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税收制度 课件(共75张PPT)-《财政与金融》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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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收制度
目录
9.1 税收制度概述
9.2 商品课税
9.3 所得课税
9.4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9.1 税收制度概述
9.1.1 税收制度涵义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9.1.3 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9.1.1 税收制度涵义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规定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既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又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税法(条例)、实施细则、税收的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办法、专项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包括已完成立法手续的各种税法和虽未完成立法手续,但起税法作用的各种税收条例。
1.税收制度概念及其构成
9.1.1 税收制度涵义
税收基本法规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税收的各种法律、条例,是各种税收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层次:各种税收法律、条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是对各种税收法律、条例所作的扩展性或限定性、解释性规范;
第三层次:各种税收的具体规定,是对税收法律、条例或实施细则所作的补充性规定。
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
单一税制,指以一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表现为单一的土地税、单一的财产税、单一的消费税、单一的所得税等较为单纯的税种构成形式。
复合税制,指由多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是由主次搭配、层次分明的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体系。
9.1.1 税收制度涵义
从世界各国税制发展来看,税制结构一般呈现以下特征:
其一,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经济管理体制相似、税收管理水平相当的国家,其税制结构具有相同性。
其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管理体制不相似、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相当的国家,其税制结构存在差异性。
其三,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和企业利润率就越高,因此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大。
其四,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越高的国家,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就越大,因此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大。
其五,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中等收入国家以及低收入国家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
9.1.1 税收制度涵义
(1)税收制度从立法上解决税种体系设置和征管制度配套的问题。
(2)税收制度从法律依据上解决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以及向谁征税的问题。
(3)税收制度从操作规范上解决征税机关如何行使职权的工作规程问题。
(4)税收制度从税收职能上解决如何筹集财政资金、体现国家政策和对税收分配关系的保护问题。
2.税收制度的意义
9.1 税收制度概述
9.1.1 税收制度涵义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9.1.3 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国税制通常是由多个税收组成的,而每一个税种的设置都离不开三方面的内容,即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以及由谁缴纳。因此,税制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纳税人——由谁缴纳
课税对象——对什么征税
税率——征多少税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也称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款的缴纳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每个国家一般由征税主体向纳税人依法征缴相应的税收。
征税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的征税机关。在我国,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指课税客体,即对什么进行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标的物。每一种税都必须选择确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从总体上确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明确了征税与不征税的法律界限。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
计税依据是指根据征税对象计算应纳税款的数量依据,体现所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性。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从根本上说,税源来自当年创造的剩余产品。税源与征税对象有重合的时候,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二者不一致。
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概念包括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等,它们与征税对象共同组成一个系统,补充或延伸了征税对象的功能并使其具体化。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3.税率
税率,是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或税基之间的法定比率。它是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在征税对象确定以后,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体现着国家的税收政策。
税率的基本形式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比例税率是对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率,不论其数额的大小,都按同一比率征税。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3.税率
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应的那一级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全部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一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先分别用各级税基增量乘以对应的税率求出各级税额,然后加总。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就越低。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3.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量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
为了分析税收负担和税收作用效果以及简化征收管理,税率还可划分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所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占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它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水平。
边际税率是指在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水平上,由征税对象的增加导致的所纳税额的增量与征税对象的增量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总量之比。
9.1 税收制度概述
9.1.1 税收制度涵义
9.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9.1.3 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9.1.3 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1.改革开放前工商税制的演进
(1)1950年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2)1953年修订税制。
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征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出一部分改征商品流通税;二是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三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他交易税。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全国税制。
具体内容包括:①实行工商统一税,取代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②建立工商所得税,即把原有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制。
(4)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
9.1.3 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2.改革开放后工商税制改革
现代财政制度就是健全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科学的可持续的财政制度。
(1)1979-1993年期间的工商税制改革
(2)1994年期间的工商税制改革
(3)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阶段
从1979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主要包括:①商品税②所得税③财产和资源课税④涉外税收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内容:①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新的流转税制。②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③统一个人所得税。④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
目录
9.1 税收制度概述
9.2 商品课税
9.3 所得课税
9.4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9.2 商品课税
9.2.1 商品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2.2 增值税
9.2.3 消费税
9.2.4 营业税
9.2.1 商品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以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特征
(1)课征普遍
商品课税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在现代社会中,商品是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对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对商品的课税自然是最具普遍性的税类。
(2)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税收负担易于转嫁。
由于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税额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而与成本和费用水平无关。根据商品课税的这一特征,又被称为流转课税。
*
(3)实行比例税率,税收负担具有累退性。
商品课税一般不考虑纳税人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的差别,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多采用比例税率征收。
(4)计征简便,保障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
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与商品成本和盈利水平无关,又是实行比例税率,所以计税征税都十分简便。此外,商品课税不受或较少受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影响,税收收入相对比较稳定,但也使税收收入缺乏弹性。
商品课税的优点
①负担普遍;
②收入充裕,可以稳定、便利地取得财政收入,是收入功能较强的一个税类。
③征收方便;
④抑制特定消费品的消费。
*
①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
②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③商品税缺乏弹性。商品课税与商品价格相联系,在国内会干扰市场运行并形成分配不公,在国际间会阻碍资金、劳动力和商品的自由竞争和流动。
商品课税的缺点
总之,商品课税是特征鲜明、功能突出,缺陷也明显的一个税类。在税收实践中,必须扬长避短,这也正是我国商品课税制度建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9.2 商品课税
9.2.1 商品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2.2 增值税
9.2.3 消费税
9.2.4 营业税
9.2.2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上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额从理论上讲相当于企业生产商品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也就是商品价值中扣除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之后的余额,即V+M部分。
具体到一个生产单位,增值额是指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扣除外购商品价值后的余额。就一个产品来讲,增值额是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产品最终销售收入。
1.增值税概述
9.2.2 增值税
(1)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在就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采取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并以各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可以使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
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但税收额的大小又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
企业的兼并和分解都不影响增值税税额,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
对于出口需要退税的商品可以实行“零税率”,将商品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一次全部退还给企业,比退税不彻底的一般流转税更能鼓励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9.2 .2 增值税
一般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和劳务价款中的增值额,但各国的增值税制度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有所不同,据此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
(2)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从财政收入着眼,生产型增值税的效应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激励投资着眼,则次序相反。西方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者较少,普遍采用后两种类型。
例:2003年购进固定资产1000万元进项税款170万元,固定资产使用期为5年。
若采用收入型增值税,销项税款每年为250万元,购买原材料进项税款每年为3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税,为250-170/5-30=186万元。总共纳税为186×5=960万元。
若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则2003年企业纳税=250-170-30=50万元,以后四年,每年各纳税为250-30=220元。总共纳税为50+220×4=960万元,但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更有利,更有利于投资,按上例,企业得到的额外好处是享受了财政提供的1年期、2年期、3年期和4年期的无息贷款各34万元。
若采用个生产型增值税,则企业每年纳税为250-30=220万元,5年共计纳税220×5=1100万元。
收入型增值税的税收流:186;186;186;186;186;现值大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流: 50;220;220;220;220;现值小
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流:220;220;220;220;220;现值最大
9.2.2 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征方法比较复杂,从理论上讲,有三种计征方法:
(3)增值税的计征方法
1.“加法”
纳税单位纳税期内新创造的价值逐项相加作为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求出增值税额
2.“减法”
或扣额法
从企业单位纳税期内的销售收入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
3.“扣税法”
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从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的税额中,扣除法定外购商品的已纳税金,以其余额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
9.2.2 增值税
(3)增值税的计征方法
1.“加法”
增值额=增值项目金额之和;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2.“减法”
或扣额法
增值额=销售收入—非增值项目(即外购项目)金额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3.“扣税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销售收入—外购项目金额)×税率
=销售收入×税率—外购项目金额已纳税金
9.2.2 增值税
2.我国现在的增值税制度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增值税税率。
(4)实行价外计算办法。
(5)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制度。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6)对年销售收入小于规定的额度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7)按规范化办法计算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2.2 增值税
类别 调整前 调整后
增值税 销售货物 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 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 按期纳税 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 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表
9.2.2 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改革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2)增值税范围有生产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下一步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十二五”即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3)降低税负。
(4)增值税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
3.中国现行增值税改革
9.2 商品课税
9.2.1 商品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2.2 增值税
9.2.3 消费税
9.2.4 营业税
9.2.3 消费税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种商品课税。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1.征收范围
当时主要是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为数极少。
9.2.3 消费税
2.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税选择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体现了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3.税率和应纳税额
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从价定率的办法是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包括雪茄烟、烟丝、化妆品等。比例税率为3%~45%,幅度差异大。从量定额的办法是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税,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适用从量定额,共分4档。如汽油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升)×0.2;对白酒和卷烟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税率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9.2 商品课税
9.2.1 商品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2.2 增值税
9.2.3 消费税
9.2.4 营业税
9.2.4 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属于商品课税的范畴,其主要特点是计算征收较为简便。
1.税目和纳税人
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信业。
(4)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
(6)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
(8)销售不动产。
(9)娱乐业。
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9.2.4 营业税
营业税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税率,目前为3档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自
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统一执行8%的税率,从
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
8%降低到5%;
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
龄球、台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业一律按20%税率征收。
2.税率和纳税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税率
9.2.4 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0%。这次增值税制度改革,取消了营业税,同时新设两档低税率,既是一次税制的重大改革,也是一次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措施。
“营改增”
目录
9.1 税收制度概述
9.2 商品课税
9.3 所得课税
9.4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9.3 所得课税
9.3.1 所得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9.3.4 土地增值税
9.3.1 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
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各项所得或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1.所得税的涵义
从各国税收实践看,各国税法所确定的应税所得不尽相同,但以下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1)应税所得是交易收入扣除成本和周期亏损后的净所得。
(2)以合法来源所得为主。
(3)能反映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所得。
(4)所得是指已实现的所得。一般情况下不包括自有资产的重估价。
(5)所得是指货币所得或可推算的实物所得。
9.3.1 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
所得税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的杠杆。
由于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当经济过热,社会总需求过大时,企业和个人的所得会大幅度增加,原来按较低税率纳税的人要改按较高税率纳税,税收收入会自然增加,从而可以抑制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冲动,维持经济稳定;反之,当经济萧条,纳税人收入下降时,适用税率自动下降,又可以刺激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复苏。
具有这种功能的所得税被称为“内在稳定器”。所得税内在的稳定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构成国家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
4.所得课税的功能
9.3.1 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
所得课税是一种优缺点十分鲜明的税类,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和优点:
(1)税负相对公平。
(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
(4)课税有弹性。
3.所得课税的特征
所得课税也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是:
(1)所得税的开征及其财源受企业利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
(2)所得税的累进课税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纳税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3)计征管理也比较复杂,核算和稽查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免税额、扣除额、应税所得等,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9.3 所得课税
9.3.1 所得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9.3.4 土地增值税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两种不同的所得税法规。
1991年曾将分别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种企业所得税制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将适用于内资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此形成内、外资企业 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格局。
我国加入WTO以后,按照WTO规则的非歧视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我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个税法》,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8月1日实施。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纳税人
2.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应税所得额
4.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9.3 所得课税
9.3.1 所得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9.3.4 土地增值税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形成现行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的修正主要是对工薪所得税的修正,内容有:
(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2)调整工薪所得税税率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
40%两档税率;
(3)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
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
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轻了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
税负,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体现了“以人为本”,方便
纳税人。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允许免、减项目和扣除项目
(5)开征利息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是个人所得。
按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的个人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9-2);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9-3);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制度。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表9-2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表9-3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允许免、减项目和扣除项目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开征利息税
6.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储蓄存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出修改,决定开征利息税。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按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3 所得课税
9.3.1 所得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9.3.2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9.3.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9.3.4 土地增值税
9.3.4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即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1.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
不分经济性质,不分内外资企业及中外籍人员,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房地产,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9.3.4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注: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9.3.4 土地增值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2.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目录
9.1 税收制度概述
9.2 商品课税
9.3 所得课税
9.4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9.4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9.4.1 一般特征
9.4.2 资源税与财产税
9.4.1 一般特征
资源税课征方式
对自然资源的课税称为资源税。资源税有两种课征方式:
一是以自然资源本身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必须是私人拥有的。
二是以自然资源的收益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往往为国家所有。
前一种资源税实质上就是财产税,即对纳税人拥有的自然财富的课征,它与对纳税人拥有的其他形式财产的课税并没有根本的差别。很多国家的自然资源为私人拥有,因而这些国家只有财产税而没有资源税。
9.4.1 一般特征
财产税也有两种课征方式:
其一是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其二是以财产收益为计税依据。
而第二种财产税又与资源课税有密切联系,如果是对自然财富收益的课税,往往可以纳入资源课税。很明显,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具有较强的同一性。
资源税课征方式
9.4.1 一般特征
无论是财产课税还是资源课税都只能选择征税,不可能遍及所有财产和资源,因而征税范围较窄。同时,由于财产和资源的生成和增长需要较长时间,速度较慢,弹性较差,因而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都不可能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税种,一般是作为地方税种。
资源税和财产税的特征
课税比较公平
具有促进社会节约的效能
课税不普遍,且弹性较差
9.4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9.4.1 一般特征
9.4.2 资源税与财产税
9.4.2 资源税与财产税
1.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收益,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它的作用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资源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
三个原则
一是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其一个税目,简化原盐税征税规定;
二是贯彻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规定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资源税;
三是资源税的负担确定与流转税负担结构的调整作了统筹考虑,一部分原材料产品降低的增值税负担转移到了资源税。
9.4.2 资源税与财产税
2.现行财产税
我国当前的财产税具有以下特征:
(1)财产税收入比重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不尽规范、计税依据、税额标准不够科学。
(3) 征税范围较小,税基偏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
(4)内外税制不统一。目前,对内资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和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
(5)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经济发展脱节。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另一类是对财产的转移课税,主要是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
9.4.2 资源税与财产税
我国财产税改革方向
整合税种、统一名称、统一内外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建立既符合WTO原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大财产税制。
我国财产税改革主要内容
(1)统一名称,整合税种
(2)拓宽税基,扩大财产税的调节范围
(3)可以考虑适度分权
(4)提高财产税的比重,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功能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案例分析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请根据上述内容,讨论我国电信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案例分析
思考题
1.简述税收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
2.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
3.简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4.试述商品课税的一般特征和功能。
5.增值税类型有哪些?各类型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6.简述增值税的特点和作用。
7.试分析我国增值税为什么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8.分析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和前景。
9.分析商品税是否具备成为未来主体税种的条件?
10.试述所得税的一般特征和功能。
11.试评价201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12.试述我国财产税进一步改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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