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0张PPT)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和复议法律学 习 目 标知识目标:了解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概念理解税务政行处罚原则、主体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参与人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和复议法律学 习 目 标能力目标:知道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和复议制度的内容会用基本理论解释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一、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概述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纳税主体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虽情节尚未构成犯罪,但仍应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收缴或停供发票;欠税公告。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四)过罚相当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六)监督、制约原则。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一)实施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二)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2、级别管辖原则。3、主体管辖原则。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二)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税务机关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税务机关需要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5个环节实施处罚程序。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三) 听证程序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如有下列情况之一: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行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概述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概述复议范围:(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二)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六)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八)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参与人(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税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一般来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就是一级税务机关。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税收行政管理、组织税收收入。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参与人(二)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及特征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活动(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复议参加人、第三人)或代他人为复议活动(复议代理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因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争议的双方主体。2、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是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4、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受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4、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本章小结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