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课件(共15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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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课件(共15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5张PPT)
海关法律制度介绍
项 目 七
目录页
Part 1
海关统计制度
Part 2
海关稽查制度
Part 3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Part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Part 5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目录页
Part 1
海关统计制度
Part 2
海关稽查制度
Part 3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Part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Part 5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海关事务担保”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者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1.担保提前放行的情形
1)
2)
3)
4)
5)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2.特定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
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
工的;
租赁货物进口的;
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1)
2)
3)
4)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
机构抵押的;
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5)
6)
7)
8)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3.可免除担保的情形
5)
4)
3)
2)
1)
通过海关验证稽查;
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4.其他担保情形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2)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3)
4)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5)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
权利提供担保。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1)
2)
3)
4)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三)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1.海关事务担保的申请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三)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2.海关事务担保的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三)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3.海关事务担保的变更
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务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三)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4.海关事务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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