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课件(共6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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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课件(共6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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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学 习 目 标
知识目标:
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知识
理解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掌握税收法律责任
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学 习 目 标
能力目标:
知道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
熟悉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知识
会用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理论分析案例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结构:
《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几个方面的法规构成 .
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 :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二、有关单位和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概念: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活动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上:税务管理包括税务决策管理、税源管 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违章处罚管理、税收计划管理和税务行政组织管理。
狭义上: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我一般说的是狭义的税务管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六)非正常户处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
(l)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2、时间地点;
(l)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2、时间地点;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
(l)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征及副本。
(4)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3、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 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 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 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4、登记程序;
(1)基本流程:
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
报送税务
登记申请
报告和有
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定纳税事
税务机关
1建立分
户档案
2打印税
务登记证
纳税人
填写税务登记表及附表
纳税人
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4、登记程序;
(2)注意事项:
①税务登记证的类型。
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③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④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l)适用范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发 证
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
税务机关受 理
提供相关证 件资 料
申 请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l)适用范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提供相关证 件资 料
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签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l)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
(l)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遗失声明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六)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l) 设置账簿的范围。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 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l) 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当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二)发票管理
2、发票领购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二)发票管理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l)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二)发票管理
4、发票保管管理
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5、发票缴销管理。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三)税控管理
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
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还有的是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
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⑴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⑵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⑶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⑸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五)纳税申报的方法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四、纳税申报
(六)延期申报的管理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按一定的征收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收缴入库的一项执法活动。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和原则
(二)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l)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应注意的问题: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l) 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应注意的问题:
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l)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则不适用。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税收强制执行应坚持的原则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和任务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的任务: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足额入库,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技术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1、重点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
3、集中性检查
4、临时性检查
5、专项检查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技术方法
(二)税务检查的技术方法
1、全查法
2、抽查法
3、顺查法
4、逆查法
5、现场检查法
6、调账检查法
7、比较分析法
8、控制计算法
9、审阅法
10、核对法
11、观察法
12、外调法
13、盘存法
14、叉稽核法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二、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搜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三、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四、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五、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六、妨碍税务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妨碍税务检查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章小结
概 念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检查形式
2、检查方法
3、检查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活动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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