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课件(共28张PPT)-《纳税会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课件(共28张PPT)-《纳税会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教学重点与难点:
了解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掌握“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及纳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重点: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难点: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的理解。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一、存款账户和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及其份数
2.纳税人需出示的资料
3.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及其份数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三、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后,企业需要开展的纳税会计工作
(一)会计工作方面
(二)税务工作方面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纳税人设置账簿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建立的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的外表形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或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款结算和缴纳的会计处理,并在凭证和账簿上作出记录和反映。由于税种不同,企业纳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1)减少企业本年利润的税金,计入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金:消费税、资源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2)不减少本年利润的税金,不计入利润表,仅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税金:增值税。
(3)减少企业的本年利润,计入利润表减少利润总额,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所得税费用”。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二、“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核算的规定
(一)“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进行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专栏。
1.企业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购入物资发生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2.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 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4.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买价+采购费用+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三)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价内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计算消费税等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不动产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净损失)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冲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如果为净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五)应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六)应交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七)应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单位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保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单位
——医疗保险——单位
——失业保险——单位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2. 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承担社保费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某某
——医疗保险——某某
——失业保险——某某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八)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算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九)交纳税金
1. 本月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 实际交纳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贷:银行存款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手续费收入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十)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应交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有关各税种“应交税费”科目的具体核算详见以后各章。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助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三、我国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刑法概念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人员有此行为的,从重处分)。
(3)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4)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5)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