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个体工商户纳税实务 课件(共2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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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体工商户纳税实务 课件(共2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9张PPT)
模块三
个人纳税实务
【实务导入】
李浩所设立的公司有员工10人。2019年3月开业后,公司按月为员工支付工资,同时公司部分员工还获得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及其他所得。
思考:李浩所设立公司的员工2019年度获取的各种所得应如何计税?是采用代扣代缴方式还是自行申报方式做纳税申报?
【知识目标】
掌握个人应当缴纳的各税种的基本征收制度、计税方式及纳税申报方式。
【工作任务】
学生分组完成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及纳税申报工作。
【工作方法】
程序一 了解个人所得税计税的基本征收制度及计税方式。
程序二 模拟纳税主体,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及纳税申报工作。
项目二
CHAPTER TWO
个体工商户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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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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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纳税人的界定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1
征税对象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2
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3-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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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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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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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A
1.税务机关核定个体
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额的方法
B
2.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的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3)定额公示。
(4)上级核准。
(5)下达定额。
(6)公布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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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次年的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
(一)
纳税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
纳税申报地点
1.查账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方式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开纳税缴款书,再由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且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目前应用最为普遍。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当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三)
纳税申报方式
项目三
CHAPTER THREE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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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纳税人的界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
(1)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我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5)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征税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所得。
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3-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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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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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查账征收的扣除项目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减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60 000元/年,即5 000元/月,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8%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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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查账征收的扣除项目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①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④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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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三)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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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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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纳税地点
03
02
01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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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三)报送资料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送会计决算报表。
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项目四
CHAPTER FOUR
个人投资理财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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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投资纳税实务

(一)个人购房纳税实务
个人购房应当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具体规定如下:
1.印花税
个人购房所签订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应当由买卖双方分别缴纳。
2.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税率为3%~5%。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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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投资纳税实务

(二)个人出租房产纳税实务
个人出租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增值税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模块二已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4.教育费附加(模块二已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5.印花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0.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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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投资纳税实务

(三)个人销售住房纳税实务
个人销售住房应当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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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投资纳税实务

(三)个人销售住房纳税实务
(3)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第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第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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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投资纳税实务

(三)个人销售住房纳税实务
2.城市维护建设税(模块二已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3.教育费附加(模块二已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4.土地增值税:销售住房属于转让房地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模块二已经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5.印花税:销售住房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的0.5‰贴花。
6.个人所得税:销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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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投资纳税实务

(一)存款利息纳税实务
储蓄存款自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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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投资纳税实务

(二)投资股票纳税实务
个人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需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对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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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投资纳税实务

(三)投资基金纳税实务
个人买卖基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免)、印花税(免)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基金管理费、手续费、投资顾问费及销售服务费应全额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的税率缴税;基金公司的自营投资业务,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这一规定缴纳。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印花税:目前,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暂免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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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投资纳税实务

(四)投资保险纳税实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购买保险获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购买保险所获得的收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关于分红型保险收益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分红型保险收益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由于分红型保险收益非常类似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但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分红型保险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相关规定。而且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对分红型保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已经不大。因此,分红型保险收益可以认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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