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17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课件(共26张PPT)-《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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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17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课件(共26张PPT)-《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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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第17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违约和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一)商务目的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买方对收到的货物有检验的权利。
(二)社会目的
各国都对出入境货物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一)法律规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 在装运港(地)检验
-- 目的港(地)检验
--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三、 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的,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进行检验。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是代表政府进行技术执法的官方机构,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进出口商品口岸,设立了分支机构,称为“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CEEIQB),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
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
(一)法定检验
我国商检机构依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称为法定检验。
(二)公证鉴定
应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公证人的身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证明,作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的有效凭证。
(三)实施监督管理
三、 检验机构
(一)检验范围
1.《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
4. 有关国际公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
5. 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6 . 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等原产地证书
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和标准
(二)检验标准
商品的检验标准,有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标准和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
按照我国《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准采用“从严检验”的原则。
另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的“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已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重视。
今后进入世界市场的商品,不仅在商品品质上应符合有关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也应符合有关的环保要求。
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和标准
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
重量检验证书(weight)
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
包装检验证书(packing)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ng)
熏蒸检验证书(fumigation)
温度检验证书(temperature)
残损检验证书(damaged cargo)
船舶检验证书(tank/Hold)
价值检验证书(value)
产地检验证书(origin)
(三)主要的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一)报检
报检是申请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检验,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交相关的买卖合同、信用证及其他必要资料。
(二)抽样
按规定的方法和一定比例,由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三)检验检疫
对出入境的应检对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检验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或进出口国的有关规定。
(四)签证与履行
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公约/协定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验放货物的依据。入境货物申报检验后,即先行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但入境后,未经检验合格,不准销售使用。
五、 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CISS),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由指定的国家机构与国际性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的合同,由后者对该国进口商品在装运前实施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商品检验
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装载情况的检验和监视。
(2)价格比较
比较成交价格是否超过装运时的市场价格,并确认海关的应税价值。
此外,审查该交易是否符合进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确定税目和税率。有关检验机构在完成货物检验和价格比较后,出具一份“清洁报告书”,表示检验合格。
六、 全面进口监管计划
第二节 违约和索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确立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可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及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对方索赔。
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 违约责任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 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如《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自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另外,法定索赔期限只有在合同中规定时才起作用。
二、 索赔和理赔
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
(1) 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
(2)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亦称“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该条款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
二、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概括式。
(2)列举式。
(3)综合式。
(一) 通知
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未通知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证明的机构,大多为当地商会。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出具。
(二)确认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文件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确认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对方。
三、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三)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四)注意事项
(1)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
(2)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
(3)重视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
三、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四节 仲裁
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调解
调解(conciliation)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调解机构,由该机构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我国在诉讼和仲裁中,均采用了先行调解的程序。
(二)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三)诉讼
诉讼(litigation)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合同的另一方,一般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以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四节 仲裁
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提交的仲裁协议 (submiss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agreement)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表明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解决争议
使仲裁机构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 、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地点是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仲裁费用的负担可在协议中订明,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也可规定由仲裁庭裁决。
三、 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一)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二)仲裁程序
1. 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缴仲裁保证金。
2. 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5天内对仲裁协议和提交的仲裁事项进行审查。如果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不能受理,则应将申诉书及其附件退还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 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3. 指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均可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4.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
5. 仲裁裁决
按我国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之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采取调解先行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四、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应由当事人自行执行。仲裁机构自身不具有强制执法的能力。一方如果逾期不予执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有所保留,所以,《纽约公约》在肯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有效性和终局性的同时,也作了拒绝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裁决程序的异议
(二)管辖权的异议
(三)对裁决实体问题的异议
本 章 小 结
1.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中通常对检验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2.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我国的商检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的技术执法机构。
3.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主要有两类:“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4.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在处理不可抗力事件中,其法律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或者是延期履行合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首先应认定不可抗力事件。
5.与调解和诉讼相比较,仲裁是在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又协商不成时,可以首先选取的一种有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方式。
基 本 概 念
买方的检验权
检验机构
法定检验
全面进口监管计划
不可抗力
调解
诉讼
违约责任
索赔
理赔
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复 习 思 考 题
1.简述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的意义。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以及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哪些规定?
3. 我国《商检法》对出入境商品的检验范围和检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4.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哪些?简单说明之。
5.何谓CISS?简述其主要内容和一般做法。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7.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有哪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简单说明各自的特点。
8.说明仲裁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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