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课件(共30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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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课件(共30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30张PPT)
全书逻辑框架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聚焦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介绍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了解婚姻家庭中
的法律关系和
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进一步发展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课程标准 核心素养 考情预测
1.理解婚姻法律关系; 2.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政治认同:认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同通过法律手段维持家庭关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意义
2.科学精神:通过婚姻制度知识的学习,能够理解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和睦家庭
3.法治意识:学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婚姻,树立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4.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结合生活中的案例,考查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法定条件、离婚方式、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高频考点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一轮复习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本课知识体系
情境一
“我们是表兄妹。”在法庭调查阶段,经法官询问,坐在原告席的谢某这样说。这一幕发生在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谢某(男)诉林某(女)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场。谢某与林某从小认识,双方于2010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个小孩。 2023年9月,谢某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请求离婚后孩子归谢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林某从此之后不准探望孩子。2023年11月,经法庭审理查明,谢某的父亲与林某的母亲系亲兄妹。法庭同意了谢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谢某所有,但是驳回了“林某不准探望孩子”的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
【答案】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谢某的父亲与林某的母亲系亲兄妹,则谢某和林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符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谢某和林某离婚后,谢某享有孩子的抚养权,林某仍须尽 抚养的义务,同时,林某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谢某有协助的义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老残妇幼)的合法权益等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4.结婚的 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重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链接名师导学P359-360 典例1 2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相关链接: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思考:
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林黛玉和贾宝玉,或者薛宝钗与贾宝玉可以结婚吗?为什么?
分析:
林黛玉的妈妈贾敏和贾宝玉的爸爸贾政是亲兄妹,都为贾母所生,林黛玉和贾宝玉是表兄妹。
贾宝玉的母亲王夫人和薛宝钗的母亲薛姨妈是亲姐妹,薛宝钗与贾宝玉也是表兄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林黛玉和贾宝玉、薛宝钗与贾宝玉明显都是三代以内的旁氏血亲,因此不能结婚。
探究与分享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第四代旁系血亲,且达到法定年龄,允许结婚,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
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
教材案例分析P50 探究与分享
1.离婚自由
2.离婚限制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除外)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中的“三十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意义: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
二、离婚要慎重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3.离婚条件
4.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链接名师导学P360 典例3 4
相关链接: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泛指适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伦理、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关于婚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①结婚是夫妻双方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②爱情是婚姻关系的铠甲,法律是婚姻关系的灵魂③我国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④结婚不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详解】②④:法律是婚姻关系的皑甲,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②④符合题意。①:“结婚是夫妻双方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该说法正确,①不符合题意。③:“我国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说法正确,③不符合题意。
2.尹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万某红。两人一见如故,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十分满意,尹某向准岳父万某转款彩礼及结婚物件购置费用共18万元,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尹某无意间发现妻子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尹某一时气愤不已,质问万某为何隐瞒万某红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尹某于是将万某红和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万某返还彩礼。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当事人同居期间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④因为双方已经进行婚姻登记故婚姻不可撤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详解】①④: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登记前,万某红并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所以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①符合题意,④排除。
②: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②说法错误。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③符合题意。
3.未成年人李某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其父张某与其母李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甲由母亲李某乙抚养,张某每月支付至少2000元抚养费给李某甲。签订协议后,张某未如约履行,因此,李某甲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本案中( )
①和调解相比,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因此消除
③李某甲和张某双方的争议均可以申请仲裁
④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D
【详解】①: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①错误。 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②正确。 ③:仲裁范围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③错误。 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④正确。
情境二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初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22年底,王先生对外宣称这套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先生将该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卖给急需用房的李先生。随后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23年8月,李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分割房产时李女士才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卖出,然而钱款却不见踪影。李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遂将李先生告上法庭,主张追回该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李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2)为什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
(1)李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2)为什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
【答案】(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房屋系李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王先生未经李女士的同意,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李先生,该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王先生以市场价售出该房屋,但李女士未得到应得钱款,该行为对李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2)李先生与王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急需用房的李先生在王先生的误导下认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王先生所有,李先生以市场价购得该房屋,本身行为无过错,属于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李先生与王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先生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李女士无权追回。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夫妻关系概述
1.确立
2.内容
3.核心
4.表现
5.实质
登记结婚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1.含义
2.表现
3.意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1)重要体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链接名师导学P362 典例1
1.内容
2.夫妻财产的确定
3.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
①法定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 ;
②处理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①法定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前一方首付购置房产,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处理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知识拓展2: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小张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小李用婚后其父赠与其夫妻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小张和妻子小李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小张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婚内丈夫小张为妻子小李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钻戒和3000元化妆品。
妻子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妻子小李为丈夫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书面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小李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升值了10万元,并出租获得2万元房租。
20万归小张,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钻戒共有,
化妆品归小李
小牛试刀
房租共有,
房产及升值归小李
链接名师导学P363 典例2 3 4
4.约定财产制
5.债务清偿
6.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1)原则: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可婚前/婚后约定,也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期限)
【个人债务】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4.李芳在怀孕期间与丈夫商量,若生女孩随母姓,若生男孩随父姓。最后生了女孩,到派出所户口登记时就写了李姓,为此遭到公婆的强烈反对。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
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人格、身份、地位的平等权,但只有女孩可随母姓
③李芳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
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B
【详解】①②③④: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女孩随母姓没有打乱直系血亲关系,而且夫妻双方约定也可以更改。李芳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①②错误,③④符合题意。
5.魏某与妻子何某婚前口头约定婚后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何某将婚前创作的网络小说发表获得稿酬20万元。魏某喜欢赌博,并欠牌友1.5万元债务,因为此事,两人经常争吵。最终,二人由于感情不和离婚。离婚5年后,何某发现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魏某,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①小说稿酬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予支持
③魏某赌博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夫妻对网络小说共同享有著作权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C
【详解】①: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魏某与妻子何某婚前口头约定婚后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不适用于财产约定制,因此小说稿酬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正确。
②:离婚5年后,何某发现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自知道权利受损日开始算诉讼时效,因此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未过,法院支持,②错误。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魏某赌博所欠债务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③正确。④:材料中,该网络小说是何某独自完成,著作权的人身权和对作品的管理权归何某独自享有,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④错误。
6.(2020浙江7月,35,3分)王某是某中学的音乐教师,与没有音乐细胞的张某结婚三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就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以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的是( )
①王某婚后购买的价值上万元的音乐书籍
②王某婚后接受张某爷爷指定赠与她的小轿车
③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的收益
④王某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炒股所获得的收益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A
7.(2017浙江4月,37,3分)2020年1月,王某与赵某举行婚礼。2月,王某买了一套公寓并登记在自己名下。3月,王某和赵某登记结婚,赵某的父母随后赠送给赵某一套别墅,于是,王某以公寓入股和朋友合伙经营,至年底获利8万元。翌年初,王某与赵某离婚,之后王某经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并通过专利许可获80万元专利使用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的有(  )
①公寓 ②别墅 ③公寓投资获利的8万元 ④专利使用费80万元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D
8.杨某乃一自由撰稿人,经人介绍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前杨某继承了其父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了轿车一辆,婚后发表了小说一部,获得了5万元的稿费。杨、刘二人自愿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附注“若刘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协议签订一年后,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的附注无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本案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法院应该怎么处理该案件?
【答案】(1)5万元的稿费、商品房和轿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刘某主张协议附注部分无效,以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①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男女双方结婚与离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杨某与刘某的婚内协议附注内容因限制离婚自由,且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②夫妻对双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有权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③婚后杨、刘二人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因此刘某有权就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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