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关税税法实务 课件(共27张PPT)-《税法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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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关税税法实务 课件(共27张PPT)-《税法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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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张PPT)
项目五 关税税法实务
关税认知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征收管理
1
2
3
任务一 关税认知
关税征税对象
关税纳税义务人
关税税目与税率
关税减免税规定
关税征税对象
国境与关境
国境 > 关境(如我国香港、澳门)
国境 < 关境(如欧盟)
货物与物品
货物是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税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
义务人
进口货物
收货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
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
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
3.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对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关税税目与税率
税目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税则》规定。《税则》包括使用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关税税目,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对应税目。进口税则涉及8549个税目,出口税则涉及102个税目。
进口关税税率设置: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
原产地规定: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 “全部产地 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进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100余种,税率比较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运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关税减免税规定
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6.在海关放行前损坏的货物,依受损程度减税。
7.我国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免。
暂时减免税
1.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
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特定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计税依据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
PART 01
关税计税依据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的运保费等计算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并包括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
可能调整的项目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提示】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⑥符合条件的利息 。
海关估价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以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
(4)将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我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加总。
(5)其他合理的方法。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为基础,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装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费用应从成交价中扣除:
1、成交价中含支付给国外的佣金,与成交价分列的,予以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2、如包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应予扣除。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中运保费的计算
PART 02
从价税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税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复合税计算办法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税额
=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价计税
关税税额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从量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
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复合计税
PART 0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
1.纳税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完税价格
计征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1.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税款计算
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法定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任务三 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申报
关税强制执行
关税退还
关税补征与追征
关税纳税争议
关税申报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VS
征收关税滞纳金
强制征收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溢征关税的退还
溢征关税的退还是指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行为。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短征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追征
A
B
补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因纳税义务人违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争议的内容一般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在原产地认定、税则归类、税率或汇率适用、完税价格确定、关税减免、免征、追征、补征和退还等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是否侵害了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表示异议。
纳税争议的申诉由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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