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课件(共5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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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课件(共5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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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7张PPT)
项目四 企业所得税法
【职业能力目标】
(1)能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2)会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亏损弥补。
【职业能力目标】
(4)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和投资资产的涉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会识别哪些经济业务属于企业重组,能把握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并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职业能力目标】
(6)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境外所得的抵扣税额。
(7)会判断哪些业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能明确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方法,会计算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识记追溯时限。
(8)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运用
一、免税与减税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
(3)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
(5)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的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加计扣除优惠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又称研究开发费、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例如,甲企业2021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22年12月31日。甲企业2022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七、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上述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八、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政策不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为止。
(三)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四)债券利息减免税的优惠
(1)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该政策继续执行。
(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的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六)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优惠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
十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优惠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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