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6张PPT)第四章关税法目 录关税的征收管理6关税概述1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2关税税率3关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确定4关税的税收优惠5第三节关税税率√ 进口税率√ 税率的运用√ 出口税率√ 原产地的规定√ 特别关税一、进口税率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进口货物适用哪种税率,决定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一、进口税率(一)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一、进口税率(二)协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一、进口税率(三)特惠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2022年)对原产于阿富汗、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44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一、进口税率(四)普通税率具 体 内 容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一、进口税率(五)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在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税率形式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如小麦和豆油等)和化肥产品(如尿素等)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二、出口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没有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分,按不同商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但对上述范围内的部分商品实行0~25%的暂定税率,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三、特别关税(一)报复性关税(二)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三)保障性关税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补贴。指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四、税率的运用Part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Part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Part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四、税率的运用Part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四、税率的运用Part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①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②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③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④ 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⑤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Part 9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五、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的确定关系到进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起所得产品。(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五、原产地的规定(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标准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