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其他税税务处理 课件(共93张PPT)-《企业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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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其他税税务处理 课件(共93张PPT)-《企业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93张PPT)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六 其他税税务处理
目录
任务一 关税和船舶吨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务处理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四 房产税和契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六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七 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八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九 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任务一 关税和船舶吨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一、海关与关税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在我国由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关税是由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海关法》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三、关税的税则及税率
(一)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我国关税税则中规定的应税商品共分22类。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三、关税的税则及税率
(二)关税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五、关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确定的计税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依法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上文成交价格应满足的四个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输相关费用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2)保险费用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货价+运费)×3‰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二)特殊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二)特殊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前文提到的海关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4.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二)特殊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6.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前文提到的海关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出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出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完税价格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六、关税的计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2.海关估定出口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七、关税税额计算
(一)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在国际贸易中常因不同的成交条件,进出口货物标价方法也有所不同,常见的有离岸价格(fob)、成本价格加运费价格(cfr)、到岸价格(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以直接计算关税。
以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关税时首先应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格,再计算应纳关税。
出口货物关税时应以不含关税的fob价格计算出口关税,如过以cif或cfr价格成交的应折算成fob价格,再计算出口关税。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七、关税税额计算
(二)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滑准税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八、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进口关税的会计处理
进口关税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
1.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2.企业交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八、关税的会计处理
(二)出口关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关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1.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出口关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2.企业交纳出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九、关税的纳税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间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2.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3.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任务一 关税的税务处理
九、关税的纳税申报
(三)关税的缴纳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船舶吨税的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船舶吨税的税率
1.吨税采用定额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2.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形
(1)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任务一 船舶吨税的税务处理
三、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
(一)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二)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应纳船舶吨税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任务一 船舶吨税的税务处理
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税率(元∕净吨)
普通税率(按执照期限划分) 优惠税率(按执照期限划分)
1年 90日 30日 1年 90日 30日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 000净吨 24.0 8.0 4.0 17.4 5.8 2.9
四、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
以下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任务一 船舶吨税的税务处理
五、船舶吨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二)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任务一 船舶吨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二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务处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任务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处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城建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任务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和征收率
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凡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比率为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征收比率
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教育费附加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任务二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处理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三、资源税的税率适用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征收。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但是,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对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纳税人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粘土、砂石)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四、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应税资源税产品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税资源税产品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四、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外购液体盐的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
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以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销售固体盐的应纳税额)
两者差额用银行存款结清。
任务三 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四 房产税和契税的税务处理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事业单位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任务四 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五、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个人出租房屋部分用途按4%征收。
任务四 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六、房产税的计算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2%
七、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该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任务四 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任务四 契税的税务处理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赠与:市场价核定
3、交换: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包括在内。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任务四 契税的税务处理
五、契税的会计处理
契税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进行核算,而是在发生时计入承受方所承受财产的成本。
企业承受财产缴纳契税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等
贷:银行存款
任务四 契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土地使用权。(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2、对增值收入征税。(转让房地产的,只对转让后取得的增值收入征税,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只对转让房地产的征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土地所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收入。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利息等期间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增、城、教、印等)
6、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地价款+开发成本)×20%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房产转让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五、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税金及附加”、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列支。
(一)转让新房,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转让旧房,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六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税务处理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任务六 车辆购置税的税务处理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车辆,应以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同增值税)
2.纳税人进口车辆自用的,应以进口车辆的完税价格加上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
3.最低计税价格,适用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
任务六 车辆购置税的税务处理
五、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
购置或进口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购置或进口车辆的成本。
购置或进口时,应按已交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任务六 车辆购置税的税务处理
六、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任务六 车辆购置税的税务处理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但是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任务六 车船税的税务处理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车船税对于载额汽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对船舶以“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数×适用单位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四、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车船土地使用税时,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任务六 车船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七 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书立、领受应税范围内各种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各种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立帐簿人;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任务七 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按件定额贴花)
在计算税额时,若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
任务七 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四、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
印花税一般不预提,而在计算后直接贴花。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任务七 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八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
任务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任务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任务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4)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任务八 耕地占用税的税务处理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任务八 耕地占用税的税务处理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五、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待所构建固定资产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任务八 耕地占用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九 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的税务处理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应税污染物都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任务九 环境保护税的税务处理
三、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任务九 环境保护税的税务处理
三、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任务九 环境保护税的税务处理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任务九 环境保护税的税务处理
一、烟叶税的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烟叶税的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三、烟叶税的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任务九 烟叶税的税务处理
四、烟叶税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五、烟叶税的会计处理
收购烟叶,应当计入所收购烟叶的成本中。企业应当按计算的烟叶税,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
任务九 烟叶税的税务处理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
(一)有关政策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
(二)计征依据
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销售收入×征收比例
征收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三)征收优惠
自2016年2月1日起,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已暂时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
(四)会计处理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中。企业应当按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有关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地规定的安排比例不同,一般为从业人员总数的1.5%。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征办法
自201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优惠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凡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可以免缴当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三、社会保险费
(一)有关政策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保的种类
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三、社会保险费
(三)征缴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三、社会保险费
(四)应缴社保费计算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基数×缴费率
(五)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计提上述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任务十 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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