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课件(共100张PPT)-《涉税业务办理》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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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课件(共100张PPT)-《涉税业务办理》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00张PPT)
PROJECT
05
项目五
企业
所得税
项目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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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学习任务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知识、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缴纳。通过对本项目的学习,要求: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税收优惠政策;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申报缴纳等内容。
项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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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以中国境内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按照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为建立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内资、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设定为2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广,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其他所有企业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项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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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是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居民企业,应准确判断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适用税率,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允许扣除以及不得扣除的费用内容和标准,熟悉各项减免税的规定,能够采用间接计算法准确计算居民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任务二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Mission two
【情境导入】
小张同学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的学习,熟悉并掌握了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等内容,现在他需要进一步学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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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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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1 收入总额的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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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1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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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2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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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3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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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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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5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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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6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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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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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8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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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总额的确定
1.2 收入的确认
1.2.9 特殊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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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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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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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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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例5-2】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的利润总额为130万元,其中: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分回的税后利润为25万元,国债的利息收入为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计算该公司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分回的税后利润25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2)国债的利息收入5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所以在计算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上述两项收入之和30万元从利润总额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30-25-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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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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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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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3】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的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薪金900万元,该厂职工共200人,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合理工资薪金为每人3 500元/月。
要求:在计算2016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多少?超限额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处理?
【解析】
2016年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3 500×200×12÷10 000=840(万元)
该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为900万元,900万元>840万元,60万元(900-840)属于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2 000+60=2 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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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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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4】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职工福利费为3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为3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4万元。
要求:该公司在计算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三项费用应如何调整?
【解析】
职工福利费:
实际发生30万元,准予扣除的限额为21万元(150×14%),9万元(30-21)超过准予扣除的限额,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9万元。
工会经费:
实际发生3万元,准予扣除的限额为3万元(150×2%),没有超过准予扣除的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4万元,准予扣除的限额为3.75万元(150×2.5%),0.25万元(4-3.75)超过准予扣除的限额,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0.25万元。
所以,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5万元(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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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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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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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5】以下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B.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C.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养老分红型保险费
D.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费
【解析】
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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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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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6】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5万元。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利率5%,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
要求: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调整利息费用?
【解析】
(1)按照规定,企业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产生的利息5万元准予扣除。
(2)向职工借款的利息只允许扣除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5万元(60×5%÷12×10);企业实际支付利息3.5万元;1万元(3.5-2.5)属于超标准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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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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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7】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4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借款利息为36万元,该厂房于2016年10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于11月30日进行完工结算。
要求:计算该公司2016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解析】
固定资产购建期间(2016年1月1日—10月31日)发生的合理利息费用为30万元(36÷12×10),应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2016年1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利息费用为6万元(36÷12×2),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所以,公司2016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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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8】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1 00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
要求: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金额。
【解析】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60%=42(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最高扣除限额=(4 000+1 000)×5‰=25(万元)
因为42万元<25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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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9】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8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2 00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
70万元。
要求: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金额。
【解析】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60%=42(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最高扣除限额=(8 000+2 000)×5‰=50(万元)
因为42万元<50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为42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业务招待费的实际扣除额有两个限额: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个限额中的较小者就是业务招待费的实际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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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10】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60万元,公司2015年还有35万元的广告费没有在税前扣除。
要求:计算该公司2016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万元。
【解析】
企业2016年广告费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当年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75万元(500×15%),75万元>60万元,因此2016年发生的60万元广告费可以全部扣除;同时,企业2015年还有35万元的广告费没有在税前扣除,按照规定本年度还可以扣除上年结转的35万元广告费中的15万元(75-60),即企业2016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是75万元。2015年剩余的20万元广告费留待以后年度继续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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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11】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有一项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的款项80万元,还有一项通过省政府对外的捐赠2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该公司2016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性捐赠的调整金额是多少?
【解析】
由于一项捐赠是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的,一项捐赠是通过省政府(满足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的条件)捐赠的,均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限额是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700×12%=84(万元)
捐赠超过限额的部分=(80+20)-84=16(万元)
16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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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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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12】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租期1年,共支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0年,2016年支付租金1.5万元。
要求:2016年该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多少万元?
【解析】
按照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支付的租金1.5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可以扣除。
2016年该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1.2÷12×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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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扣除项目的内容及其标准
【例5-13】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外购材料,价值50万元(不含增值税),保险公司调查后同意赔付5万元。
要求:该公司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多少?
【解析】
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50×(1+17%)-5=5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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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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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扣除的项目
【例5-14】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包含税收滞纳金罚款2万元,银行的罚息1万元,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公司2016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调整金额。
【解析】
(1)税收滞纳金罚款属于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所以应调整纳税。
(2)银行的罚息不属于税法列支的行政性罚款,因而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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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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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亏损弥补
【例5-15】表5-3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该公司7年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2010年亏损,所以不交税。
2011年虽然盈利10万元,但要弥补2010年的亏损,所以不交税。
2012年亏损,不交税。
2013年虽然盈利30万元,但是2010年的亏损还有90万元(100-10),要弥补2010年的亏损,所以不交税。
2014年虽然盈利20万元,但是2010年的亏损还有60万元(100-10-30),要弥补2010年的亏损,所以不交税。
2015年虽然盈利30万元,但是2010年的亏损还有40万元(100-10-30-20),要弥补2010年的亏损,所以不交税。
2016年盈利60万元,虽然2010年的亏损还有10万元(100-10-30-20-30),但是已经过了5年所以不再弥补2010年的亏损,需要弥补2012年的亏损20万元后再交税,应纳税额为10万元((6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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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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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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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优惠
【例5-16】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的利润总额为6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的管理费用为500万元,其中含研究新产品的开发费用4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计算该公司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
【解析】
按照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额=40×50%=20(万元)
企业可以在利润总额已经扣除40万元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扣除20万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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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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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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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优惠
【例5-17】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向某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6年12月31日。
要求: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解析】
2016年度该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70%=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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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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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例5-18】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生相关的经营业务如下:
①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
②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
③发生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向银行借款1 000万元,年利率4%;向其他企业借款400万元,年利率5%)。
④税金及附加160万元。
⑤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⑥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采用间接法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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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解析】①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应调减20万元。
②广告费:
税法规定广告费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4 000×15%=600(万元)
650-600=50(万元)
50万元属于税法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应该调增。
③业务招待费: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应超过营业收入的5‰。
25×60%=15(万元)
4 000×5‰=20(万元)
20万元>15万元,所以税法允许扣除15万元,应该调增10万元(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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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解析】④借款利息:
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1 000×4%=40(万元)
40万元准予扣除。
400×4%=16(万元)
16万元准予扣除。
400×5%=20(万元)
20万元>16万元,应该调增4万元(20-16)。
⑤公益性捐赠:
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00×12%=60(万元)
30万元<60万元,因而发生的捐赠支出准予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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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解析】
⑥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因而调增6万元。
⑦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0+50+10+4+6+3+1+2=556(万元)
201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56×25%=1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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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例5-19】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 0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3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70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6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1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6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2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40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40万元)。
要求:采用间接法计算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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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解析】利润总额=5 000-3 000+600-700+40-300-800-100+60+100-400=5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研究开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60%为48万元(80×60%);营业收入的5‰为28万元(
(5 000+600)×5‰)。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万元(80-28)。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收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捐赠扣除标准=500×12%=60(万元)
实际捐赠额40万元小于扣除标准60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500-40-30+52-60=422(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22×25%=1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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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例5-20】青岛奥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甲、乙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甲、乙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甲、乙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甲、乙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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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例5-20】
【解析】
①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②甲、乙两国的扣除限额:
甲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乙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乙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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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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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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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纳税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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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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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别纳税调整
任务三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Mission three
【情境导入】
小张同学通过学习,掌握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他已经能够计算所代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了。公司的税务师告诉他在计算出应纳税额后,下一步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现在他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和纳税申报流程,并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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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地点
1.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是企业登记注册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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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地点
1.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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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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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申报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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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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