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课件(共16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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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课件(共16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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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张PPT)
项目四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任务一 了解保险市场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理解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
任务三 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任务四 认识保险监管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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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保险市场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理解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
任务三 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任务四 认识保险监管的基本知识
一、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经营目标。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运营效率高,通过股份制,保险公司容易募集巨额资本,大规模开展业务,广泛分散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向采用固定费率制,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及投保人的需要,因此成为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保险合作社
1.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参与设立的法人组织,它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
相互保险公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收取保费:
(1)预收保费制
(2)摊收保费制
(3)永久保费制
2.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指某一行业的人员为了规避同类灾害造成的损失而组织起来的保险机构,如果其中某一成员遭遇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时,由全体成员共同分摊损失。
3.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是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费制,一经收缴,便不再追加。
(三)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就是以自然人为保险人的保险组织。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准许个人保险组织存在,主要代表是英国的劳合社。
(四)政府保险组织
政府保险组织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经营的保险组织形式。就经营的主体而言,政府保险组织有国家直接经营与间接经营之分,大致对应于社会保障和政策性保险。
(五)保险组织的特殊形式
1.自我保险
自我保险是指企业通过对自己拥有的足够数量的风险单位的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估计,预先提存一笔基金,以弥补损失之需的一种财务安排。
第一,可以节省保险费支出
第二,损失发生后能迅速获得补偿
第三,可以处理属于商业保险不可保的风险
第四,可获取基金投资利得
优势
第一,企业拥有的风险单位数目有限
第二,可能发生财务调度困难
第三,税法的限制
局限
2.专属保险
专属保险是指非保险行业的大规模企业或企业集团为节省费用(主要是纳税负担)及承保自己所拥有的风险单位,而投资设立的附属保险机构,也称为专属保险公司。
第一,增加了承保弹性
第二,节省保险成本
第三,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加强损失控制
优点
第一,业务量有限
第二,风险品质较差
第三,技术与人才较弱
第四,财务基础脆弱
缺点
二、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1)按保险代理人销售的险种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
(2)按保险业务活动的程序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承保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
(3)按职权范围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
2.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形式
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或个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存在形式只能是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比较项目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委托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等 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
代理权限 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代理销售的产品是保险人指定的
收入来源 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同时投保人也可能根据其服务,给予经纪人一定的报酬 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
法律地位 是独立的中介,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投保人造成损失的,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是保险人的代表,其代理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案例欣赏
保险代理人失职该如何承担责任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查、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出具证明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合同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独立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外,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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