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81张PPT)-《中国税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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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81张PPT)-《中国税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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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1张PPT)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
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①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
③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④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分别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负有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可分离,使得无法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概述
我国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主体,非法人企业不作为独立纳税人,而由法人汇总纳税。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居民企业
依法在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
企业
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1纳税人
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3、
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财产所得
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③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企业所得税税率:1+3的复合型税率结构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0% (实际1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2税率
1、基本税率: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略低于发达国家
促进投资
在周边国家中
税率适中
支持宏观调控
鼓励中微企业、高新企业发展
鼓励外资投资
符合历史趋势
保证了财政收入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2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20%
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我国目前有6000万家小微企业,全球数量第一。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7.3% 。
我国小微企业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35.2%,利润占比为27.7%,就业占比为44.1% 。
- 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2税率
判定标准:
所属行业
盈利水平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2税率
3、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预提所得税率: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并非一个独立税种。
一些国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如对股息红利课征预提所得税瑞士和智利为35%,美国和澳大利亚为30%,丹麦为28%,加拿大、法国、比利时为25%。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2税率
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对不动产进行日常的管理,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全额适用10%的税率,并由中国的承租方在每次支付时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个人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的,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所得,适用25%的税率,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2税率
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4.2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4.2.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
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纳税所得额 =
纳税人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税法角度
会计角度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1 计税依据
(一)基本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的确定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2 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
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接受捐赠、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2 收入总额的确定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2 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方式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①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② 预收款 发出商品
③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
④ 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方式 特殊收入的确认
①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③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企业分得产品时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6、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它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如独特的设计、造型、配方、计算公式、制造工艺等。
8、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等)、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税法确认的收入 对应的会计处理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确认为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汇兑收益 应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确认的收入 对应的会计处理
利息收入 确认为投资收益
存货溢余 根据具体情况可冲减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溢余 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当冲回坏账准备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视同销售收入对比(会计/利益流入,增值税/流转,所得税/权属)项目会计收入确认增值税所得税统一核算,异地移送×√×非应税项目(指增值税)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职工奖励或福利自产、委托加工√√√外购××√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分类 项目 解释
不 征 税 收 入 财政拨款 (1)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企业以自己名义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4.3.2收入总额的确定(一)准予扣除的项目
(二)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三)加计扣除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实际发生,即真实性。
第二、与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有关,即相关性。
第三、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即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
准予扣除项目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四、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扣除范围和标准
资产损失
专项资金
劳动保护支出
转让财产费用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
商业罚款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手续费及佣金
借款利息
汇兑损益
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业务招待费
保险费用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固定资产租赁费
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金
企业发生(不是计提,是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认定的五项原则: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支出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不是计提,不允许只提不花)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税法上规定)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工会组织出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小于限额:实际数扣除
限额扣除
计提基数
大于限额:按限额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
共同点
三项经费扣除额的对比
比例
超限额部分
不同点
职工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不得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
三项经费扣除额的对比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
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支出
注意
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利息性支出 生产经营中发生 利息费用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建造固、无、存货(12月以上) 借款费用 资本化的借款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建造期间)
费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例:企业2011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1 000万元,年利率为12%,其中800万元用于A车间基建工程,该车间于2011年9月交付使用;200万元用于采购材料物资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在2011年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贷款利息支出12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借方。计算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利息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在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之间合理分配,虚增期间费用。
(1)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800×12%×9÷12=72(万元)
(2)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200×12%+800×12%×3/12=48(万元)
(3)财务费用中列支了1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业务招待费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扣除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发生额×60%与销售收入× 5‰取两者的相对较小数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甲企业2013年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招待费为10万元,2013年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招待费金额为( )。
A.3万 B.5万 C.6万 D.10万
例:某企业2013年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28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8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对外赠送不含税市场价值200万元的货物,固定资产转让收入5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2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当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销售(营业)收入=2800+800+200(对外赠送货物价款)+200(包装物出租收入)=4000(万元)。
例:某企业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5 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请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答案』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24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 000×5‰=25(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4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和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4万元之间的差额16万元做纳税调增处理。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品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广告费的条件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口径是一致的。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
计提基数
共同点
发生数*60%与限额比较



不同点
发生数与限额比较
0.5%
15%
不得结转扣除
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小结
费用项目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管理费用 (1)三项经费是否超支
(2)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小结:费用扣除标准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当期扣除 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
计入管理费用 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小税)
分摊扣除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小结:准予扣除的税金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性支出。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公益性捐赠包括的范围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程序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例:某企业2021年9月通过教育部门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10月直接向某老年服务机构捐款5万元。该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为156万元。
解答:间接捐赠20万元:扣除限额为156*12%=18.72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18.72万元,其余的1.28万元和直接捐赠5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税前扣除的损失
=存货成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保险赔偿-责任赔偿
企业财产损失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例:企业外购生产用材料因火灾发生净损失70万元(经审核这批材料账面成本200万元,保险部门理赔130万元;经批准报损)。
 『答案』该企业对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依法予以转出。非正常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扣除的损失应当包括货物的成本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仅以账面成本扣除有赔偿部分列支为损失,少扣除了应转出进项税额的损失,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17%=34(万元)
  该企业可以扣除的损失=200+34-130=104(万元),企业扣除70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70=34(万元)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超过扣除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罚息、诉讼费等,准予税前扣除。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扣除标准:
除金融、保险、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外,其他企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坏账准备  
损失实际发生准予扣除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例:某企业于2009年购置并实际使用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为1 000万元。2009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抵免?  
  『答案』2009年应纳税额=600×25%=150万元;
  设备投资额的10%为100万元,因此可以抵免2009年所得税100万元,实际缴纳50万元所得税。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允许抵补的亏损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定、调整后的金额,非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
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
连续发生年度亏损,补亏顺序只能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
注意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例:某企业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所示:
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应纳税所得额 -80 20 10 -30 20 10 20 10 50
则该企业的应纳税年度为: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3 扣除项目的确定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可抵免的所得额
“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境外所得税抵免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4 境外所得税抵免
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
如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超过5年(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份的有关纳税凭证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4 境外所得税抵免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额×税用税率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税收抵免限额
4.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4.3.4 境外所得税抵免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5%:一般企业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高新技术企业
10%: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法定20%,减按10%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案例
全年应纳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②多退少补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
4.4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
应当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数预缴
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预缴
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
按月(季)预缴
按年计算、
分月或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预缴税款
在年终后五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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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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