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4张PPT)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课前·基础认知课堂·重难突破素养·目标定位随 堂 训 练素养·目标定位目 标 素 养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培养家庭责任意识2.更为具体地理解家庭中的法律责任,培养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自觉孝敬父母的意识3.结合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案例,学会运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提高运用法律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知 识 概 览课前·基础认知一、育小职责大1.亲属关系(1)内容及体现: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成家立业,始终生活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 亲情与爱情 ,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 关系。(2)法律保障: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 家庭成员关系 。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1)父母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 抚养 义务,也有 教育 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 遗弃 未成年子女,不得 歧视 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 适龄 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 义务教育 ,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 抚养 、 教育 、 保护 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的职责。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 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①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财产 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 责任。 (3)父母的权利。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 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 合理惩戒 。 微点拨 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二、敬老是义务1.赡养父母的义务(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 供养 父母、生活上 照料 父母、精神上 慰藉 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 婚姻自由 ,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微思考如果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该怎么办 提示: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1)内容: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 监护 职责。 (2)目的:我国已进入 老龄化 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主要表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 家庭暴力 、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法律处罚规定: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 责任。 微解读虐待行为与家庭暴力比较 虐待行为 家庭暴力区别 最基本的特征是持续性和经常性 家庭暴力是偶然的、间接性的进行暴力对待的行为,一次性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联系 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和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课堂·重难突破全面认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探究刘某跟薛某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2023年1月二人离婚,后儿子随妻子薛某一起生活,2023年2月薛某让儿子改姓薛,刘某便以此为由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刘某的做法正确吗 请说明理由。提示:不正确。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归纳总结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内容,也包括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③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①子女对父母赡养: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②晚辈对长辈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上述规定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2.比较抚养、赡养、扶养的关系比较 抚养 赡养 扶养(狭义)区别 表现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经济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夫妻间或平辈之间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注:“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狭义)、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典例剖析面对犯错的孩子,家长不能一味发火、打骂,更不能不管不问,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像规劝、帮忙做家务等行之有效的简单惩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适当惩戒( )①是一种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应该禁止 ②既是赋予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在履行教育义务 ③能够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是必要的行为 ④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容易造成对立情绪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答案:D解析: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体现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妈妈带梅梅看病,体现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学以致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下面对此理解正确的有( )①抚养义务,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②教育义务,是父母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③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一个侧重物质方面,一个侧重精神方面 ④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其实是一回事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答案:A解析:④说法不正确,排除,应选A项。随 堂 训 练一、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既是父母的义务,又是父母的权利的是( )A.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B.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C.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D.起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答案:B解析:我国民法典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故选B项。2.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认识正确的有( )①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②在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中虐待是祸首 ③这些行为仅是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的 ④我们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同这些行为作斗争A.①② B.②③C.③④ D.①④答案:D二、非选择题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白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下小丽,后独自带着小丽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就经常带着她到处乞讨。2022年下半年,白某搬家后,继续强迫已到法定上学年龄的小丽外出乞讨,还经常不给小丽饭吃,多次明知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1)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角度,指出白某的不当之处。(2)从法律对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处罚规定角度,说明小丽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1)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白某对未成年的小丽不仅经常不给饭吃,没有好好抚养,而且带着她四处乞讨,剥夺了她接受教育的权利。②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白某多次明知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白某没有尽到保护义务。(2)小丽有权提出请求,请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白某予以行政处罚。解析:第(1)问可结合材料,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指出白某对未成年的小丽不仅经常不给饭吃,没有好好抚养,而且带着她四处乞讨,剥夺了她接受教育的权利。白某多次明知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白某没有尽到保护义务。第(2)问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为小丽指出其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共41张PPT)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课前·基础认知课堂·重难突破素养·目标定位随 堂 训 练素养·目标定位目 标 素 养1.熟知继承民事关系,明确遗产、遗嘱、继承权的含义,明确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合法的收养关系的保护2.收集典型案例,分析遗嘱继承的规定,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依法维权的意识3.促进学生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家庭责任意识,构建和睦家庭知 识 概 览课前·基础认知一、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1)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法转移 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内容——遗产。①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 遗产 。 ②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 家庭共有财产 或者 夫妻共同 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③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 遗产 ,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 债务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继承权(1)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 财产性 权利称为继承权。 (2)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 法定继承 ,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微解读1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3.法定继承顺序(1)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原因。在被继承人未立 遗嘱 或者所立遗嘱 无效 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 配偶 、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微解读2 继承的顺序、范围及原则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3)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 互谅互让 、 和睦团结 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 和睦团结 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 中华传统美德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1)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 合法财产 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2)形式。民法典规定,遗嘱有 自书 遗嘱、 代书 遗嘱、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 遗嘱、口头遗嘱和 公证 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见证人 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 最后 的遗嘱为准。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2.遗赠(1)遗赠的含义: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 继承 。 (2)遗赠扶养协议。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 受遗赠 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3.遗嘱继承(1)含义:遗嘱继承是在 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 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 。 (2)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 尊重 ,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 分歧 ,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微判断1.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 )提示:对于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 )提示: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3.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 )提示: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4.遗嘱人订立遗嘱后不可以变更或撤销。( × )提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5.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 × )提示: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课堂·重难突破遗嘱继承问题探究材料一 谢某是一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育三个儿子,其父母和妻子很早就去世了,他在妻子去世后一直未再娶。2022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肖某已怀孕4个月。同年8月,谢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谢某之后,谢某的长子和次子将其遗留的110万元存款和一栋价值2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肖某得知后,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腹中胎儿也应分得一份遗产。材料二 李某9岁时父母离异,他随母亲高某生活。之后不久,母亲高某再嫁给王某,李某则由母亲高某与继父王某抚养成人。几年后,继父王某因病去世,李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遗产。而后一年,李某生父也因病去世,身为儿子的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但是,李某生父的继子刘某却指出,李某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继父王某的遗产,所以,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了。(1)结合材料一,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说明肖某腹中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并简要分析谢某遗产应如何分配。(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提示:(1)谢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谢某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因谢某的父母和妻子已经去世,他的遗产应由三个儿子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谢某的三个儿子可以各继承其三分之一的遗产,肖某腹中的胎儿可代位继承谢某三分之一的遗产。(2)李某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对生父尽了为人子的义务。李某作为其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刘某不能限制或剥夺李某对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归纳总结1.关于子女继承民法典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其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时,才可以适用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个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并未受到其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对其继父母进行了赡养,虽然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适用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是按照继承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可以被认定为其继父母的子女,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简单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抚养、赡养等关系才能获得法定继承资格。夫妻双方离婚后,继子女不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了,继父(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义务。2.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比较 不同点 相同点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典例剖析2022年5月,有过离异经历的张女士与刘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刘某体检时被查出肝癌且处于晚期,必须入院治疗。此时,张女士却抛下患病的丈夫以“回老家”为由离开膝下无子且双亲早已去世的刘某。在刘某患病期间全由两个兄妹照料。刘某去世后,张女士回来要求继承刘某遗产,刘某的兄妹为此与张女士产生纠纷。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张女士作为刘某的合法妻子,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②张女士遗弃了刘某,丧失了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 ③刘某的兄妹享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 ④刘某的兄妹不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刘某的遗产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C解析:①错误,②正确,民法典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题中张女士与刘某虽已登记结婚,但在刘某患病时遗弃刘某而去,因而丧失了继承权。③正确,④错误,题中刘某的兄妹虽然是刘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张女士因遗弃刘某而丧失继承权,且刘某的双亲早逝,膝下无子,故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学以致用下列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有( )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不同等的权利 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③对于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④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子女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②③答案:D解析: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②③正确,①错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④错误。随 堂 训 练一、选择题1.郑某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生育一女小郑,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关系破裂,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3年郑某过世。关于郑某遗产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姜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是合法夫妻 ②袁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生有一女 ③小郑享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 ④小郑没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答案:B解析:姜某与郑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因此对于郑某的遗产,姜某有权继承,①符合题意;②错误,袁某与郑某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对于郑某的遗产,袁某没有继承的权利;小郑是郑某的子女,对郑某的财产有权继承,③正确,④错误。二、非选择题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周某5岁时,父母离异。此后,母亲王某与李某再婚,周某也跟随继父李某一起生活。周某7岁时,母亲王某与继父李某生下一个男孩小李。尽管有了亲生儿子,但继父李某一直对周某视同己出,从不区别对待,之后周某也一直尽心赡养继父李某。继父去世后,弟弟小李就表示要把周某赶出家门,声称自己才是李某的亲生儿子,只有自己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请说明理由。答案:人民法院应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有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况且周某对养父也尽到了赡养的义务,理应继承李某的遗产,因此人民法院应支持周某的诉求,驳回弟弟小李单独继承遗产的诉求。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共27张PPT)第一框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课前·基础认知课堂·重难突破素养·目标定位随 堂 训 练素养·目标定位目 标 素 养1.知道结婚的含义,把握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结婚的条件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了解合法婚姻对人生的重要意义,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3.提高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初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知 识 概 览课前·基础认知一、珍惜婚姻1.结婚的定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 和 程序 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的基本原则(1) 婚姻自由 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民法典还规定了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珍惜婚姻(1)对婚姻的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 身份 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 扶养 的义务。 (2)对婚姻的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 社会 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 。 (2)男女双方达到 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 一夫一妻制 。 (4) 直系血亲 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结婚登记(1)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 登记程序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 婚姻关系 、明确夫妻双方 权利义务 必经的法律程序。(2)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二、离婚要慎重1.慎重对待离婚自由(1)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 矛盾 ,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法律规定了 离婚 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微思考1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哪些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提示:我国法律规定,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2)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 夫妻 关系。 3.裁判离婚(1)凡由 人民法院 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 ,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 重婚 。 微思考2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探望子女 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课堂·重难突破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问题探究案例一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案例二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案例三 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 提示:案例一中小武与小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案例二中小罗与小英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案例三中小张与小梅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归纳总结1.合法婚姻的要求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程序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婚姻。(1)要遵循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2)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和禁止两部分。①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②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2.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权益关心和负责的表现,是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重要措施。典例剖析某村一对青年男女,情投意合,青梅竹马,早早就确立了婚约。到了法定年龄,双方父母为二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可第二天,乡民政部门却告知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为( )A.不具备结婚的条件B.属双方父母包办的婚姻C.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D.未进行结婚登记答案:D解析:“情投意合”“到了法定年龄”说明二人具备了结婚的条件,但由于没有去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故D项正确,A、B两项错误;C项在材料中未体现,故排除。学以致用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A.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B.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C.可以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D.只需要举行结婚仪式答案:A解析: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不能委托他人或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B、C、D三项错误。随 堂 训 练一、选择题1.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自由,协议离婚的要求是(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②子女可以自己决定跟随父母哪一方 ③财产分割问题要达成协议 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答案:C二、非选择题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男孩甲今年19岁,与女孩乙(20岁)准备结婚,乙的妈妈不同意,要求甲房产证上加上乙的名字,婚房贷款由甲的父母还,甲及其父母都答应了。可是,乙的妈妈仍坚决不同意并把乙关在家里,除了上班不准出去,不准上网,不准和外界联系。一天,乙偷偷跑出家门,和甲一起宴请了几位好友,并宣布两人结为夫妻。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谈谈你对甲、乙婚姻的看法。答案:①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登记结婚,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甲的年龄只有19岁,没有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②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乙的妈妈以各种理由干涉女儿的婚事,干涉了乙的婚姻自由。③结婚必须依法登记。本案中甲、乙宴请好友,宣布结为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其婚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共33张PPT)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课前·基础认知课堂·重难突破素养·目标定位随 堂 训 练素养·目标定位目 标 素 养1.正确理解夫妻关系的核心2.了解夫妻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3.结合事例,了解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处置方法4.通过对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的探究,使学生树立夫妻双方平等的法治理念知 识 概 览课前·基础认知一、平等的人身关系1. 夫妻关系(1)夫妻关系的正式确立: 登记结婚 。 (2)夫妻关系包括夫妻 人身 关系和 财产 关系。 (3)“夫妻在婚姻家庭中 地位平等 ”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夫妻平等的体现。①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 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 姓名 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 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 重要标志 。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1)夫妻平等的含义。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微点拨平等与均等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二、平等的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 共同财产 和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 平等 的。2.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继承或者 受赠 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 婚前 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 专用 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①夫妻可以在 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微解读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①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②“离婚分一半”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课堂·重难突破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问题探究王某(男)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某(女)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张某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某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某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某身上。产假结束后,张某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某不同意,坚持要张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为什么 (2)请运用有关《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分析。提示:(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某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某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某忙于公司业务,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归纳总结1.正确认识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2)重要体现:夫妻平等的姓名权。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重要标志。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4)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特别提醒 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禁止家庭暴力。 (3)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4)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2.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受赠与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平等的处理权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处理权应该归财产的所有者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有约定,不适用法律的规定典例剖析小杨是家中的独生女,在她结婚之前,母亲在她银行账户里存了50万元作为她的嫁妆。小杨与小李登记结婚后不久,丈夫小李以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小杨索要这50万元,小杨则坚持这是母亲给自己的嫁妆,丈夫小李不能擅自使用。这50万元属于( )①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二人已经登记结婚 ②小杨的个人财产,因为嫁妆只能是个人财产 ③小杨的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所得财产 ④小杨的个人财产,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答案:D解析:本题中的50万元是小杨婚前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③正确,①错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④正确;嫁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来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应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以后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②中的理由不准确,排除。学以致用刘某与赵某在结婚10年后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议。下列哪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结婚期间二人共同积攒的20万元家庭积蓄 ②婚礼上朋友赠与赵某的一部摄像机 ③结婚后赵某父母赠给刘某与赵某的一辆轿车 ④赵某结婚前收藏的古董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答案:D解析:婚礼上朋友赠与赵某的摄像机、赵某结婚前收藏的古董,都应该归赵某个人所有,②④符合题意;①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 堂 训 练选择题1.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A.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中所取得的收益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C.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答案:A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中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A项。2.唐某(男)与陈某(女)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唐某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变更产权登记。2023年3月,陈某以与唐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提出唐某婚前按揭所购房屋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①唐某按揭所购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③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应采用口头约定形式 ④唐某按揭所购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唐某与陈某对此具有平等的处理权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答案:C解析:唐某与陈某已明确约定唐某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①说法错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③说法错误。故选C项。(共19张PPT)单元核心素养整合社 会 生 活 聚 焦知 识 体 系 构 建知 识 体 系 构 建社 会 生 活 聚 焦专题 家庭是婚姻的港湾 法律是婚姻的铠甲热点素材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定家庭始终是人们最温馨的港湾,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民法典对其进行了新的调整。调整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恢复至未婚状态。①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最大程度尊重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至未婚状态,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害。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无效。调整二:守护婚姻,理性离婚。②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并不等于限制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满后是否仍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同时,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不受此限,有家暴、虐待等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维护合法权益。民法典新增“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该条明确了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调整三:侄、甥也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③此次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继承人范围的变化,而是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即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才有被继承人的侄、甥代位继承的可能。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调整四:婚后父母“赞助”买房款不当然认定为赠与。④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并没有法定资助义务,若子女婚后仍需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也不为法律支持。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时,最好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父母出资系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尚需明确约定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如是借款,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调整五:⑤“全职太太”离婚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调整六: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民法典明确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出借尤其是大额出借款项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信息解读信息 知识链接① 有效婚姻、无效婚姻② 离婚的方式③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遗赠④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义务⑤ 平等的人身关系、夫妻间财产处理方式创新演练1.22岁的小筝今年上大学三年级。去年1月其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父亲倪某每月支付小筝生活费600元至小筝独立生活。8个月后,倪某因家庭赡养负担较重且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再给小筝生活费。为保证学业不受影响,小筝把父亲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生活费。对此,人民法院应( )A.判决倪某支付小筝生活费至小筝完成大学学业为止B.以小筝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为由不支持小筝的诉求C.以倪某赡养负担较重为由解除倪某与小筝间的关系D.以抚养义务不可推卸为由判决倪某支付小筝抚养费答案:B解析:题中小筝母亲与倪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倪某每月支付小筝生活费600元至小筝独立生活,但由于倪某自身家庭赡养义务较重且经济能力有限,而小筝已成年,可以通过勤工俭学赚取生活费,不应一味依赖父亲倪某,所以根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于子女未成年时或成年后但不能独立生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小筝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A、D两项错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情况的发生而消除,C项表述不妥。2.张先生婚后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妻子陈某为由,逼迫其辞职在家,遭到陈某拒绝。此后两人矛盾不断,张先生甚至大打出手,陈某深感痛苦。关于本案,你认为( )①张先生干涉了陈某参加工作的自由 ②张先生侵犯了陈某的身体权 ③张先生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 ④张先生的行为属于虐待行为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答案:A解析:张先生婚后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妻子陈某为由,逼迫其辞职在家,可见张先生干涉了陈某参加工作的自由,①符合题意;张先生甚至大打出手,可见,张先生侵犯了妻子陈某的身体权,②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财产权,③排除;材料未涉及虐待,④排除。3.某村女青年王某今年19周岁,其父母为了彩礼,强迫她嫁给个体户李某。王某不同意,父母便威胁要与她断绝关系。无奈之下,王某与李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王某的婚姻缺失了哪些法定条件 (2)王某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为什么 答案:(1)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王某受到父母威胁被迫结婚,不是自愿结婚。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只有19周岁,违背了民法典中“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2)王某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王某的婚姻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条件,无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人教版(浙江专用)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2单元核心素养整合课件.ppt 人教版(浙江专用)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2单元第5课第1框家和万事兴课件.ppt 人教版(浙江专用)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2单元第5课第2框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ppt 人教版(浙江专用)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2单元第6课第1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课件.ppt 人教版(浙江专用)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2单元第6课第2框夫妻地位平等课件.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