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熟悉人身保险 课件(共45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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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熟悉人身保险 课件(共45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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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5张PPT)
项目二
保险的种类
任务一 熟悉人身保险
任务二 认识财产保险
任务三 了解社会保险
任务四 了解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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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熟悉人身保险
任务二 认识财产保险
任务三 了解社会保险
任务四 了解再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一种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所承保的人身风险也各不相同:若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人身风险包括伤残、疾病、年老等;若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其人身风险包括生存与死亡。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1.大多数是给付性保险
人身保险中除了健康保险的部分险别是属于补偿性质的之外,多数都是定额给付性质的。
2.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特殊性
对于人身保险所承保的其中一种风险——“死亡”来说,其发生的几率是百分之百,而其他保险所承保的损失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概率是相当高的。
3.长期性
人身保险一般是长期性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限短则几年,长则终身。
4.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都是无价的,从理论上来说并没有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公司也就无需考察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还是要受到保险利益的影响。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合同有效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案例欣赏
2011年3月,孙耀两周岁时母亲病逝。之后,孙耀随舅舅一家人生活,其日常所需费用主要由在美国的父亲承担。2013年5月,孙耀的父亲回国,之后,孙耀与其父亲一起生活。此前,他的舅舅为他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孙耀跟父亲一起生活不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
事发后,孙耀的舅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孙耀舅舅对孙耀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孙耀的舅舅申领保险金不成,将保险公司告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耀舅舅主张】
孙耀舅舅由于在孙耀母亲去世、父亲出国的情况下承担了其两年的抚养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其对孙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向其给付保险金。
案例欣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孙耀舅舅和孙耀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孙耀舅舅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孙耀的父亲为孙耀投保,代孙耀的父亲对孙耀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该案中,孙耀的舅舅并不是“代”孙耀的父亲为孙耀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孙耀投保。因作为委托监护人的舅舅对孙耀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
首先,孙耀舅舅与孙耀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谓抚养关系是指从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等各个方面对被抚养人进行照顾、保护和管理,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抚养费的支出。在本案中,孙耀2岁至4岁时,一直随舅舅一家人一起生活,但是日常所需费用均由其父亲承担。
其次,孙耀舅舅与孙耀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孙耀的舅舅虽然有负担能力,孙耀也尚未成年需要抚养教育,但是孙耀的父亲健在,具有抚养能力,因此孙耀的舅舅不需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案例欣赏
因此,本案中,由于孙耀的舅舅于法律上、事实上均未与孙耀构成抚养关系,因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孙耀的舅舅对孙耀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以自己的名义为孙耀所投保的少儿平安险自始无效。另外,保险公司在履行核保义务时,未能查验出孙耀的舅舅对孙耀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实施,主观上没有尽到核保责任,应对引起保险合同无效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5.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1)生命价值法
这种方法是对人的生命价值做一个合理的估计,其中一种简单的方法是估计某人工作预期寿命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从年平均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和本人的生活费用,其余金额可供受抚养人使用;确定该人生活到退休年龄的年数;使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计算家庭在上述时期内所分享收入的现值。
(2)收入置换法
收入置换法类似于生命价值法,是根据家庭需求、收入确定保险金额,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胀因素。保险金额按家庭年收入的倍数表示。
(3)需要法
需要法是根据假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所需要的包括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偿还债务、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合计费用来确定保险金额的。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经营方式分类
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人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直接填制正式保单,在人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投保人通过保险代理人与人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先填制暂保单,间接地与人身保险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二)按保障范围分类
人寿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
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给付保险金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给付保险金
(三)按有无分红分类
分红型
保险
不分红
型保险
是指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险保障,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人身保险
是指投保人只能获得保险保障,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人身保险
(四)按保险期限分类
长期
保险
短期
保险
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人身保险业务
三、几种典型的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的特征
(一)人寿保险
(1)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2)期限的长期性
(3)储蓄性与返还性
(4)保费计算的复杂性
2.人寿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主要包括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两类。
(1)普通型人寿保险
①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其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②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相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是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一段保险期限,若被保险人在这段期限内死亡,则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
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死亡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给付保险金。
③ 生死两全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领取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其受益人将得到几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以保证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家属仍能获得必要的生活费用。
联合两全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保险人将全部保险金给付给余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终止;若被保险人均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则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生存保险金。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是普通两全保险的改进,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死亡保险金两倍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2)新型人寿保险
① 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约时,按照相对保守的利率收取较高的保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的一种保险形式。
分红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定价的精算假设较为保守
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
② 投资连结险
投资连结险简称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形式。
在投资连结险中,投资账户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投资账户。
投资连结险具有以下特点:
两个账户,双重功能
保险金额的不确定与风险的转嫁
灵活的保费缴纳机制
费用收取透明
③ 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是指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调整保险金额,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支付了一定量的第一期保险费后,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即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意金额的保险费,并可以任意改变死亡给付金额。
万能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保费缴纳的灵活性
保险金额可以改变
设有独立的投资账户
保单运作透明
案例欣赏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一、产品描述
28岁的陈女士刚刚新婚,丈夫王先生今年30岁,某公司管理人员(一类职业,有社保),平时工作压力大,陈女士很关心丈夫的健康。在朋友的推荐下,陈女士打算为丈夫投保一份平安智胜人生无忧保障计划,年交保费6 000元,计划连续交费20年,共交费12万元。
二、计划利益
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15万元的较大者。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10万元的较大者。
意外保险金:
案例欣赏
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身故 意外伤残 交通意外伤残 意外伤害医疗
除获得上述“身故保险金”外,额外获得10万元 除获得上述“身故保险金”外,额外获得20万元 根据伤残程度比例获得1~10万元 根据伤残程度比例获得2~20万元 每年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100元免赔额,社保范围内,且不超过社保补偿后的余额)
意外保险金保障额度
案例欣赏
保险费豁免:主险投保人发生身故、合同约定的重疾及残疾或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三重奖励:前4年均按时交费,则在累计交满前5年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将额外分配当时累计期交保险费的1%计入保单账户;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将额外分配当时累计期交保险费的1.5%计入保单账户。
灵活领取:犹豫期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寿险的区别
比较项目 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险 万能寿险
定义 保障+分红 保障+投资 保障+投资
分设账户 统一账户 保障账户与多个投资账户 保障账户与一个投资账户
收益分配 将上一年度公司利润的70%分配,分红收益率不确定 无固定收益,完全取决于投资收益情况 收益率固定,且会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给予不定额的分红
利润来源 利差、死差、费差收益 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 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
交费灵活度 交费时间固定,保额不可调整,灵活度差 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 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
比较项目 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险 万能寿险
投资渠道 债券、货币市场 债券、货币市场、股票
市场 债券、货币市场、股票市场
风险 收益稳定,风险最小 收益与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风险最大 收益、风险由保险人与保单持有人共同承担,风险相对较小
费用 不另外收取费用 收取相关费用 收取相关费用
死亡、全残给付 保额+红利 保额与给付金额两者较高者 账户价值及保额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1)意外
意外是指相对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言,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未预料到的或者是有违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
① 意外的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外来的
② 意外的发生是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
(2)伤害
伤害通常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外来事故的侵害导致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一般来说,伤害由外来致害物、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2.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的区别
比较项目 财产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
保险标的 财产或利益 生命或身体 生命
保险金额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投保主体 为同一主体 可以分离为两个主体
被保险人 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
受益人 不需要指定 可以指定
给付原则 补偿实际损失 补偿实际损失(残疾)或定额给付(死亡) 定额给付
保险期限 多为短期 多为短期 长期
净保险费 根据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 根据生命表、利率计算
保险事故的后果 必然发生损失 不一定发生损失 必然发生损失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 按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期限等因素计算
3.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购买的保险,一份保单只能承保一个被保险人。
① 按投保动因分类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由投保人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各种意外险。
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些意外伤害保险。
② 按承保风险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一般的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是相对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而言的,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于特定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③ 按保险期限分类
1年期
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期限不足1年,通常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的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④ 按保险责任分类
主要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进行医学治疗而产生一定的医疗费用支出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既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的死亡或残疾负有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也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有医疗保险及给付责任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期间产生一定的收入损失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误工保险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的方式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与个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以团体方式投保,因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占大多数。
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您的标题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到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三)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的概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将健康保险的定义归纳为:“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健康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与事故的特殊性
(2)保险期限的短期性
(3)经营风险的复杂性
(4)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的多样性
(5)保险金给付的多样性
3.健康保险的种类
(1)按保障内容分类
医疗
保险
疾病
保险
收入
保险
是指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要治疗时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
是指以疾病为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按投保金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是指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失能或残疾后,对于不能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
(2)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
健康保险
团体
健康保险
由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人订立保险合同,为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提供保险保障
由保险公司与单位、法人代表、雇主等团体保单持有人订立保险合同,为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
4.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1)续保条款
健康保险的续保条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二是保险人有权改变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率。
(2)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条款:保单生效满2年后,对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对于保单生效前就已经既存的、非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未及时发现的状况,保险人不得拒绝赔付。
(3)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在很多保险合同中都存在,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进行赔付之前需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4)共保比例条款
共保比例条款一般在费用报销型的健康保险中较为常见,对于超出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一定比例来进行共同分担,即保险公司并不会全额给付医疗费用,而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
(5)给付限额条款
给付限额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应承担给付的最高金额以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规定。
(6)止损条款
止损条款是指当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免赔额以及共保比例中的自付额超过了合同中所规定的止损额时,由保险人来承担超出止损额以外的医疗费用。这项条款的主要作用是减轻被保险人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7)观察期条款
观察期是指从健康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起至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支出、收入损失等均不承担责任。这项条款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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