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课件(共46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7.5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课件(共46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46张PPT)
海关法律制度介绍
项 目 七
目录页
Part 1
海关统计制度
Part 2
海关稽查制度
Part 3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Part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Part 5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目录页
Part 1
海关统计制度
Part 2
海关稽查制度
Part 3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Part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Part 5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明确规定,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5)
4)
3)
2)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
核销、放弃核准;
6)
7)
8)
9)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
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核准;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1)
2)
3)
4)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
转让或移作他用审批;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
品审批;
5)
6)
7)
8)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
1)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海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并当场制发决定书,加盖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同时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2.海关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1)
对在进出境活动中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
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1)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
2)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4)
5)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6)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1)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很多,仅列举以下几种: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明的;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2)
3)
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4)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1)警告;
2)罚款;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三、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
3)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5)
6)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7)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8)
9)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0)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1)
12)
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3)
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4)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5)
16)
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7)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上述第7点因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实行复议前置的原则。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三、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三、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2.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且属于本海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三、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要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案件审理中,复议机构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审理后,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三、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海关行政申诉”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1)
2)
海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包括: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3)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中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明确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海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
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听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
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4.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
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不符合受理情形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发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五、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五、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海关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
件的适用;
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
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1)
2)
3)
4)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五、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五、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先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五、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任务五 海关行政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五、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4.海关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