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订立保险合同 课件(共25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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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订立保险合同 课件(共25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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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项目五
保险合同
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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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一、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自愿订立原则
(五)公共利益原则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理论上讲,要约应该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二是要约人对订立合同提出的基本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的。
(二)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要约受领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接受,是要约受领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内容表示同意后,合同即告成立,并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称承保,通常由保险人作出。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经过保险人的承诺(承保)即告成立,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内容开始对保险双方实际产生约束力,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无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如保险公司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欺诈性投保、欺诈性承保(包括因保险人的失察而助长被保险人的欺诈)、胁迫保险、非法代理签订的保险合同等。
过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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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案例欣赏
某保险公司的客户陈女士最近因贲门癌身故,家属拿着两年前开始投保的保单去理赔时,却被拒绝。一场保险“官司”就此展开。家属指责“保险公司不可信”,但保险业内人士却心平气和地回答,是投保人当初签的这份保单不诚信。
原来,陈女士投保前就觉得吞咽有梗阻感,而且胸骨后时常疼痛,家人把她送医院作CT及胃镜检查,诊断为“贲门腺瘤”。但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她是肠胃有点问题。之后,在业务员的介绍下,陈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额2万元。由于不知道真实病情,在填写投保单时她未告知患贲门癌的事实。陈女士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原则呢?
案例欣赏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案具备了客观条件,即陈某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具备“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主观条件。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陈某的家属及医师对陈某的真实病情进行了善意隐瞒,致使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陈某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中,对第11条第1点“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及第2点“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是否住院和手术?”的回答均是“否”。而实际上,当时陈某已出现贲门癌的各种症状,并准备手术。如果陈某如实告知这一情况,核保人员必定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病历并由此了解病情,然后作出是否承保或是提高费率后承保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2.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一次性或分期交付保险费。
3.出险通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积极施救的义务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提供单证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危险程度增加通知的义务
按照权利对等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费和是否继续承保。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条款说明的义务
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有必要对条款进行说明。
2.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
3.及时签发保单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4.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被保险人。
(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且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该通知后,应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案例欣赏
万达电脑公司职员华某为自己办理了终身死亡险,在保险合同中只指定其妻刘某为受益人,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刘某在2010年因病去世,华某在2012年也因病去世。华某有一子一女。其女儿称,华某在临终前,口头说指定她为受益人,但无证据。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讨论一下: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案例欣赏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华某的女儿说父亲将她指定为受益人,她有举证的责任,可是拿不出证据。所以,可认为没有其他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华某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保险金给付的义务。
2.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由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保险标的是国有财产的,其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的转移等,均可导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更
用益权是指对他人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致使保险标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发生变更,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当保险标的为担保物时,主债权债务的设立、变更、终止也可导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在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条款。如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危险程度、保险期限等发生变化。
案例欣赏
2013年10月8日,曾某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某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某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13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承担次要责任。甘某要求法院判决曾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曾某驾驶的川U-20409号货车的车主余某出示了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发生变更,但保险关系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因此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事故双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能不能进行赔付?
庭审中,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某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原来,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案例欣赏
保险公司与韦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9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余某享有。虽然在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人员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保险虽然没有更改,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因此被保险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
(二)因履约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三)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丧失,此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四)因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调解
2
诉讼
4
协商
1
仲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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