亦即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四)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1.附条件的合同
如:上海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12月与李某订立口头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出售给李某444箱宠物球笼,李某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将宠物球笼的模具赠送与李某,李某答应买下上述宠物球笼。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444箱球笼货款142080元,而李某主张因该公司未赠送宠物球笼的模具,所以买卖合同未生效。
2.附期限的合同
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一定数额,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50岁,55岁)合同生效
本协议有澳大利亚的TRIGGER公司和上海移动公司与1984年1月4日签
订。
开始与终止:本合同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并持续到1987年9月3
日,除非根据条款4.3提前终止。
只要涉及到特许产品的特许权在合约开始生效的日期前获得;
外汇管制:本协议以上海公司获得中国银行外汇管制承诺为条件。
问题:
合同于何时签订?
合同的生效日期?、
合同于何时开始实施?
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
外汇管制条款是否改变了有关时间?
合同何时终止?
案例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合同于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的,则于该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合同签订的时间是1984年1月4日,但是合同对生效附加了时间限制---1984年10月1日,以及两个生效的条件:
特许产品的特许权在合约开始生效的日期前获得
上海公司获得中国银行外汇管制承诺
即要求特许权以及外汇方面的承诺必须在1984年10月1日前获得,否则合同将不能生效。
合同与1987年9月30日终止,除非有合同约定的终止原因导致提前终止。
分 析
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卖方主要义务
(一)交付货物(Delivery)
(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三)转移货物所有权
(四)卖方对货物的担保
(一)交付货物(Delivery)
1.交付货物含义
2.卖方交货时间
3.卖方交货地点
4.卖方在涉及运输时的其他义务
1.交付货物含义:
指卖方自愿地交付对货物的占有权,也就是转移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的占有权从卖方手中转移出去。
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情况下,卖方通常还需要向买方提交运输单据 。
2.卖方交货时间
有约定,按约定时间
无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卖方交货地点:
有约定,按约定地点交货
无约定:
(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应该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知的货物所在地交货或已知的将来制造或生产地
(3)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买卖合同订立时的卖方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4.卖方在涉及运输时的其他义务:
(1)将货物特定化。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则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以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当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运输办理保险,如FOB、CFR、CPT等术语下,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现有的一切必要资料,以供买方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使得买方能够办理保险。
(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1.单据种类及作用
2.卖方交单条件、时间及地点
3.卖方提交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
货物单据 商业发票
领事发票
装箱单
重量单
原产地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
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铁路运单(RailWaybill)
航空运单(Air Waybill)
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保险单据: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2.卖方交单条件、时间及地点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单据。
☆根据“UCP500”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卖方交单应在两个有效时间内交单:第一,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第二,在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卖方必须在装运日期后的21天内交单。
☆提单签发日期(或称出单日期)就是装运日期。
3.卖方提交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
国际贸易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且单据和单据之间应一致,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三)转移货物所有权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四)卖方对货物的担保
1.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
(1)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标准
(2)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3)买方对货物检验的规定
2.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
(1)卖方对货物物权方面的担保
(2)卖方对货物工业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担保
买方A为其锯木厂购置了一套液压设备,要求当地经销美孚石油公司产品的经销商B为这套设备提供合适的液压油。该经销商在向美孚石油公司的代表做了咨询后,提供了一种美孚产品。结果被证明根本无法使用,而且还损坏了液压设备。问:美孚产品的经销商违反了什么义务?
案例2:
美孚产品的经销商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卖方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就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相符:
①应当使用于统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②货物应当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与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买方明确要求卖方提供的液压油必须是适合其液压设备的,即该产品应当符合买方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事实上卖方提供的产品根本无法适用,故卖方违反的是品质担保义务。
分 析
二、买方主要义务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付款手续
2.确定货物价格
3.支付货款时间
4.支付货款地点
3.支付货款时间
第一,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
第二,卖方交单前付款。
第三,检验货物后付款。
卖方A与买方B在半年内,先后订立了12种商品的24份合同。当卖方A正准备履行第14份合同交货时,发现前面有5份合同,买方B延迟了付款,一共拖欠了A30万美元,因而A怀疑B 的信用有问题。因此,A通知B中止履行第14份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买方违反了什么义务?
案例3:
买方违反了根据合同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公约》第58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则买方应当在卖方将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方时付款。本案中,A交付到第14份合同的货物时,B已有5份合同未付款,该5份合同中卖方A都已经完成了货物的交付,在此情形下,买方不付款,明显是违反了其付款的义务。
分 析
4.支付货款地点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地点付款。
(2)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应在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付款。
第二,在凭卖方交付货物或提交单据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地点付款。
(二)接收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籽。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装货物,卖方同意保留15天,但买方应负担先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事后买方在3月份内未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的船只,到了5月4日才到达,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害赔偿。
问:买方违反了什么义务?
案例4:
收取货物时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包括采取一切合理的行动,例如及时指定交付地点或按合同规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本案是一份FOB合同,根据惯例,FOB合同的买方责任包括:按时租船或订舱;在约定的装船港接受货物。合同约定3月份内装船,意味着买方应当在3月份内派船到装运港接货,而本案中买方实际上未能在3月份内派船,其所派船只到5月4日才到达装运港,因此买方违反的是采取一起合理的行动接收货物的义务。
分 析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概述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
(1)合同有效
(2)双方协商,单方变更无效
(3)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变更
(4)必须有合同内容上的变化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移
3.合同转让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有合法有效的合同;
第二,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解除
2.提存
3.抵销
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万元,乙企业欠甲企业租金12元,双方结算时,甲主张从租金中抵销所欠货款,乙方只需交付剩余2万元租金,此即为法定抵销。
4.债务的免除与混同
某干洗店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日化厂购买了一批洗涤产品。李某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约定1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李某不仅未提货而且无法联络。日化厂致函李某所在的干洗店,促其速来提货。干洗店回信称暂时无法上门提货。该厂再次通知李某的干洗店,决定代为托运。干洗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日化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李某所购货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产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日化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货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李某来到日化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日化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5:
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日化厂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提存行为。日化厂依法提存后,其与李某的合同已经终止,李某不得再向日化厂主张债权索要购货款,而只能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索回变卖款项,其中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分 析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按同期银行利息的一半支付利息,后乙未能按期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以甲免除乙的利息为条件,并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
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同归于合并后企业,因此合同债务消灭。混同虽可导致合同终止,但如果混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
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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