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73张PPT)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学习目标:1、掌握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包括的内容;2、掌握我国现行CIC承保范围、承保责任的起此期限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CC条款。3、了解投保业务具体做法和各种保险合同填写的内容以及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订立方法。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保险种类一、海上风险(海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业务术语,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海上的一切风险都予以承保。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飓风、大浪)、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2、 意外事故: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etc。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一、海上风险(海难)二、海上损失与费用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一切损失都予以赔偿。1、 全部损失① 实际全损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②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2、部分损失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A.含义: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危险时,为了维护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B.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二、海上损失与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具体条件: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C.共同海损的分摊 G.A. Contribution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各方按原有获救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1、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3、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1)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2)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已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私人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3)运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回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次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②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P . A.含义: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其特点:(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3) 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由受损方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3、海上费用① 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船方或其他受雇人员为避免和减少损失,采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按照保险惯例,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② 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救助费用采用国际上习惯的“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原则,救助成功,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赔付。二、海上损失与费用三、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淡水雨淋、短少和提货不着、短量、碰损。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战争、罢工、船舶被扣、货物没收…。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案例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案例1分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案例2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 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 为什么 案例2分析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 “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案例2分析(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案例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但其中已燃40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3分析(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案例4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案例4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于1981年1 月1日生效,险别名称和承保范围1963年1月1日生效的I. C. C条款基本相似。1、基本险别(1)平安险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① 海上风险全部损失;② 自然灾害的G.A.;③ 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G.A与P.A.)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具体责任范围:※1、 被保险货物在海上,包括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 由于运输工具(包括船舶、火车、汽车)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 3、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情况下,货物在此前或之后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 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6、 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2)水渍险WPA、W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又称“单独海损险”,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责任范围;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货物的损失。具体来说还分为是海水浸渍还是雨水浸渍。有的是不赔雨水浸渍的。就算有水浸渍,还要看那水是引起的货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间接原因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其负责的范围很广泛。它除了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① FPA.WPA所有责任;② 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英国1982年新修订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已将原来的“一切险”改称为“A”险。2、附加险别Additional Risks(1)一般附加险General Risks 承保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11种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2)特别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T.P.N.D)、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etc。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注意:①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能在FPA or WPAor AR基础上加保;② 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责任③ 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3、 保险责任的起讫(1)FPA、WPA、All Risks 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例如,一百件棉纱从天津出口被运往吉隆坡,海轮于6月1日抵达吉隆坡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那么保险责任到8月2日即告终止。当然,如果在8月2日前这批棉纱运进了收货人仓库,则不论在哪一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如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2)战争险非仓至仓条款,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海运战争险规定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继续负责。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4、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ese Insurance Clause )二、I.C.C.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最早的制订于1912年,新的I.C.C.条款于1982年开始使用。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协会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 I.C.C(A):“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I.C.C(B):“列明风险”◆ I.C.C(C):“列明风险”◆ 协会战争险◆ 协会罢工险◆ 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I.C.C.(A)的责任范围: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而I.C.C.(A)的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I.C.C.(B)的责任范围: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B)和(C)险规定,其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I.C.C.(B)险承保的风险是: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或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I.C.C.(C)的责任范围: I.C.C.(C) 险承保的风险比I.C.C.(A) 和I.C.C.(B)险要小得多,它只是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在避难港卸货; (5)共同海损牺牲; (6)抛货。案例1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案例1分析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2201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例2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保险的做法:1、出口一般采取逐笔投保,而进口一般采取预约保险(即以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2、保险单证: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港澳)。第四节 保险实践3、保险金额(1)进口:原则上按进口货物的CIF价值计算;(2)出口: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按CIF总值的110%计算。(3)公式:保险金额=CIF总值×(1+投保加成率)第四节 保险实践一、保险的做法:二、进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1、内容:投保金额(即明确投保加成率)、险别、保险适用条款的选择(加注生效日期)、由谁办理保险。2、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表述。第四节 保险实践一、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保险该险种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有关财产在运输、储存、生产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险别。分三段保险:★第一段是从国外把原料和设备运入我国加工场所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第二段是在国内加工期间的财产保险;★第三段是把成品从加工场所运往国外收货人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这三段可以由我国保险公司全部承保,也可以只承保一段或两段。三段全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称为“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一、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保险二、建筑工程一切险该险别主要承保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种险别。它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保险人可以在同一张保险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具有可保权益的关系方,都同时提供保险的保障,如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技术顾问、银行等都可以成为同一张保险单的被保人险。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三、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各类新建或扩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在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该险别被保险人与上述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大体相同。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四、产品责任险该险别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人等有关方面(不包括本企业职工)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一般是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具有可保权益的人。我国保险公司自1980年开设了这一险别。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五、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其雇用的员工在雇用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死亡,根据雇用合同须由被保险人(雇主)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在我国,目前雇主责任险的主要业务对象是:①在我国的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经济机构所雇用的人员;③出国劳务人员等。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五、雇主责任险六、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在资本主义国家,该险别是为本国投资者在国外投资中因对方国家的政治、政策、法令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我国为了配合外资引进政策的实施于1979年开办。它不是为我国有关部门在外国投资提供保障,而是为外国或港澳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内地进行投资提供保障的保险。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七、卖方利益险该险别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以CFR或FOB贸易术语成交并使用托收方式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如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在买方不赎单付款的情况下,保险人对卖方提供损失赔偿。保险公司通常按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保险费率按一切险费率的1/4再加上战争险的费率合并计收。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八、出口信用保险亦称出口信贷保险由国家专营的保险公司或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办的一种商业信用保险。是向本国外销厂商和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保障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第五节 对外经贸的其他新险别案例1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案例1分析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案例2“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案例2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案例3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案例2分析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案例3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案例3分析不一定。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思考题1、海上风险有哪几种?2、什么是风险、损失和保险?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3、什么是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4、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船上造成以下损失:①烧毁全部服装;②烧毁一部分木材;③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浇坏;④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⑤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请你区分哪些损失是共同海损?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思考题5、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异同点是什么?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分为哪几种?它们各自的承保范围是什么?7、按CIF条件成交,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为什么?8、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对外出口,发票总金额为2500美元,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切险加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和0.04%,我进出口公司应付多少保险费?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