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83张PPT)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一、WTO的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简称世贸组织,建立于1995年1月1日,是一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第一节 WTO概述学习目标:1、了解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宗旨和基本原则;2、了解世贸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体制特点;3、了解中国和世贸组织的历史关系及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一、WTO的产生第一节 WTO概述二战后,除美国之外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深受战争创伤,要求恢复国民经济、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很高,主要希望解决三大问题:(1)金融问题——重建国际货币制度(2)国际投资问题——急需创建此问题的国际组织(3)贸易问题——急需扭转贸易保护和歧视性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美国作为战后超级政治经济大国,为了对外扩张和担当重建世界经济的领袖,积极倡导和推动了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三大问题的解决,很快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 WB)上述银行基本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国际贸易问题则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牵头,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一、WTO的产生第一节 WTO概述国际贸易组织筹建基本过程1946.10 伦敦 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4-8 日内瓦 第二次会议,美国、英国、中国等23个国家参加 关税减让谈判,被称为GATT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11-1948.3 哈瓦那 第三次会议,成员同上 审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该宪章夭折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即1947.4月-11月,美国、英国、中国等23个国家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签署了关税贸易总协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 。 一、WTO的产生第一节 WTO概述GATT的主要成果: 1、成员国数量由最初的23个发展到128个; 2、主持了8轮推动自由贸易的谈判和协商; 3、创立世界贸易组织(WTO )场的全球协议。45项协议15项议题117日内瓦-乌拉圭回合86.9-93.12833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99日内瓦-东京回合73.9-79.4735关税减让、反倾销54日内瓦-肯尼迪回合64.5-67.6620关税减让45日内瓦-狄龙回合60.9-61.75关税减让幅度主要议题国数谈判地点谈判时间NO35关税减让23日内瓦47.4-10135关税减让33法国安纳西49.4-10226关税减让39英国托奎50.10-51.4315关税减让28日内瓦56.1-54GATT历次谈判简表在GATT的八个回合的谈判中,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效最大,取得了以下重大成果:1、进一步降低关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改善。2、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多边约束。3、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4、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可靠。5、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一、WTO的产生第一节 WTO概述二、WTO的宗旨和目标1. WTO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第一节 WTO概述 第一节 WTO概述二、WTO的宗旨和目标 2.WTO的具体目标(1)尽可能实现商品和贸易的自由流动;(2)通过谈判推动自由化进程;(3)建立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各国纠纷。 第一节 WTO概述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1、WTO的职能(1)促进“建立WTO协定”和各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并为其进一步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组织。(2)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关系谈判的场所和谈判结果执行的机构。(3)管理有关争端处理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4)对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管理。(5)为达到全球性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将以适当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2、WTO的组织机构 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 所有成员国的常驻代表组成 理事会 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此外,世贸组织设有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第一节 WTO概述最高层:部长级会议第二层:常务理事会第三层:货物、服务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第四层:由三个专门理事会根据需要建立起来 第一节 WTO概述图3-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 第一节 WTO概述四.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组成(1) 按约束力来看有两种: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的;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2) 按类型来区分有三类:多边总协议;具体部门协议;诸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图一、正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二、附件 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1994》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图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GATS》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GATS》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图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第一部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附件一: 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ATT47和GATT94)B、服务贸易总协定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第二部分:部长会议宣言和决议WTO规则继承并发展了GATT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了与贸易有关的新领域规则。四.WTO的法律框架 第一节 WTO概述 第一节 WTO概述四、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特点 1、管理范围扩大 2、体制统一 3、法律健全 4、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 5、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6、加强了全球经济决策的协调五、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特点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磋商调解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其基本含义指——WTO的各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应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而不应该采取歧视待遇;各缔约方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应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而不应歧视。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具体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包含四个要点:自动性。缔约方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方享受的优惠时,其他缔约方便自动享受了这种优惠。同一性。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缔约方时,受惠的标的必须相同。相互性。任何缔约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性贸易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与进口缔约方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三个要点: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缔约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企业行为。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缔约方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三、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四、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指都按WTO的协定实行。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例如 ,“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以争端解决为保障。具有强制性。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五、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正当保护的常用措施:在货物贸易中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在不得已需要实施数量限制时,要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实施。在服务贸易上,允许成员国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在知识产权上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如果发现侵权盗版等行为,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时间。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六、磋商调解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就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所做出的裁决。争端解决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专家组的裁决和建议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七、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世界贸易基本原则时有一些特殊例外。例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的幼稚工业通过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等手段进行保护;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出口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普惠制待遇等。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一、WTO的决策机制概念:是指该组织对有关事项诸如条文的解释、修改、义务的豁免以及接受新成员方等做出决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与制度,包括:协商一致规则 简单多数规则 2/3通过规则 3/4通过规则 反向一致规则 必须接受规则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一.协商一致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实行协商一致制度,但如果达不成协商一致,则采取投票的办法,以多数票通过。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每个世贸组织成员方均有且只有一票投票权。这是世贸组织同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决策机制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协商一致规则联合国尽管实行一国一票制,但美国、中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等五大国拥有否决权。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则实行股份公司式的投票制度,即各成员国的投票权数量取决于其在缴纳的基金的数量,因而是由美国等缴纳基金多的发达国家控制的。世贸组织的决策则实行一方一票制,且任一成员方都没有否决权,这一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世贸组织的决策不受少数国家特别是大国意志的左右。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协商一致规则即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方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视为同意,包括保持沉默、弃权或进行一般的评论等均不能构成反对意见。下列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实行协商一致规则通过才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特殊规定:1.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修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协商一致规则2.下列豁免成员方的义务:(1)豁免决定所涉及的是某一成员方未在有关期限内履行过渡期或分阶段实施期的任何义务;(2)某项有关世贸组织章程的豁免请求且在提交部长会议90天内;3.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的增加;4.争端解决机构按照《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作出决定时,需一致同意。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2.简单多数规则 对于世贸组织一般的决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同意,则采用简单多数规则,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3.2/3多数通过规则下列事项采用2/3多数通过: 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修改建议; 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至三部分以及附件的修改建议; 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3.2/3多数通过规则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某些条款修改意见提交成员方接受的决议; 新成员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财务和年度预算决议。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4.反向一致规则 即只要不是有权投票者全体一致对有关事项提出反对,则视为全体一致同意。该项规则避免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一致同意"规则的弊端,是一个重大的创新。该规则主要体现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十六条等条款之中。必须接受规则世贸组织的有些决议通过后只有经过所有成员方的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决策采用必须接受规则:第一,对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投票程序)的修改;第二,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款(最惠国待遇)和第二条款(关税减让)的修改;第三,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款(最惠国待遇)的修改;第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条款(最惠国待遇)的修改。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小 结WTO要继续采用GATT 1947所循的以共识作决策的办法。除另有规定者外,凡以共识不能做出决定时,该问题应以表决做出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中每个WTO成员方只有一票。”按所讨论问题的性质,以多数票作决定的情况有几种: ① 若属修改WTO总原则,如最惠国待遇等,则需全体一致赞成通过。 ② 对条款的解释和解除一成员方义务,则需四分之三多数。 ③ 修改除总原则以外的规定时,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④ 其他情况下,以超过二分之一多数做出决定。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二、加入和退出机制(一)WTO成员根据《建立WTO协定》,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欧共体以及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地区(单独关税区),如香港和澳门等。截止到2011年12月,WTO现有成员156个。WTO规定来两种成为WTO成员的方法。一是“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ship)”;二是 “加入(accession)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二)创始成员创始成员与加入成员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无需经过加入谈判,而只需表示并实际接受WTO的有关义务便可成为WTO成员。而在加入成员成为WTO成员后,从法律上说,它与原有成员(指在其加入前已成为WTO正式成员的成员)的权利同等。但是,由于WTO权利义务的互惠性质,由于加入中的“入门费谈判”会对未来的新成员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所以,新成员有可能会承担原有成员所不承担的某些义务。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三)加入《建立WTO协定》第12条(加入)第1款规定: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on terms to be agreed between it and the WTO)加入本协定。然而,《建立WTO协定》和WTO多边贸易协定并没有对哪些事项构成“议定的条件”做出规定。所以,从理论上说,任何事项都可能在加入“入门费谈判”中谈判,谈判结果写入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而新成员在加入议定书和列明的工作组报告书条款下所承担的义务将构成“议定的条件”。即使这些义务可能高于现有成员的义务而成为“额外义务”(WTO-plus obligations),它们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加入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和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第二阶段: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加入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三)加入WTO部长大会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正式成员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四)退出和互不适用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即互不适用。其法律依据是《建立WTO协定》第13条和GATT第35条。尽管WTO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1、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继承与发展关贸总协定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维护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争端解决的渐进式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原则(法律专家帮助;磋商时限、专家的选任、特别考虑、对最不发达成员限制补偿或终止的范围和提供斡旋调停调解)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自愿程序)专家组进入执行程序上诉审议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协商时间表一成员方提出请求10日被请求方作出答复或双方协议协商30日请求方要求成立专家组60日紧急20日专家组时间表被请求方接到请求10日、30日60日未解决请求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20日争端各方就专家组组成达成一致6个月专家组提交最后报告60日报告在DSB会议上通过上诉审议时间表争端方正式通知决定上诉60日90日上诉机构散发报告30日DSB通过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争端解决程序(1)磋商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解决争端、达成谅解而进行的国际交涉。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如果磋商不成,则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2)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它们可能出现在争端解决的任何程序、任何程序上的任何阶段。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3)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由3-5位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他们由WTO 秘书处从“专家名册”中挑出。专家组成员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不是政府的代表,政府也不应给他们任何指示或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争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专家组应当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形成专家组报告。该报告在向成员发出后的60天内在DSB通过,除非争端一方已正式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者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4)上诉程序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是一个由7人组成的常设机构。上诉机构的成员应是公认的权威人士,精通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不隶属于任何成员方政府。上诉案件通常由3人审理,上诉机构成员轮流担任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作出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报告的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在发送到各成员后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并无条件地为争端各方所接受,除非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5、DSB的执行监督程序及报复措施有关成员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其不符合有关协定的措施或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该成员方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前与提起方进行谈判,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补偿协议。如果合理期限结束后20天内尚未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提起方可请求DSB中止有关协定中对该成员适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不足1.争端解决期限过长依照DSU的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花费的时日。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研究,在1995-2004年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协商平均时间为221.76天,专家组平均时间为386.89天(几乎13个月),上诉平均时间为88.73天,仲裁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限(RPT)平均时间为12.13月,双方协商同意的合理执行期限(RPT)平均时间为9.18月,执行专家组平均时间为208.62天,执行上诉平均时间为83天。总的来说,除上诉和合理执行期限(RPT)外,其他每个阶段都超出了DSU规定的时间表。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2.救济措施不完善(1)关于补偿。DSU允许当事方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因另一当事方的不当措施造成的利益损害得到补偿。但补偿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在另一当事方尚未取消其与相关协议不相符的措施时采用;规定的补偿并不容易获得,因为“补偿是自愿的”,是否给予补偿完全取决于违反协议一方的考虑。(2)关于报复。很多情况下,在较弱小国家和大国发生贸易纠纷时,小国采取的贸易报复并没有足够的压力来促使大国撤销其采取的违反协议的措施,而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及交叉报复只限于在争端当事双方之间使用。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四、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是WTO规则实施的监督机制,指WTO成员集体按照一成员国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对其贸易政策与措施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相应建议的机制.TPRM规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各成员国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使之更好的理解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审议的目标通过审查,督促成员国政府更好地遵守WTO的协议与规则和更好的履行承诺.通过贸易政策的审议活动使被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活动更为公开化和透明通过审议活动增加成员间的交流与理解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审查的对象《TPRM》A节(i)条规定:审议机制可以对各成员国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评价与评估。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审议的期限两个基本原则:不同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对国际贸易体制的影响不同,审议的频率应当不同;一成员对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贸易额的大小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根据国际贸易额大小对审议频率分类按成员在一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排名前四位的贸易实体,两年一审;按成员在一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排名5-20位的贸易实体,四年一审;按成员在一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排名20位以后的贸易实体,六年一审;对最不发达的、贸易额甚小的,频率更低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审议程序公布审议计划准备相关文件秘书处报告成员报告其他成员方提交书面问题单组织召开审议会议审议总结第三节 WTO的运行机制与发展审议结果的效力对于审议结果,如果发现成员国政府的行为与WTO协议、规则不一致,审议机构即通知成员国政府,要求其修改或靠近。但不能作为启动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取代了原关贸总协定,从1996年开始,中国从“复关”谈判变成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简称“入世”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第四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1)享有最惠国待遇;(2)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3)享有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利;(4)享受其他成员国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享受公平竞争的权利;(6)享有了解成员国政策措施信息的权利。一、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享有的权利第四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1)给予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给予其他成员方关税减让或承担进口增长义务;(3)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或逐步减少约束非关税措施;(4)谅解其余成员方,根据其情况,采取“豁免”与紧急行为,实施保障措施;(5)应邀与其他成员方进行磋商与协商,解决贸易争端;(6)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本国贸易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资料;(7)缴纳会费。二、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应尽的义务第四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1、降低关税2、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3、农业4、服务贸易三、中国为“入世”所作的承诺第四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1)有助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促进中国经济高 速增长;(2)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3)有利于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4)有利于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引进;(5)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6)有利于处理贸易争端,维护和发展中国的经贸权益。 四、“入世”后中国面临的机遇第四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第四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五、“入世”给中国带来的挑战(1)增加了宏观调控和金融风险的难度;(2)国有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3)一些长期在保护之下生存的产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案例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欧盟进口香蕉案” 除了国民待遇原则以外,作为WTO基石的非歧视原则还有一个体现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处理同其他不同成员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指WTO的一个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任何优惠待遇,都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方。 不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成员在对待其他成员方与非成员方时就可以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但是,这种例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非符合WTO的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违背之。否则,将受到有关成员方的申诉和WTO的制裁。“欧盟进口香蕉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案例1993年7月1日生效的欧盟“香蕉共同市场政策”对来自外部不同国家的香蕉进口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洛美协定》的规定,欧盟对参加该协定的非加太国家(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贸易优惠。按照这一规定,欧盟对来自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进口采取非常优惠的政策,既给予单列的、稳定的配额,而且实行免税。但是,对来自其他国家的香蕉进口却采取歧视性的政策,给予这些国家的香蕉进口配额既少且没有保证,并征收一定的关税。这明显损害了非加太国家之外的其他香蕉出口国特别是中南美洲香蕉出口国的利益。因此,1995年9月28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联合把欧盟告到了WTO。由于中南美洲国家的许多香蕉种植园均由美国公司投资,美国也同时成为第四个申诉方。后来,厄瓜多尔和巴拿马也相继加入了申诉方的行列。案例 1996年5月8日,负责解决该争端的专家小组成立。经过调查,1997年5月22日,专家小组认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政策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则。欧盟不服裁定,到上诉机构上诉。9月9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基本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定。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要求欧盟改变其香蕉进口政策,以符合WTO协定。1998年1月14日,欧盟制定了香蕉进口政策修正案,但申诉方不满意,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再次审议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政策,并要求实行报复。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于1999年4月19日和2000年5月18日,授权提出申请的美国和厄瓜多尔对欧盟实行报复。7月27日,欧盟声明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并继续与有关各方协商合作,直到问题得到完满解决。 资料来源:刘力,《人民日报》 (2001年11月07日第二版)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一、多哈回合谈判的发起与基本目标1.谈判发起2001年11月,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发表了《多哈部长宣言》,一致同意在2001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1日启动并完成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为了强调对发展问题的重视,该轮谈判被命名为“多哈发展议程”,主要包括19个议题、8大谈判专题和3个关键领域。该轮谈判兼顾了贸易自由化和贸易发展两大因素,发达国家侧重于贸易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则侧重于贸易发展。2.多哈回合的基本目标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强化国际贸易在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的作用防止出现不发达国家的边缘化问题理顺和协调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把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与可持续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二、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进程和展望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1.主要进程多哈回合启动后进行了多轮谈判,但进展十分缓慢,成果寥寥。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了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业议题和“新加坡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而导致这次会议失败。2004年8月,WTO理事会达成了《多哈回合框架协议》,这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行了第六次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香港部长宣言》,在农产品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基本问题方面没有实质性突破。2006年7月,WTO的6个主要成员国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末能就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达成协议,多哈回合谈判被迫终止。2007年1月,在多方努力下,WTO同意恢复多哈回合谈判。2008年7月,在日内瓦的小型部长会议上,部长们通过及其艰苦的谈判,就20个议题中的18个达成了协议,但最后却在第19个议题(关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条款)上谈判破裂,最终还是没能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取得突破。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2009年11月的第七次部长会议和2011年12月的第八次部长会议都没能为陷入僵局的多哈回合找到出路。多年来多哈回合僵局难破,WTO有被边缘化的危险。2013年12月,在第九次部长会议上,事情出现了转机。此次会议通过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定”,实现了WTO成立18年多边谈判的“零的突破”。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2.展望巴厘岛会议达成的这项全球多边贸易协定,重拾世界各国对WTO的信心。不过,巴厘会议成果还只是“早期收获”,它不是终点,而是新的开始,是最终完成多哈发展议程的重要基石。WTO的基本原则还是世界各国所看重的,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在未来还具有巨大的潜力。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多边贸易体制、双边贸易安排在长远来看,在本质上是兼容的,它们可以同时并存,协同推动全球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未来,WTO成员将如何进一步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来制定路线图,以多哈回合谈判的积极进展来促进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第五节 多哈发展议程讨论:(1)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面临什么困境?(2)中国在未来的全球多边贸易、区域多边贸易和双边安排的发展中该如何选择?(3)为什么现在WTO成员国对农业问题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1、与GATT相比,WTO有哪些特点?2、GATT有哪些基本原则?WTO又有哪些基本原则?两 者的区别有哪些?3、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程序、组织机构分别是什么?WTO的争端解决的原则有哪些?4、中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5、思考与讨论:中国如何积极全面参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第三章 思考题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