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28张PPT)-《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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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28张PPT)-《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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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第二节 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
第三节 审单和付款
第四节 监卸、报检、报关和
提货
第五节 进口索赔
学习要点
履行进口合同的一般流程;
进口开证、申请检验及报关等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基本业务情况制作进口合同及主要商业单据;
针对一般进口合同确定进口合同履行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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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较多使用 FOB价格条件,只
有少数使用CIF和 CFR价格条件。如按 FOB价格条件
和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
序是:开立和修改信用证、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审
单和付款、报关、报验、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涉
及进出口公司、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海关、
检验检疫局和用货单位等多个部门,需要各方面分工
负责、紧密配合来完成。
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一、买方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二、信用证的修改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办法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申领进口许可证的程序一般是:
(一)申请
(二)审核与填表
(三)发证
二、信用证的开立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规定向银行提交资料,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开立
(一)我国进口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1)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
(2)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
(3)提交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并支付开证手续费。
(4)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和开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核。
(5)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此以开证申请书这一契约的形式构成,双方都必须受其约束。
二、信用证的开立
(二)信用证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1)申请人
(2)受益人
(3)开证行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三)信用证申请书的样式
(四)订购合同的样式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尤其是其中所列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均应以进口合同为依据。
三、信用证的修改
(一)信用证修改的一般情形有:
(1)展证,即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
(2)变更装卸港;
(3)对分批装运、转运的修改;
(4)增减货物数量或金额;
(5) 修改受益人名称、地址。
三、信用证的修改
(二)修改信用证应遵循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修改信用证有五条原则:
(1)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的同意。
(2)如果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3)未经开证行、把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各方的同意,接受同一个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4)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即对该修改书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5)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接受修改之前,仍对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
一、安排运输
二、办理保险
一、安排运输
  租船订舱工作应按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及时办
理,大宗货物在交货期前 45 天向运输机构提出;零
星货物应在交货期前 30 天提出,以使得运输机构有
足够的时间落实舱位。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
一定时期内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接
到上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
对方,以便对方备货出运。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
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
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注意催促对方按时交货。
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可派专人
前往检验与监督。
二、办理保险
  我国办理保险一般分为预约保险和逐笔保险
两种。
  (一)预约保险
  买方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
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
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已办妥保险手续,保
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二)逐笔保险
  买方在收到对方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投
保单并交至保险公司,此投保单经保险公司盖章
后即完成投保手续。
第三节 审单和付款
一、审单应注意问题及
付款赎单
二、单证不符的处理
一、审单应注意的问题
及付款赎单
  (1)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单证是否
相符,单单是否相符;
  (2)单据上的商品规格、品质、金额、数量
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3)审核单据上的装运港、卸货港、目的港、
装运日期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审核付款方式、日期、运费等是否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
二、单证不符的处理
  (1)开证行可以与进口企业(开证申请人)
联系,使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指示开
证行对外付款;
  (2)开证行通过寄单行与卖方联系,允许受
益人在有效期内更改单据;
  (3)凭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保留追
索权;
  (4)改为货到后经检验再付款;
  (5)卖方同意降价后,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
第四节 监卸、报检、报关
和提货
一、监卸
三、报关
四、提货
二、报检
一、监卸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两项重要工作。
  监卸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
进口企业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此时
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栏内应填上被指定
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二、报检
  当进口货物抵达进口港进入海关仓库后,在进口报关之前,进口商应向港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凡属于我国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凡不属于我国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依照法定检验办理相关事项。
三、报关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行政
法规的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证件,办理进口
货物的申报手续。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进行
验关,货、证经查验无误,即可征税、放行。
三、报关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
(一)申报
(二)查验
(三)纳税
(四)放行
四、提货
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卸货后,存入指定的地点。
第五节 进口索赔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
  问题
一、进口索赔对象
一、索赔对象
(1)向卖方索赔;
(2)向承运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口索赔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索赔单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单据,以海洋运输方式为例,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二) 索赔金额
  按照国际惯例,索赔的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等,即应根据商品的价值和损失程度计算。  (三) 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
内提出,过期无效,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四) 索赔的责任方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
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任,应
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推卸理赔责
任。
  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
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或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
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
案例分析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口设备一台,合同规定索
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60天。当货到目的港卸船后,
乙公司立即将设备运交甲公司,因甲公司厂房尚未
完工,设备无法安装调试。半年后厂房建好,发现
安装完毕的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经商检部门检验证
明,该设备是改装的淘汰产品,于是甲公司要求乙
公司对外索赔。但外商拒绝赔偿,甲公司遭受巨大
经济损失。 我们从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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