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1张PPT)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目 录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6个人所得税概述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3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7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8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率√每次收入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一、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居民个人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一、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次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一、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一、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纳入年度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一、税率(三)其他所得适用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二、每次收入的确定1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次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6个项目2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有三种二、每次收入的确定(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对按次征收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前述6个项目的“次”作出了明确规定:(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一)应纳税所得额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4)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一)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一)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 用(1)(2)扣除标准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每年1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办法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 用(1)(2)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 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扣除办法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作 用(1)(2)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每年1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2)扣除办法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①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每年18 000元)。② 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100元(每年13 200元)。③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 600元)。(2)扣除办法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①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 000元(每年24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 000元(每年24 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 000元(每年12 000元)。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扣除办法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扣除办法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1)(2)(3)(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