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课件(共144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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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课件(共144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44张PPT)
熟悉报关程序
项 目 三
目录页
Part 1
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
Part 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Part 3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Part 4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
Part 5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Part 1
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
Part 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Part 3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Part 4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
Part 5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过渡页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述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述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凡属于进口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但是对外资企业和中国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也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海关放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该货物进入关境后应有条件地在境内使用。进口货物享有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能在规定的地区、企业内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种类 海关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 8年
机动车辆 6年
其他货物 3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的期限
注: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1.减免税申请
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同时取消减免税备案。减免税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QP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须以纸质形式提交,但海关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纸质单证资料的,申请人应予提供。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与政策项目信息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该政策或项目最后一批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2.进口报关
申 请
查 验
提取或装运货物
缴纳税费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3.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同时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1)
变更使用地点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2)
结 转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3)
转 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4)
移作他用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5)
退运、出口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置。
1)
自动解除监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
申请解除监管
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海关应当自接到特定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以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结关手续后,应当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暂准进出境货物的含义
是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的合称。暂准进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第一类
第二类
是可以有条件地全部免纳进出口各税的货物(非商业目的),即向海关提供担保,进口后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在规定期限内原装复运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在暂准进口或出口时全额暂时免税。
是可以有条件地部分免征进口税的货物(商业目的)。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以上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货样;
第一类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集装箱除外);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第二类暂准进出口货物
即以上13类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这类是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按月缴纳进、出口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3.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特征
暂准进出境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可以暂免缴纳进出口税费,但收发货人须向海关提供担保。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担保金)担保,其中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
(1)有条件地暂时免予缴纳税费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准进出境货物不是实际进出口货物,只要按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进出境手续,可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所实施的进出境管制制度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凭许可证件进出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暂准进出境货物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货物不同的情况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概述
ATA由法语Admission Temporaire与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第一个字母复合组成,其意均为“临时准许进入”之意,通常称为“暂准进口”。
1)
ATA单证册的含义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ATA单证册是“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我国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2)
ATA单证册的格式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以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3)
ATA单证册的适用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4)
ATA单证册的管理
① 出证担保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准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② 管理机构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未能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费和罚款。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境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进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1)
进境申报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2)
出境申报
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3)
核销结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展览品是指:展览会展示的货物;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进境展览品中在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出境展览品中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
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申请海关派员监管的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3)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1)
复运进出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2)
转为正式进出口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3)
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4)
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进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3.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其代理人无须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1)
本节所说的集装箱箱体是指作为运输设备而非货物的暂时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都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准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2)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4.暂时进出境货物
(1)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
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上述12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要求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进境,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境申报手续。
1)
进出境申报
其他暂准出境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和商业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商品外,不需交验许可证件。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由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有关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2)
结 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都是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这类货物,仅通过我国境内运输或短暂停留,不在境内销售、加工、使用及贸易型贮存。
过境、转运和运货物
货物 运输方式 是否在境内 换装运输工具 启运地 目的地
过境货物 通过陆路运输 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 境外 境外
转运货物 不通过陆路运输 换装运输工具
通运货物 不通过陆路运输 不换装运输工具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过境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1.过境货物概述
(1)过境货物的含义
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① 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 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 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④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过境货物的管理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过境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1)进境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运单、转载清单、载货清单,以及发票、装箱清单等,办理过境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及时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出境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确认无误后,加盖放行章,监管货物出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过境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3.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最长可延期3个月。过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转运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1.转运货物的概述
(1)转运货物的含义
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转运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转运货物的管理
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海关对转运货物有以下监管规定: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
2)
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3)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转运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三)通运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1.通运货物概述
(1)通运货物的含义
是指从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通运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通运货物的管理
海关对通运货物实施监管的目的
在于防止通运货物与其他货物混卸或误卸,保证通运货物继续运往境外。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三)通运货物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1)
2)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货样、广告品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货样
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
广告品
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租赁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租赁货物的概述
国际租赁
金融租赁(融资性质)
经营租赁(服务性质)
租赁进口货物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一般是暂时性质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租赁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2.报关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大于货价,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缴纳税款或者选择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不可能选择一次性按租金的总额缴纳税款。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1)
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2)
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如不退运出境,以残值转让,则应当按照转让的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小于货价,货物在租赁期满应当返还出境,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不会选择按货物的实际价格缴纳税款。因此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只有下面这一种: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报关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提供报关单证,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概述
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围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特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进境后虽然都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但有明显的区别: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保税加工货物
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
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特定减免税设备都是免税进境的生产设备,但在海关管理上有明显的区别: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特定减免税设备
按保税货物管理;
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备案
2.报关程序
凭企业和外商签订的合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和主管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申报。
主管海关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不作价设备手册(D手册)。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里订明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1)
2)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进口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进境时免进口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3)核销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是根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来规定的,监管期限一般是5年。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有两种情况:
监管期内: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主要有结转、转让、留用、修理或替换、退运5种情况。
监管期满: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5年监管期满,如不退运出境,可以留用,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
1)
2)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企业申请解除监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书面申请及对应的设备清单;
企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进口报关单;
如果对应不作价设备已经做退运或者内销征税处理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四)出料加工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出料加工货物概述
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
出料加工的目的
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因此只有在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四)出料加工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海关根据出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备案,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手册”。
(1)备案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进出口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为实现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1)
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
进境申报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3)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无代价抵偿货物概述
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但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1)
2)
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进行监管。
3)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3.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管理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并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进出境修理货物概述
指运进(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出)境修理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如下:
进境维修货物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对于一些进境维修的货物,也可以申请按照保税货物办理进境手续。
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在保修期外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
2)
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3)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货物进(出)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进)口合同及申报进(出)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货物进(出)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出)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出)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七)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概述
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1)含义
“溢卸货物”
“误卸货物”
指将指运境内外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管理
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七)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报关程序
(1)退运境外
属于溢卸或误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溢短相补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
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
上述两种情况都应由短卸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3)物归“原主”
指运境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运往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按照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转运至境外。
指运境内其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4)就地进口
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后,放行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5)境内转售
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不办理溢卸货物、误卸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八)退运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退运货物”
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八)退运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一般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一般退运货物
指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出口或进口,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
两种情况
① 原出口货物已收汇
② 原出口货物未收汇
1)
报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① 原出口货物已收汇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 原出口货物未收汇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出口关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
税收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
报关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2)
税收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八)退运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直接退运境的,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九)退关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退关货物的含义
“退关货物”
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九)退关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1)
2)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3)
4)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十)放弃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放弃货物的概述
“放弃货物”
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十)放弃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放弃货物的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其分配顺序为:
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
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1)
2)
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3)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十一)超期未报关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超期未报关货物的概述
“超期未报关货物”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1)
2)
4)
3)
5)
超期未报关货物的范围如下: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十一)超期未报关货物
四、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2.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下:
检验检疫费用(如属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货物);
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
1)
2)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按照以下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3)
4)
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① 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② 进口关税;
③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④ 滞报金;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1.进出境快件概述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2.进出境快件监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只能由运营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3.报关程序
快件运营人应当依据快件类型分别向海关提交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报关单通过快件通关系统等系统填报。
(1)报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A类快件
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
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
是指价值在5 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封装。
(2)查验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二)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1.集中申报概述
(1)集中申报的含义
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集中申报”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范围
① 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② 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③ 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1)经海关备案,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包括: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①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
② 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
③ 失信企业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
2)不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
3)停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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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1)
备案地点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2)
备案单证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3)
备案担保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4)
报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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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2.申报程序
(1)电子申报
进口集中申报的期限为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出口集中申报的期限为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1)
申报时间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根据货运单据填制“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按清单格式录入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2)
申报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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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纸质单证申报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1)
提交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
报关单集中申报
① 集中申报的期限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② 报关单填制要求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各清单中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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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监管货物转关
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1.转关概述
(1)转关含义
是指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转关条件
① 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② 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③ 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申请转关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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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关方式
1)
直转转关
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转关。
“进口直转转关”
“出口直转转关”
是指出口货物在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申报后,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再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
提前报关转关
提前报关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未运抵起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转关。
“进口中转转关”
“出口中转转关”
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手续,并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3)
中转转关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4)转关运输的期限
1)
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
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三)海关监管货物转关
申报程序
五、特殊申报程序
2.申报程序
(1)进出口货物的转关
参见本节“转关方式”的内容。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2)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
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
境内监管货物转关
事项 期限
进口货物申报(包括集中申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申报(包括集中申报)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境快件申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境快件申报 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
任务五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
事项 期限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申报 定期申报
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 应在原合同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直转转关进口货物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办理转关手续;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办理报关手续
提前报关转关进口货物 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办理转关手续
提前报关转关出口货物 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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