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企业销售环节纳税实务 课件(共43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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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企业销售环节纳税实务 课件(共43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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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张PPT)
模块二
企业纳税实务
【实务导入】
李浩出资设立的公司,经过筹备于2019年3月开始正常运转。
思考:该公司根据其经营范围在运转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缴纳相关税种?
【知识目标】
掌握企业应当缴纳的各税种的基本征收制度、计税方式及纳税申报方式。
【工作任务】
学生分组,根据所搜集的不同类型企业基本信息及公司正常运转至少2个月的经济业务资料,模拟纳税主体完成企业税务登记及应纳税种的纳税申报工作。
【工作方法】
程序一 了解税务报到的相关注意事项。
程序二 了解企业应纳各税种的基本征收制度、计税方式及纳税申报方式。
程序三 根据所搜集的不同类型企业正常运转至少2个月的经济业务资料,模拟企业纳税主体完成应纳税种的核算工作。
程序四 模拟企业纳税主体完成不同类型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
项目二
CHAPTER TWO
企业生产经营
各环节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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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分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和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需要缴纳各种不同的税种,具体缴纳税种见表2-1。
03
Part
任务三 
企业销售环节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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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及进口货物都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应当缴纳消费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都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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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一)征税范围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进口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5)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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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邮折、首日封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其具体包括:
一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二是混合销售行为。
三是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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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二)纳税义务人
1.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按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考虑到我国目前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将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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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二、增值税的计算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我国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购进扣税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对当期购进项目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是从销售税款中减去购进材料等的已纳税款,所以称为购进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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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体现了对一切收入都要征税的原则。
(2)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表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纳税人将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成为含税的销售额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在计税时先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5)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计入销售额。(6)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确定。(7)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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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3.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4.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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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既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又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该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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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三、增值税的免税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11)婚姻介绍服务。(12)殡葬服务。(13)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14)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医疗服务。(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1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0)个人转让著作权。(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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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三、增值税的免税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免予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幅度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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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四、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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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四、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注意: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申报期的,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或季后首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一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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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四、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三)纳税地点
0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03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04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5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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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四、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需要提报的纳税申报资料如下:(1)必报资料。(2)备查资料。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税款,按规定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提交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见附表24)一式三份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见附表25);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后签收企业财务报表(一式两份),将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在申报表上加盖“征收章”,同时将纳税申报资料退还一份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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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产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等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除卷烟、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一般消费品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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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一、消费税税制要素
(一)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是根据我国的经济状况、群众的消费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并考虑财政需要选择一部分特定消费品列入其课征范围。具体地说,现阶段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按其类型和特点可分为以下: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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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一、消费税税制要素
(二)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委托方是纳税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和税率
目前,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
消费税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额)见表2-15(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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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二、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消费税对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类模式计算应纳税额,并由此形成了三种具体的计算方法,分述如下: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
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
复合计税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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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二、消费税的计算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方法
为了使消费税的课征制度能够适应复杂多样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法除规定消费税的一般计算方法外,还针对纳税人的各种特殊情况,就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做出了下列特殊规定:
第一
第三
第二
第四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外购已税消费品再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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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减(免)税
消费税是一种选择税,选择征税的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消费能力,因此,不能要求国家给予减(免)税来满足较高的消费需求。为了体现公平税负、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特殊消费的作用,消费税一般不再给予减(免)税。但是,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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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减(免)税
由于消费税是单环节征收,其退(免)税范围不同于增值税。
(1)免税并退税。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免税不退税。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不免税不退税。适用于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一律不予退(免)税。
(一)退(免)税范围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执行。
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应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消费税税额。
(二)出口退税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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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在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在消费品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此外,为了便于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并简化征纳手续,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在进口环节代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环节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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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消费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及所采用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分别规定了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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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三)纳税期限
为了促使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收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2.
缴款
期限
缴款期限是缴纳税款的期限,是指在结算应纳税款后多少天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缴款期限分别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结算期限
结算期限是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是指结算一次应纳税额的时间跨度。结算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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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四)纳税地点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并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税法就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做了下列规定:
规定
1.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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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实务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五)纳税申报
1.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和消费税缴款书。
2.缴款办法
消费税的报缴税款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消费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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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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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具有受益性质的行为税,它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01
02
03
04
征收范围广
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属于一种附加税
具有特定目的,税款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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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它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作为税基,其征税范围基本包括了我国境内所有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即对所有纳税人都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地区,无论是城市、县城、镇或者其以外的地区,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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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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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税。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比率:教育费附加在全国范围内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
(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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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
二、教育费附加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环节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2.纳税期限
由于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所以,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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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四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规定:(1)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2)对于以赠予、继承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3)房地产的出租。(4)房地产的抵押。(5)房地产的交换。(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7)合作建房。(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9)房地产商的代建房行为。(10)房地产因重新评估而发生的增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1)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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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四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一、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超率累进税率累进依据为相对数,而超额累进税率累进依据为绝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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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四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1)
(2)
(3)
(4)
(5)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销售税金。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规定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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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四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三、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
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
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全部增值额依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
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
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有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自住满5年及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而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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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四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纳税地点
(二)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一)
纳税
申报
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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