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房产税和契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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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产税和契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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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产税和契税法
学 习 目 标
知识目标:
了解房产税、契税的意义,掌握其概念和特点
理解房产税、契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
了解房产税、契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办法
学 习 目 标
能力目标:
知道房产税、契税的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
会计算房产税、契税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法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末确定及典租纠纷末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或“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 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二)房产税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一节 房产税法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扣除比例)× 1.2%
公式中的“扣除比例”为10%~30%,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个人为4%)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五、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一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契税法
一、契税法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第二节 契税法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契约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第二节 契税法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第二节 契税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比较简单了。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二节 契税法
五、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和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二节 契税法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第二节 契税法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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