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58张PPT)-《中国税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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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58张PPT)-《中国税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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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8张PPT)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算
第四节 消费税的申报及缴纳
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属于特殊调节,其宗旨是调节商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
增值税属于普遍调节,其宗旨是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1 消费税的概述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较
3.1 消费税的概述
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引导和调节消费
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3、消费税的立法精神
3.1 消费税的概述
抑制不良消费行为。消费税可以对社会认为应该加以限制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高额税收,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烟、酒(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纠正外部经济。消费税还可以对产生外部成本的行为征税,使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
庇古税。使外部成本内在化,矫正市场对资源的无效配置。
鞭炮烟火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二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促进公平收入分配。实行消费税还可以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因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常是那些低收入者不消费或不经常消费的商品和劳务。
个人收入
企业利润
个人可支配收入
财产
消费
财产转移
红分
社会保险税、个人所得税
积累
个税
消费税
财产税等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三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高档手表
游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化妆品
高尔夫球及球具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部分奢侈品税率
节能和环保
摩托车
小汽车
电池(2016年1月1日开征)
涂料(2016年1月1日开征)
2014年12月1日起汽车轮胎不再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四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成品油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五
假设按汽油每升6元的平均价格计算,其中包括14.53%的增值税,税额大约0.87元,还包括1.52元的成品油消费税,两者合计2.39元,加之税收附加费用,税收占油价比例超过40%。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评价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缺位”与“越位”并存。
- “缺位”现象指征税范围偏窄,税基偏小。主要问题在于对部分“三高产品”未纳入征税范围(高消费、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简称“三高产品”)。
- “越位”对于一些曾经被界定为奢侈品现已然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如啤酒、普通化妆品等)仍在征收消费税。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3.2.2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复合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卷烟、白酒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2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同类产品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或计量单位不规范、规格不一的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同类产品之间价格差异不大,且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
啤酒
黄酒
成品油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复合税率
甲类卷烟
乙类卷烟
白酒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税    目 税率 成本利润率
一、香烟
1、卷烟 批发环节加征11%从价税 (现11%,250元/箱) 09.5.1起
(2015.5.10起)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含)以上 56%加0.003元/支 10%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5%
2.雪茄烟 36% 5%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软中华的零售价为700元/条,因此,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即为700/(1+17%)=598.29元/条,所以,每条烟交的增值税为101.71元;
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由此得出计税价格为328.87元,软中华的调拨价高于70元,属于甲类卷烟,因此每条该牌号卷烟生产厂家应交纳184.77元的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也需相应交纳从价税加从量税约合54.91元的消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额为基准交纳7%和3%,合计34.14元。
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应的利润分配率,烟厂、烟草公司、零售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2.75元、49元、22.75元。
综上所述,烟民从零售商手中购买一条软中华,约合67%的价款都贡献给了税收。
二、酒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白酒 20%加 0.5元/500克(ml) 10%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甲类啤酒 250元/吨
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三、化妆品(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30% 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15% 5%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正值新春,张女士于某炮竹店铺购买总价款人民币 的 。
550元
鞭炮包含在十五类消费税税目当中。
鞭炮的税率为15%,且消费税是价内税,即550元中包含15%的消费税。
计算过程:X*(1+15%)=550(元),X=478(元),应纳税额=X*15%=478*15%=72(元)
所以,在550元的价款中包含72元的消费税。
鞭炮
六、成品油
1、汽油
无铅汽油   1.00元/升
含铅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元/升
3.航空煤油 1.2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00元/升
6. 润滑油 1.00元/升
7.燃料油 1.2元/升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七、汽车轮胎 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3% 5%
八、摩托车 6%
1.汽缸容量=250ml 3%
2. 汽缸容量>250ml 10%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8%
汽缸容量≤1.0升 1%
1.0升<汽缸容量≤1.5升 3%
1.5升<汽缸容量≤2.0升 5%
2.0升<汽缸容量≤2.5升 9%
2.5升<汽缸容量≤3升 12%
3升<汽缸容量≤4升 25%
汽缸容量>4升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5%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20%
十二、游艇 10%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5%
 十四、实木地板 5% 5%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3消费税税率
陈先生于某手表专卖店购入总价款人民币 的 一支。
21999
高档手表是指价值每只在10000人民币以上的手表,显然21999元属于高档手表,应缴纳消费税。
高档手表的税率为20%,且消费税是价内税,即21999元中包含20%的消费税。
不含税价格:21999/(1+13%)=19468(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9468*20%=3893(元)
所以,在2199元的价款中包含3893元的消费税
手表
生产环节
零售环节
进口环节
3.2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2.4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1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的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适用范围: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啤酒、黄酒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1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2、从量定额
实行复合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适用范围: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3、复合征收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1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1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当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2 销售额和销售量的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2 销售额和销售量的确定
销售量的确定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2 销售额和销售量的确定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下列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涂料和电池?)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2 销售额和销售量的确定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9)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11)以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2 销售额和销售量的确定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构成最终产品实体;
工业购自工业;
同类抵扣同类
--零售环节不得抵扣
只限于从价征收和复合征收
实耗扣税法(不是购进扣税法)
公式的适用条件: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用外购烟丝2万元 ,全部用于生产某牌号甲级卷烟1大箱(5万支,150元),当月全部出售,计5万元(不含税价)。
消费税=50000×56%+150-20000×30%=22150元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它方面。
不纳税
1、直接对外销售
2、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
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4 自产自用产品消费税的计算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烟丝连续加工卷烟 不计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生产普通护肤护发品 不计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建工程等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税额)/(1-消费税税率)
按下面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4 自产自用产品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注:一般情况下计算结果等同于消费税组价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统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目前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注:一般情况下计算结果等同于消费税组价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不缴消费货税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统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目前10%)
【例题】某摩托车厂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其应纳消费税是多少?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多少?
组成计税价格=5000×(1+6%)÷(1-10%)=5888.89(元)
应纳消费税=5888.89×10%=588.89(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888.89×13%=765.56(元)
定义: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意图加工、生产产品,然后收取加工费的行为。
纳税环节:委托方提货时
纳税方式:受托方代收代缴,但是受托方为个体户者除外。
税额计算:最近期同类售价高低不同,按平均售价计算;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含辅助材料)]/(1-消费税率)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环节:委托方提货时
委托方提货后:直接出售的不纳税;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按扣除的公式计算。
消费税=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当期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行为: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b.委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进行加工;c.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然后进行加工。
不属于委托加工行为的税务处理——视同纳税人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
3.3 消费税的计算
3.3.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计税价格是受托方计算消费税的价格。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例题】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1+13%)]÷(1-10%) =11650(元)
包装物的押金是否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计税价格是受托方计算消费税的价格。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3.4 消费税的申报及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
3.4 消费税的申报及缴纳
2、纳税义务发生的期限
销售
向纳税人核算地申报
委托加工
受托方向所在地申报
进口
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的在地申报纳税
3.4 消费税的申报及缴纳
3、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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