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课件(共4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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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课件(共4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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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5张PPT)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目 录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
6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7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8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9
增值税概述
1
增值税征收范围
2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4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5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 销项税额的计算
√ 进项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 算 方 法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中产生的,是纳税人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
从上面公式可以看出,销项税额的多少是由销售额和税率两个因素决定的。税率是法定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税率即可。而销售额的确定是计算销项税额的最关键因素。销售额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方法和内容是不同的。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关键是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向购买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其他各种款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以物易物在会计准则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交易双方不以货币资金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的交易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将各自发出的货物看成是销售业务,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看成是购入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的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新的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回收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1)
折扣销售(即会计上所称的商业折扣,也叫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2)
销售折扣(即会计上所称的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货款而协议承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优惠。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售出后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的销售价格作为销售额,还本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5.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用于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具有一定容积的物品,如桶、箱、罐、袋等。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1)
(2)
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征收率适用以下规定:
①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9年1月1日(不含)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9年1月1日(含)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上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7.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3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如果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但由于无确定的销售额,则消费税税额也就无法计算,所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1)商品的零售价。
(3)价税合并收取的价款金额。
(5)需要征税的包装物押金。
(4)在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即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上的货物金额)。
在实务中,下列情况的销售额一般为含税销售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营改增”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
(2)
(3)
(4)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营改增”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5)
(6)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①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③ 试点纳税人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④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营改增”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7)
(8)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营改增”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9)
(10)
(1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除上面第②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⑤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⑦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5)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②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0)按照“营改增”通知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递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递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纳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
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上期存在留抵的进项税额,则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税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等,以保证准时、准确记录和核算当期销项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4.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处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按规定不用认证的纳税人除外)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然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
(3)
(4)
(2)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应将该项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折让、中止或者销售退回的情况。由于销货折让、中止或者销售退回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为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折让、中止或者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货折让、中止或者销售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伟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19年4月份发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假设购销业务均有合法的发票,购货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1)4月2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税额6.5万元。
(2)4月8日销售A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8.25万元。
(3)4月12日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4月19日销售2013年8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销售额0.52万元。
(5)4月22日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不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4月25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税),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7)4月26日销售B产品给某大型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6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计算该企业4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解析
(1)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6.5万元
(2)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
28.25÷(1+13%)×13%=3.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30×(1+10%)×13%=4.29(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0.52÷(1+3%)×2%×3=0.03(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8+6×9%=8.34(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0×10%+5×9%)×(1-20%)=2.76(万元)
(7)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额:
100×13%+5.65÷(1+13%)×13%=13.65(万元)
该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25+4.29+13.65)-(6.5+8.34+2.76)+0.03=3.62(万元)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及纳税人
1.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都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及纳税人
2.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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