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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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目 录
已纳消费税税额的扣除
8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确定
9
消费税概述
1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2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3
消费税计税依据
4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0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6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7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 消费税的税目
√ 消费税的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目
(一)
烟
酒
高档化妆品
(二)
(三)
(四)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五)
(六)
摩托车
(七)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修订后的消费税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共有15个消费税税目。
一、消费税的税目
(十一)
游艇
实木地板
(十三)
(八)
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九)
(十)
电池
(十四)
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二)
(十五)
涂料
二、消费税的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我国的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二、消费税的税率
税 目 税 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52元/升
1.20元/升
1.20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为250毫升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1%
3%
5%
9%
12%
25%
40%
5%
10%
二、消费税的税率
税 目 税 率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第四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
√ 复合计征
√从量计征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此种方法也称为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在此种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最关键的是销售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款”,指合同约定的价格金额,根据成本和利润而核定的应税消费品价格。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即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售价。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4)
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如车辆强制险保费等)和代税务机关收取的其他税费(如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等)。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从价计征
(二)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1
2
3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但已逾期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一、从价计征
(二)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1
2
3
(3)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征消费税的押金数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缴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但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从价计征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是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使用的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也称为从量定额计征法。在从量定额计算法中,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由于单位税额是法定的,因此,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
二、从量计征
(一)计税数量的确定
1
2
3
4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二、从量计征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
啤酒 1吨=988升 汽油 1吨=1 3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柴油 1吨=1 176升
石脑油 1吨=1 385升 溶剂油 1吨=1 282升
润滑油 1吨=1 126升 燃料油 1吨=1 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 246升
吨、升换算表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的计量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的计量单位。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地在吨和升之间换算,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作以规范,如表所示。
二、从量计征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
复合计征是对一些特殊的应税消费品在按从价定率的方法计征一部分税额的基础上,再按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一部分消费税的方法。
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2017年8月29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告规定如下: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① 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② 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③ 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2015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白酒消费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6月1起实施,公告规定: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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