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课件(共17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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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课件(共17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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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项目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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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第一,损失赔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
第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一)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无论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任何一次部分损失,保险人的最高赔付责任都不应该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三)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赔款要以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作为最高限度。
案例欣赏
房屋损失索赔案
2014年2月,王某将自己一间两层老式木质房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实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王某接受了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
同年8月,因王某家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赔偿王某,计2.7万元。王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欣赏
法院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既然王某选择了该保险公司并同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已经明确,投保的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实际损失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日的市价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估价并赔偿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赔偿方式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采用现金赔付方式
1.现金赔付
保险人可以委托有关修理部门,对受损害的被保险标的物予以修复
2.修理
对受损标的物的零部件,或整个被保险人标的物予以更换
3.更换
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所保标的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目
4.重置
(二)损失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1)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合同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确定保险保障程度,以此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例3-1】ABC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600万,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财产损失200万,当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对该项财产估价为1 200万元,则保险人的赔偿额为:
(2)在定值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例3-2】某公司2014年1月10日将一批精密光学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起运港为深圳,目的地是纽约,约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5 000万美元。1月20日货轮在太平洋海域某岛附近遭遇海上暴风而沉没,后被打捞。经查,该批货物在出事地的合理市价为4 000万美元。
① 如果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② 如果货物部分损失,残值为800万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解答: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为定值保险。故
① 全损时,即损失程度为100%时,按约定的保险金额5 000万美元赔偿。
② 部分损失时,先确定损失程度,再按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的乘积赔偿。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又称第一危险赔偿或第一责任赔偿,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其计算公式为:
3.限额赔偿方式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便约定一个限额(有时为成本)作为赔偿依据,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实际价值与标准限额之间的差额,即限额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多用于农作物保险。订约时,双方约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标准收获量,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致农作物收获达不到该标准时,保险人赔偿实际收获量与标准收获量之间的差价。如果尽管遭受保险责任事故,但收获量仍达到或超过该标准收获量,则保险人免责。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定值保险
在定值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若全部损失一律按保险金额赔付,若部分损失则按该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比例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二)重置成本保险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当财产受损后,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在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所以,重置成本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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