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课件(共3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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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学 习 目 标
知识目标: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意义,掌握其概念和特点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纳范围
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办法
学 习 目 标
能力目标:
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会熟练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所得税类。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课征。
2、多种税率形式并用。
3、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
4、运用源泉课征和申报课征两种征税方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1、筹集财政资金。
2、调节收入差距。
3、增强纳税观念。
4、维护国家权益。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所得税法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并颁布的、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五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际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他们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又将其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只要具备1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种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取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任何地方的应税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范围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各项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三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以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确定3%~45%。见表7—1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7—2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20%的比例税率:适用于以“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它八项所得项目。但在具体运用时,有的项目有加征规定,有的项目有减征规定,因而还要加以区别: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见表7—3: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2、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征收率为14%。
3、其他六项所得均按20%比例税率,它们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20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2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20%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营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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