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缴纳进出口税费 课件(共45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6.5缴纳进出口税费 课件(共45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45张PPT)
计算与缴纳进出口税费
项 目 六
目录页
Part 1
了解进出口税费
Part 2
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Part 3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与适用税率
Part 4
计算进出口税费
Part 5
缴纳进出口税费
过渡页
Part 1
了解进出口税费
Part 2
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Part 3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与适用税率
Part 4
计算进出口税费
Part 5
缴纳进出口税费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进出口税费减免
法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
除此之外,国家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定专项的进口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在管理效果上具有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某些进口免税政策的作用。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法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是指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法定减免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1)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2)
3)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5)
6)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7)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定减免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2.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内,对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和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3.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
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4.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对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经确认按有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5.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
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其赠款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6.重大技术装备
对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规定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7.特定区域物资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可以享受免税;
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可以享受免税;
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可以享受免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8.科教用品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9.科技开发用品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从事科技开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0.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
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减免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1.救灾捐赠物资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2.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3.残疾人专用品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4.集成电路项目进口物资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即IC)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5.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进口物资
凡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区域内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6.进口远洋渔船及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进口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7.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
对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品种及产地符合要求的自捕水产品执行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三)临时减免税
一、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物资,3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临时减免税”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缴纳地点与方式
二、进出口税费的缴纳
“属地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出境地向海关缴纳税款,经海关批准也可以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向其主管海关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柜台支付税费”
“网上支付税费”
持缴款书到指定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税费交付手续。
向签有协议的银行办理电子交付税费手续。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目前实行网上支付的税费有:
反倾销税及其他特别关税
进出口
关税
进口消
费税
进口增
值税
缓税利息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缴纳凭证
二、进出口税费的缴纳
1.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缴纳凭证
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时,应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缴纳凭证
二、进出口税费的缴纳
2.滞纳金的缴纳凭证
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海关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滞纳金时,应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滞纳金。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退税的范围
三、进出口税款的退还
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1)
2)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
3)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4)
5)
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6)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三、进出口税款的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
2)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3)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4)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三)退税凭证
三、进出口税款的退还
海关退还已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填发“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同时通知原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将“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送交指定银行划拨款。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
四、进出口税款的追征、补征与延期纳税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1)
2)
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3)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四、进出口税款的追征、补征与延期纳税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
2)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
四、进出口税款的追征、补征与延期纳税
海关追征或补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含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纳税义务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或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四)延期纳税
四、进出口税款的追征、补征与延期纳税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由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保全措施
五、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及缴纳税费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否则,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暂停支付存款和暂扣货物或财产两种。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保全措施
五、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及缴纳税费责任
1.暂停支付存款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保全措施
五、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及缴纳税费责任
2.暂扣货物或财产
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书面通知(随附扣留清单)纳税义务人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强制措施
五、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及缴纳税费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依次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
2)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
任务五 缴纳进出口税费
(三)缴纳税费责任
五、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及缴纳税费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应承担与纳税义务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