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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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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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目 录
已纳消费税税额的扣除
8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确定
9
消费税概述
1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2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3
消费税计税依据
4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0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6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7
第六节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受托方(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额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即: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的和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即: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加材料成本加加工费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纳税额等于委托加工收回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所以没有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三)按近期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第七节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其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八节
已纳消费税税额的扣除
√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税款抵扣的范围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③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② 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⑧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⑦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⑤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④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①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税款抵扣的范围
2.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税款抵扣的范围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外购应税消品费用于生产、销售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二)当期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税款抵扣的范围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交的消费税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所以,将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税款抵扣的范围
③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②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⑧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⑦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⑤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④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①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⑨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
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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