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课件(共14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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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课件(共14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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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张PPT)
海关法律制度介绍
项 目 七
目录页
Part 1
海关统计制度
Part 2
海关稽查制度
Part 3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Part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Part 5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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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海关统计制度
Part 2
海关稽查制度
Part 3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Part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Part 5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备案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2.备案时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3.备案变更或注销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2)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1)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2.被扣留的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项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2)
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1)
任务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2)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3)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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