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课件(共3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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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课件(共3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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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7张PPT)
项目四 企业所得税法
【职业能力目标】
(1)能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2)会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亏损弥补。
【职业能力目标】
(4)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和投资资产的涉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会识别哪些经济业务属于企业重组,能把握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并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职业能力目标】
(6)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境外所得的抵扣税额。
(7)会判断哪些业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能明确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方法,会计算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识记追溯时限。
(8)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任务十 企业重组的
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认知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销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2)
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
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2)规定的
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②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b
c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③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④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⑤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4条规定处理:
a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
b
c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
⑥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①至⑤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时,除应符合本任务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第(1)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5)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6)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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