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3.2消费税的计算 课件(共34张PPT)-《税费计算与缴纳》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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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2消费税的计算 课件(共34张PPT)-《税费计算与缴纳》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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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PROJECT
03
项目三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知识目标
1.理解消费税的概念及特征。
2.掌握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3.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掌握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能力目标
1.能够正确判断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税目及相应税率。
2.能够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3.会根据业务资料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学习目标
任务3.2 
消费税的计算
Mission two
【案例导入】
神仙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酒,2017年3月共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粮食白酒6 000瓶(每瓶500克),每瓶含增值税的销售价为35.1元。
(2)发出20吨薯干,委托本市甲酒厂加工成薯类白酒3吨,合同注明20吨薯干成本价为20 000元,支付加工费18 000元,已知甲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可供参考。
(3)本月发给本厂职工400瓶粮食白酒作为福利,已知粮食白酒每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为30元。
(4)本月将新研制生产的药酒200瓶赠送给客户,该批药酒每瓶成本价为25元。
请思考: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为多少?
知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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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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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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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例3-1】美丽化妆品厂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价税款共计175 500元,请计算应税销售额。
【解析】应税销售额=175 500÷(1+17%)=1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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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3.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为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例3-2】美丽化妆品厂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75 500元,另收取包装物材料费1 170元,请计算应税销售额。
【解析】应税销售额=175 500+1 170÷(1+17%)=176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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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3.包装物的规定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例3-3】美丽化妆品厂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价款175 5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 170元,请计算应税销售额。
【解析】应税销售额=175 500元
【例3-4】美丽化妆品厂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价款175 5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 170元,包装物押金逾期12个月未收回,请计算应税销售额。
【解析】应税销售额=175 500+1 170÷(1+17%)=176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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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例3-5】中兴酒厂向某大华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药酒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58 5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 340元,请计算应税销售额。
【解析】应税销售额=(58 500+2 340)÷(1+17%)=5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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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吨、升换算表,见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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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表3-3 吨、升换算表
序 号 名 称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 388升
4 柴油 1吨=1 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 246升
6 石脑油 1吨=1 385升
7 溶剂油 1吨=1 282升
8 润滑油 1吨=1 126升
9 燃料油 1吨=1 01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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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核定的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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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额的规定
因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品的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6)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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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例3-6】宏达地板厂2017年5月外购甲型木地板1 000平方米用于生产乙型木地板,支付不含增值税价款12 000元。期初库存的甲型木地板150平方米,价值1 800元,期末库存甲型木地板200平方米,价值2 400元,本月销售乙型木地板800平方米,取得收入40 000元。已知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可扣除的消费税额。
【解析】生产领用部分买价=1 800+12 000-2 400=11 400(元)
准予扣除的消费税=11 400×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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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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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采用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3-7】红星地板厂销售实木地板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请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应纳的消费税额=1 000 000×5%=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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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采用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3-8】黄河炼油厂2017年4月销售无铅汽油400吨、柴油200吨、溶剂油50吨,计算该炼油厂应纳的消费税。
【解析】应纳消费税=400×1 388×1.52+200×1 176×1.2+50×1 282×1.52=1 223 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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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3-9】黄海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销售自产的甲类卷烟800箱,每箱的出厂价格为45 000元(不含税),每标准箱的定额税率为150元,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解析】应纳消费税=800×45 000×56%+800×150=20 28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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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缴纳消费税。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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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
(1)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中轻型商用客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为5%。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等为6%。
(3)乘用车为8%。
(4)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为10%。
(5)高档手表为20%。
(6)电池为4%。
(7)涂料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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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3-10】新能源地板厂将自产的一批新研制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楼的装修,该批地板成本为20万元,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200 000+200 000×5%)÷(1-5%)=221 052.63(元)
【例3-11】黄海酒厂2017年5月将本厂新研制的粮食白酒400瓶(每瓶500毫升)作为广告样品,该白酒无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5元/瓶。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15×(1+10%)×400+0.5×400]÷(1-20%)=8 500(元)
应纳消费税=8 500×20%+400×0.5=1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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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3.计税依据的确定及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有两种确定方法: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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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3-12】北京卷烟厂委托大华烟叶复烤厂加工烟丝一批,由北京卷烟厂提供主要原料,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的原料成本为85 000元,加工完毕支付加工费7 150元。复烤厂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委托加工这批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
【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85 000+7 150)÷(1-30%)=131 642.86(元)
应纳消费税额=131 642.86×30%=39 49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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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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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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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3-13】美丽化妆品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 000元,已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已知关税税率为40%,计算该公司进口这批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00 000+500 000×40%)÷(1-15%)=823 529.41(元)
应纳消费税额=823 529.41×15%=123 52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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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不含税购进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例3-14】鑫盛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从济南荣海实业公司购进100辆摩托车用于出口,不含税货款300 000元,这批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该外贸公司已将出口退税手续办理完毕,请计算该企业在出口环节应退的消费税额。
【解析】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消费品直接出口,享受免税和退税政策。
应退消费税额=300 000×10%=30 000(元)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任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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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活动
【活动目标】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熟练掌握消费税的计算。
【活动要求】
根据案例资料,进行纳税分析,并计算风驰摩托车厂2017年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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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活动
【活动实施】
风驰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电掣牌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均为3%,2017年6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摩托车4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60 000元。
(2)赞助摩托车拉力赛3辆特制摩托车(无同类产品售价),已知每辆成本20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6%)。
(3)外购100辆两轮摩托车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已知该两轮摩托车期初无库存。
(4)领用上述两轮摩托车100辆,将其改装成三轮摩托车。
(5)销售三轮摩托车1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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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活动
【活动指导】
(1)摩托车为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计算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40辆摩托车应缴纳消费税=160 000×3%=4 800(元)
(2)赞助摩托车拉力赛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由于没有同类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赞助3辆摩托车应缴消费税
=20 000×3×(1+6%)÷(1-3%)×3%=1 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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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活动
【活动指导】
(3)将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成三轮摩托车,准予扣除外购两轮摩托车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两轮摩托车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00 000×3%=6 000(元)
销售三轮摩托车应缴纳消费税=800 000×3%=24 000(元)
(4)本月该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 800+1 967+24 000-6 000=24 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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