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课件(共20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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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课件(共20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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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项目五
保险合同
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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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又被称作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包括: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拥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保险人承担约定的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拥有收取投保人保费的权利。
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即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保险人要具有法定资格
②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③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所有的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 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③ 投保人必须承担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财产和利益或自身的生命及身体等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②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③ 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成为受益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 获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
② 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案例欣赏
保险赔偿金能否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案情】
2011年8月,王某(35岁)为自己和妻子刘某(32岁)投保A保险公司的福如东海终身保险(A款),指定3岁的女儿王雪为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各为10万元,合计20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期支付保险费王某为3 800元,妻子刘某为3 300元,合计7 100元。一个月后,王某又给自己的女儿王雪投保福如东海终身保险(A款),受益人为王雪,保险费采用30年分期缴纳方式,保险金额为20万元,首期支付保险费3 200元。
2012年4月,王某和妻子刘某遭遇地震身亡。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表示认可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效力,并准备首期支付20万元死亡保险金。但是,由于被保险人王某家的房子是从银行贷款购得的,尚欠银行15万元,银行遂向A保险公司提出以保险金偿债。受益人王雪的监护人
霍某要求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迟迟没有给付。霍某遂将A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王雪给付保险金。
案例欣赏
【争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王雪为受益人,被指定的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产生的,所受益的死亡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该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王雪支付保险金。
被告方A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尚欠有债务的情况下,利用保险法所规定的受益人优先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以逃避债务,可见王某的投保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收益人王雪的保险金应用于追偿王某所欠的债务。
【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则被指定的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产生的,所受益的死亡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王雪作为保险单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其享有的死亡保险金不应当被作为其父母的遗产处理,因此也就不受到父母生前债务的影响,银行只能就王某生前遗留的其他财产进行债务清偿。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人,一般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缺少这一条件,保险合同不能成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由法律规定。
案例欣赏
夫妻离婚,保险合同效力不终止
【案情】
2010年7月31日,顾某为其婆婆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一份,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现年12岁,被保险人张某书面同意了该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每月由顾某支付。顾某如期交费2年之后,顾某与张某之子赵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顾某仍每月支付保险费,从未间断。201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张某病故,同年6月,顾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8 000元。
【争议】
保险公司人为,因顾某与被保险人之子赵某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张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案例欣赏
【分析】
我国《保险法》虽然已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规定当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因此,尽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顾某已经丧失了保险利益,但从理论上来说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只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全部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顾某支付了18 000元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其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2.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主要内容
(1)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基础条款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特殊保险风险需求而增加保障风险的条款。一般来说,附加条款的效力优于基本条款,其主要采取在保险单上附加批注或附贴批单的方式存在。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某些特定事项进行保证的条款。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印刷好,投保人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将投保单中的内容填写完整后交给保险人,即完成了向保险人要约的过程。投保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关情况;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保险险别;保险责任的起讫;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二)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要约,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
(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三)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的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效力。
(五)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是指在保险存续期间若要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行为时,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的,确认双方当事人所变更的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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