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任务1.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课件(共20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学习任务1.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课件(共20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20张PPT)
项目1 税务会计工作流程
税务会计工作流程
目录
税务会计基础
1
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
2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3
学习任务1.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子录
1.纳税申报
2.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
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纳税对象
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申报基本资料
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财务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根据需要列举
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具体内容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内容
(1)直接申报
即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
该方式是我国传统的纳税申报方式
即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
电子申报的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该方式是我国当前重点推广的纳税申报方式
(2)电子申报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3)邮寄申报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
适用于到税务机上门申报有困难、电子申报不具备条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或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简易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期缴纳税款,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
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采取将纳税期合并为按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申报方式
(4)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1)查账确定。又称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计算税额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的原材料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税额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小,账册不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2)查实确定。又称查定征收
1.税额确定方式
二、税款缴纳
(3)查验确定。又称查验征收
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确定税额的一种方式
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实行多税种合并征税的一种方式
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4)定期核定。又称定期定额征收
1.税额确定方式
二、税款缴纳
(5)不定期核定。又称核定税额
核定税额的方法为: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1.税额确定方式
二、税款缴纳
(5)不定期核定。又称核定税额
适用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纳税人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1.税额确定方式
二、税款缴纳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纳税人
2.税款缴纳方式
二、税款缴纳
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
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
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
(3)代收代缴
(4)代扣代缴
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从支付款额中扣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
2.税款缴纳方式
二、税款缴纳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
(5)委托代征
(1)如期缴纳。所有的纳税人都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款缴纳期限
(2)延期缴纳
2.税款缴纳方式
(3)限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
责令限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必须是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加收。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日期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人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措施
(三)税款缴纳期限
2.税款缴纳方式
补缴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税款的补缴、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补缴与追征
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四)税款的补缴、追征与退还
2.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的情形主要有
(五)税款征收措施
2.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
(五)税款征收措施
3.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在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