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78张PPT)-《中国税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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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8张PPT)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
5.1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从源课税”之说 (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少数国家和地区只使用地域管辖权:如香港和许多拉美国家,多数国家采用双重管辖权。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1、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住所地
居住时间
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
客观标准:定居的事实——户籍、家庭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2.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正如1928年英国法院在审理一桩纳税案时所指出的,一个人即使是没有固定住处的流浪汉,经常睡在公园里或马路便道上,他或她也可以是税收居民。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
183天: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意大利、爱尔兰、卢森堡、马来西亚、挪威、新西兰、葡萄牙、新加坡、英国、乌克兰、俄罗斯、罗马尼亚
182天: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
180天:泰国
1年期(365天)标准:日本、阿根廷
2年期:秘鲁
考虑其在以前年度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英国、爱尔兰、美国、印度)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计算。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2、我国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①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②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3、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1 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九大类,正向列举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下列项目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二)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2.注意事项: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公开出版、发表是判断稿酬所得的关键。
  1.受雇于报纸、杂志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工薪所得。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以图书形式在本社取得的稿费按照“稿酬所得”课税,除报纸、杂志的记者、编辑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报纸、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收入同样按照“稿酬所得”课税。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以及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均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五)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地方债务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七)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租抵价,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平均计算确定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八)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九)偶然所得
指机会所得,如得奖、中奖、中彩等偶然性质的所得。
福彩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税。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5.2.2 征税对象
基本原理:
应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减除标准
一、收入的确定
1.按年纳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2.按月纳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3.其他:按次纳税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2.不征税项目:
不征税津贴、
补贴项目
托儿补助费
独生子女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公务员工资特殊补贴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3.免征额:5000元
征税不能侵入居民的必要生活部分,这是税收底线。
1、费用:5000元/月=六万/年;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4、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唯一不是定额抵扣的。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都可以据实抵扣。比如,个人负担是50000元,就可扣除35000元。
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是按年来计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是应当按照规定与扣除不得拒绝。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资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例:一位北漂小刘,交完"三险一金"后月薪20000元,在职研究生在读,有继续教育支出、租房、赡养老人三项支出可以扣除。
  小刘还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元(继续教育)+1200元(北京租房)+2000元(赡养老人)=3600元
工资薪金实行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原理和企业所得税季节预缴申报一致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注: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每月*当前月份)
新个税越到年末税率越高
公式中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销售人员小王2019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6000元,五险一金个人承担2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000元、赡养老人1000元、房贷利息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16000-5000-2000-3000=6000元
对应的税率3% ,速算扣除数0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6000*3%-0)-0 =180
销售人员小王2019年2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000元,五险一金个人承担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6000+30000-5000*2-(3000+3000)-(2000+2000)=27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5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27000*3%-0)-180=630元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2 劳务报酬
注意事项: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2 劳务报酬
情况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情况2: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2 劳务报酬
加成征税规定: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的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对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即超过2万元和5万元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税率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2 劳务报酬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公开出版、发表是判断稿酬所得的关键。
  1.受雇于报纸、杂志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工薪所得。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以图书形式在本社取得的稿费按照“稿酬所得”课税,除报纸、杂志的记者、编辑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报纸、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收入同样按照“稿酬所得”课税;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3稿酬所得
情况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情况2: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
注意:应纳税额要减征30%。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3 稿酬所得
注意: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A.再版视作另一次
B.出版和连载应视为两次
C.连载以连载完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D.预付稿费或分次支付稿费,合并计算为一次
E.加印与以前出版发表合并为一次。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以及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均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每次收入×20%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的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成本、费用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指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5 经营所得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6 利息、股息、红利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或×(1—20%)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出租财产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7 财产租赁所得
计算注意的问题
费用扣除要依照公式的顺序;
可扣的税费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
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大于800的,分月抵扣,扣完为止。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80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每次收入的20%。
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7 财产租赁所得
例:郑某出租房屋,每月租金收入1500元,全年租金收入18000元,当年2月修下水管理道,有修理部门的正式发票500元。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租房收入交税
修缮费用可抵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7 财产租赁所得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8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9 偶然所得
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电视、企业年会和联欢会抽奖:奖品小到肥皂、洗衣粉,大到手机、出国旅游。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爱琴海,《一战到底》十国游等
注意:(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A.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B.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
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
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0 特殊计税方法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1、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0 特殊计税方法
非公益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扣除。
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0 特殊计税方法
例: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将其中的30000元通过当地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计算该歌星出场费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第二步:捐赠的扣除数额:因限额为64000 × 30%=19200元
由于实际捐赠为30000元,所以只能按19200元扣除。
第三步:应纳税额=(64000-19200)×30%-2000=11400元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0 特殊计税方法
2、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税率表三)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数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0 特殊计税方法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应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先分、后扣、再税”。
例:某学校四位老师共写一本书,共得稿费35000元,其中主编一人获得主编费5000元,其余稿费再由四人平分,四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为( )。
A.此笔稿酬共纳税3920元 B.四人各自纳税980元
C.主编一人纳税1400元 D.除主编以外的三人各纳税840元
【答案】ACD
5.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3.10 特殊计税方法
4、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一国实际已纳税<扣除限额时,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税款;
一国实际已纳税>扣除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可在以后五年内该国扣除限额的余额内补扣。
注: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一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
(一)免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5.4.1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定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由国务院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1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8.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9.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 , 即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减税规定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5.4.1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
5.4.2 纳税调整
(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是: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
5.4.3 纳税申报方法
(二)自行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期限,即应在该地申报纳税。但为方便纳税,也可准予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5.4.4 纳税申报地点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5.4.5 纳税时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4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5.4.5 纳税时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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