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所得税概述 课件(共2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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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所得税概述 课件(共2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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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目 录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8
源泉扣缴与特别纳税调整
9
企业所得税概述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
收入总额
3
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与计量
4
资产的税务处理
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0
亏损弥补
6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7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 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概 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所得,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特 点
(三)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五)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四)属于直接税,不具有转嫁性质
(二)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征税对象为净所得
(六)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办法
三、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1
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所得额征税,并且采用比例税率,因此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承担相同的税负水平。
能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在于公平税负、量能负担。
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的首要职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即将成为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
2
3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 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由于其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应税金额时都有所不同,所以,应正确确定所得的来源地。具体确定原则如下:
(3)转让财产所得。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
基本税率25%。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
低税率20%。该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目前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包括:
第三节
收入总额
√ 收入总额的内容
√ 收入的具体构成内容
√ 收入的确认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
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
收 入 的 形 式
(一)货币形式的收入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收入的具体构成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财产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
(2)转让财产收入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如固定资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规定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确认。
(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收入的确认
(8)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9)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
2
3
1.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一)不征税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 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印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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